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

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

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於2016年4月30日發起成立,是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的支持下,經佛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組織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
  • 外文名:Fosahn Techology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6年4月30日
  • 性質:非營利性團體機構
  • 地址:佛山市禪城區物華路5-13號7座2樓
協會簡介,協會大事記,理事組成,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為了調動各種資源支持佛山市科技企業發展壯大,推動佛山科技事業進步,根據國家及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在廣東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協會、佛山市科學技術局的支持下,在佛山市民政局的指導下,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於2016年4月30日發起成立。並繼續接受各界相關企業入會。
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是由在佛山設立的各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創業園區、以及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的運營機構,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和科研院所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企業孵化載體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組織國內外交流與合作,促進信息與資源共享,開展聯合孵化;
(二)積極參與科技項目和理論研究探索,為相關政府部門制定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參考依據;
(三) 通過舉辦創新創業交流會、沙龍以及具體項目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強各企業孵化載體與在孵企業同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的聯絡與合作;
(四)舉辦各種針對企業孵化器管理人員和科技創業者的培訓活動;
(五)組織專家學者,對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建立、運營和發展進行指導與個案輔導;
(六)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對全市企業孵化器的運營評價、年度統計工作,以及國家、省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申報評審工作。(七)積極推進服務業進入孵化載體,為孵化載體提供智慧財產權、財務、法律以及項目申報等綜合服務;
(八) 承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協會大事記

2016年6月30日,主題為“創勢力 創未來”的佛山首屆創客大會暨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成立儀式在佛山新媒體產業園成功舉辦。這意味著佛山市科技孵化器有了自己的“大家庭”,孵化協會的成立將為佛山企業轉型升級,建設創新型經濟提供強大的平台力量支撐。成立之際,協會首批會員單位總計53家,其中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9家、省級孵化器7家,累計孵化場地面積已超120多萬平方米,入孵科技型企業超過1200家,佛山新媒體產業園董事長李新良當選為首任會長。

理事組成

佛山火炬創新創業園有限公司
廣東物聯天下產業園有限公司
廣東順德創業工場孵化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高新創業中心有限公司
佛山市創智匯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區廣工大數控裝備協同創新研究院
佛山市高明滄江工業園科技企業創業中心
佛山市盈賽投資發展公司
佛山市五行電子商務產業發展有限公司
廣東德運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廣東科融創孵化服務有限公司
廣東力合創智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凱泰創展科技園有限公司
佛山市創業南方信息技術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廣東喜馬拉雅投資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

協會現任會長李新良,秘書長周功勝。內部日常管理採取秘書長負責制,配1名副秘書長協助,下設信息中心、發展戰略部兩個部門,初期各配2名信息專員、2名聯絡幹事,保障協會的日常工作順利開展。
信息中心職責:
(1)蒐集國內外科技創業及孵化動態、通報和宣講科技創業相關政策、交流會員單位工作經驗及提供各類科技項目申報服務;
(2)負責網站、微信公眾平台、刊物等宣傳途徑的編輯和傳播。
發展戰略部職責:
(1)整合創業導師、專業中介機構資源(培訓機構、財務、法務、標準研究院等),組織孵化培訓,聯合會員單位承辦各種創業比賽、論壇、研討會,發布孵化服務標準體系及適用文本等。
(2)組團與國內科技企業孵化器合作交流。
(3)組團與國內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合作,為會員單位在孵企業尋找人才、創業項目。
(4)組團與投融資機構合作,為會員單位及其在孵企業尋找資金。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佛山市科技企業孵化協會,英文 名稱:Fo Shan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縮寫: FSBI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在佛山設立的各級科技企業 孵化器、科技創業園區、以及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的運營機 構,投融資機構,科研機構和科研院所自願結成的聯合性、 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 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加強各企業孵化載體之間及科 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從事科技孵化服務 工作等機構的合作交流,促進信息與資源的整合共享,進一 步提升各孵化載體創新創業服務能力,對外形成區域集聚優 勢,吸引資金、人才、項目落地,搭建平台促進科技創新創 業及孵化載體融合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佛山市民政局、佛 山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 能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佛山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張槎街道物華 路 5-13 號7座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加強企業孵化載體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組織國內外 交流與合作,促進信息與資源共享,開展聯合孵化;
(二)積極參與科技項目和理論研究探索,為相關政府部 門制定政策和發展規劃提供參考依據;
(三) 通過舉辦創新創業交流會、沙龍以及具體項目合作 等多種方式,加強各企業孵化載體與在孵企業同科研機構、 中介服務機構、風險投資機構的聯絡與合作;
(四)舉辦各種針對企業孵化器管理人員和科技創業者 的培訓活動;
(五)組織專家學者,對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的建立、運營 和發展進行指導與個案輔導;
(六)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組織對全市企業孵化器的運營 評價、年度統計工作,以及國家、省和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的 申報評審工作。
(七)積極推進服務業進入孵化載體,為孵化載體提供知 識產權、財務、法律以及項目申報等綜合服務;
(八) 承辦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0 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0 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3000 元;
(四)普通會員孵化器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1000 元;
(五)普通會員眾創空間單位每年繳納會費 500 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 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 會)。〖會員數量在 100 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 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 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3 年。因特 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 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 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 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 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 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 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 50 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 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 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 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 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 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 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 1 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的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每屆不得超過 4 年〗,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 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 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 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 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 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 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 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 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 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 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民間非營 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 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 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 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 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 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 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 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 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 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 於每年 3 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 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 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 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 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 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 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 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後 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 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 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 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 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 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16 年 6 月 28 日會員大會(或會 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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