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信息協會

由佛山市民政局註冊登記批准,佛山市信息協會於2004年元月9日正式成立。它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為信息行業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佛山市信息產業局為其指導單位,其活動接受佛山市民政局指導。協會英文譯名為:Fosha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FSII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信息協會
  • 所屬單位:佛山市民政局
  • 成立時間:2004年1月9日
  • 指導單位:佛山市信息產業局
宗旨,任務,業務範圍,協會內設,成就及榮譽,協會章程,

宗旨

以大力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為根本目標,為會員、政府、企業及社會各界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聯接政府與企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搭建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溝通交流的平台。

任務

組織研究佛山市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體制,為政府和相關機構提供建議;貫徹國家的方針和法令,協助政府做好行業自律工作;積極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相關組織的各項交流與合作,通過國際會議、網路交流等活動,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共享;研究探討信息和信息化理論與實踐問題,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組織人才培訓、開展信息諮詢服務、推進佛山市信息化發展進程;為會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業務範圍

圍繞我市信息化建設開展徵詢研討、培訓、資訊、信息化成果展覽、信息化項目評估、資質認證、網站評估、無線電檢測服務、通信管道建設統籌等活動。

協會內設

辦公室、培訓部、三水分會、高明分會、無線電分會、數字認證中心、現代信息服務業分會、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分會。

成就及榮譽

佛山市信息協會圍繞協會宗旨,創新發展思路,富有成效地開展了一系列諮詢研討、培訓以及信息化成果推廣活動;佛山市信息協會秉持“服務社會、服務政府、服務企業、服務會員”的宗旨,凝聚社會資源,發揮整體優勢,為政府、企業和社會各界提供信息化項目調研及評估、數字證書認證、無線電檢測、計算機網路安全培訓等優質服務,在信息行業發展和建設中發揮著日益顯著的作用。佛山市信息協會此次獲評“5A級”,為協會今後工作的全面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佛山市信息協會,中文簡稱為佛山市信協,英文譯名是FOSHAN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其縮寫為FSI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佛山市信息協會是從事經濟、科技、社會信息的科研、生產、流通、服務的單位自願組成的,並經佛山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為信息行業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從事信息工作的社會力量,廣辟信息渠道,推動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信息的廣泛交流和協作,促進佛山信息化建設的發展,在政府和信息、行業、經濟、科技、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提高信息科學、技術和信息化水平,為佛山市的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佛山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社團登記機關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廣東省佛山市政府大院3號樓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我市信息化建設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體製法規,向政府和有關領導機構提出建議;
(二) 積極組織各類信息機構和會員單位之間的橫向聯合與協作,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努力提高信息的可靠性、準確性、及時性、適用性,加快信息的數位化、網路化、社會化、商品化進程,促進信息市場的發育與繁榮。
(三) 在遵守國家法律和保密規章的前提下,組織信息交流和諮詢服務,促進信息 資源共享。
(四)組織會員單位和社會力量,對信息理論與實踐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探討和交流。
(五) 組織對信息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信息行業發展中的突出問題,並提出相關對策和建議。
(六) 針對企業在深化改革、經營管理和信息化過程中遇到的難點與重點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加強信息中介服務,促進企業轉換機制和加快發展。
(七) 組織有關單位合作開發、交流和推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立法、信息標準化、信息安全、信息網路、信息庫等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
(八) 宣傳普及信息知識,推進信息教育,組織信息技術和信息管理方面的人才培訓工作,推動信息化建設的發展。
(九) 編輯出版和發行信息類書刊、資料,建立協會網頁並組織信息資源上網;
(十) 承擔各級領導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科研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有關信息技術、信息市場和信息諮詢等的任務。
(十一) 發展與兄弟市、港澳台地區和國際間的信息合作和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資格;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施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身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0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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