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市〔2014〕92號印發《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築市場體系、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促進建築業發展方式轉變、加強建築業發展和改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5部分23條。發展目標是: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並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築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築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築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築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
- 發布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市〔2014〕92號
- 發布日期:2014年7月1日
- 類型: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設水平,針對當前建築市場和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緊緊圍繞正確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係的核心,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深化建築業體制機制改革。
(二)發展目標。簡政放權,開放市場,堅持放管並重,消除市場壁壘,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全國建築市場體系;創新和改進政府對建築市場、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市場和現場聯動,落實各方主體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轉變建築業發展方式,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築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建立統一開放的建築市場體系
(三)進一步開放建築市場。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廢除不利於全國建築市場統一開放、妨礙企業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設企業的各類保證金、押金等,對於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積極推行銀行保函和誠信擔保。規範備案管理,不得設定任何排斥、限制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的準入條件,不得強制外地企業參加培訓或在當地成立子公司等。各地有關跨省承攬業務的具體管理要求,應當向社會公開。各地要加強外地企業準入後的監督管理,建立跨省承攬業務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督辦、協調機制,嚴厲查處圍標串標、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及質量安全事故,對於情節嚴重的,予以清出本地建築市場,並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曝光。
(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堅持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強化個人執業資格的改革方向,探索從主要依靠資質管理等行政手段實施市場準入,逐步轉變為充分發揮社會信用、工程擔保、保險等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市場優勝劣汰。加快研究修訂工程建設企業資質標準和管理規定,取消部分資質類別設定,合併業務範圍相近的企業資質,合理設定資質標準條件,注重對企業、人員信用狀況、質量安全等指標的考核,強化資質審批後的動態監管;簡政放權,推進審批許可權下放,健全完善工程建設企業資質和個人執業資格審查制度;改進審批方式,推進電子化審查,加大公開公示力度。
(五)改革招標投標監管方式。調整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發包方式,試行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招標發包,是否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並由建設單位對選擇的設計、施工等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手續,確保工程建設實施活動規範有序。各地要重點加強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監管,嚴格控制招標人設定明顯高於招標項目實際需要和脫離市場實際的不合理條件,嚴禁以各種形式排斥或限制潛在投標人投標。要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進一步完善專家評標制度,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健全中標候選人公示制度,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公開透明。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開展標後評估。勘察、設計、監理等工程服務的招標,不得以費用作為唯一的中標條件。
(六)推進建築市場監管信息化與誠信體系建設。加快推進全國工程建設企業、註冊人員、工程項目資料庫建設,印發全國統一的數據標準和管理辦法。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建立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一體化工作平台,動態記錄工程項目各方主體市場和現場行為,有效實現建築市場和現場的兩場聯動。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信息的公開力度,通過全國統一信息平台發布建築市場和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行政審批、工程建設過程監管、執法處罰等信息,公開曝光各類市場主體和人員的不良行為信息,形成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探索開展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的建築市場和質量安全行為評價辦法,逐步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建築市場信用環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研究、試行開展社會信用評價,引導建設單位等市場各方主體通過市場化運作綜合運用信用評價結果。
(七)進一步完善工程監理制度。分類指導不同投資類型工程項目監理服務模式發展。調整強制監理工程範圍,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研究制定有能力的建設單位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其它管理模式的政策措施。具有監理資質的工程諮詢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管理的工程項目,可不再委託監理。推動一批有能力的監理企業做優做強。
(八)強化建設單位行為監管。全面落實建設單位項目法人責任制,強化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建設單位不得違反工程招標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基本建設程式,不得指定分包和肢解發包,不得與承包單位簽訂“陰陽契約”、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工程造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設計、施工、監理及其他技術諮詢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資工程一律不得採取帶資承包方式進行建設,不得將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投標的條件。積極探索研究對建設單位違法行為的制約和處罰措施。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單位市場行為和質量安全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加大對建設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將其不良行為在全國建築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發布平台曝光。
(九)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程造價體系。逐步統一各行業、各地區的工程計價規則,服務建築市場。健全工程量清單和定額體系,滿足建設工程全過程不同設計深度、不同複雜程度、多種承包方式的計價需要。全面推行清單計價制度,建立與市場相適應的定額管理機制,構建多元化的工程造價信息服務方式,清理調整與市場不符的各類計價依據,充分發揮造價諮詢企業等第三方專業服務作用,為市場決定工程造價提供保障。建立國家工程造價資料庫,發布指標指數,提升造價信息服務。推行工程造價全過程諮詢服務,強化國有投資工程造價監管。
三、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十)加強勘察設計質量監管。進一步落實和強化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制度,推動勘察設計企業強化內部質量管控能力。健全勘察項目負責人對勘察全過程成果質量負責制度。推行勘察現場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推動採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勘察質量管理。研究建立重大設計變更管理制度。推行建築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告知制度。推行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十一)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完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落實參建各方主體責任。落實工程質量抽查巡查制度,推進實施分類監管和差別化監管。完善工程質量事故質量問題查處通報制度,強化質量責任追究和處罰。健全工程質量激勵機制,營造“優質優價”市場環境。規範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積極探索試行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對已實行工程質量保險的工程,不再預留質量保證金。
(十二)完善工程質量檢測制度。落實工程質量檢測責任,提高施工企業質量檢驗能力。整頓規範工程質量檢測市場,加強檢測過程和檢測行為監管,加大對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抽測制度,鼓勵各地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測。
(十三)推進質量安全標準化建設。深入推進項目經理責任制,不斷提升項目質量安全水平。開展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活動,推行質量行為標準化和實體質量控制標準化。推動企業完善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管理,落實質量員等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責,強化過程質量控制。深入開展住宅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治理,全面推行樣板引路制度。全面推進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建築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制度,項目安全標準化考評結果作為企業標準化考評的主要依據。
(十四)推動建築施工安全專項治理。研究探索建築起重機械和模板支架租賃、安裝(搭設)、使用、拆除、維護保養一體化管理模式,提升起重機械、模板支架專業化管理水平。規範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架子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考核,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操作技能。持續開展建築起重機械、模板支架安全專項治理,有效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
(十五)強化施工安全監督。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以企業承建項目安全管理狀況為安全生產許可延期審查重點,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的動態管理。鼓勵地方探索實施企業和人員安全生產動態扣分制度。完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保障機制,在招標時將安全生產費用單列,不得競價,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規範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加強企業對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能培訓,提高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水平。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力度,依法處罰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完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制度和安全監管績效考核機制。支持監管力量不足的地區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具備能力的專業社會機構作為安全監督機構輔助力量。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等重大工程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推動建設單位對重大工程實行全過程安全風險管理,落實風險防控投入。鼓勵建設單位聘用專業化社會機構提供安全風險管理諮詢服務。
四、促進建築業發展方式轉變
(十六)推動建築產業現代化。統籌規劃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目標和路徑。推動建築產業現代化結構體系、建築設計、部品構件配件生產、施工、主體裝修集成等方面的關鍵技術研究與套用。制定完善有關設計、施工和驗收標準,組織編制相應標準設計圖集,指導建立標準化部品構件體系。建立適應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制度。鼓勵各地制定建築產業現代化發展規劃以及財政、金融、稅收、土地等方面激勵政策,培育建築產業現代化龍頭企業,鼓勵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生產和科研等單位建立產業聯盟。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試點示範引導作用並適時擴大試點範圍,積極穩妥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
(十七)構建有利於形成建築產業工人隊伍的長效機制。建立以市場為導向、以關鍵崗位自有工人為骨幹、勞務分包為主要用工來源、勞務派遣為臨時用工補充的多元化建築用工方式。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要擁有一定數量的技術骨幹工人,鼓勵施工總承包企業擁有獨資或控股的施工勞務企業。充分利用各類職業培訓資源,建立多層次的勞務人員培訓體系。大力推進建築勞務基地化建設,堅持“先培訓後輸出、先持證後上崗”的原則。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從事關鍵技術工種的勞務人員,應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落實企業責任,保障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推行建築勞務實名制管理,逐步實現建築勞務人員信息化管理。
(十八)提升建築設計水平。堅持以人為本、安全集約、生態環保、傳承創新的理念,樹立文化自信,鼓勵建築設計創作。樹立設計企業是創新主體的意識,提倡精品設計。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加強建築設計與城市規劃間的銜接。探索放開建築工程方案設計資質準入限制,鼓勵相關專業人員和機構積極參與建築設計方案競選。完善建築設計方案競選制度,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築方案公眾參與和專家輔助決策機制,在方案評審中,重視設計方案文化內涵審查。加強建築設計人才隊伍建設,著力培養一批高層次創新人才。開展設計評優,激發建築設計人員的創作激情。探索研究大型公共建築設計後評估制度。
(十九)加大工程總承包推行力度。倡導工程建設項目採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推動建立適合工程總承包發展的招標投標和工程建設管理機制,調整現行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現場執法檢查、竣工驗收備案等環節管理制度,為推行工程總承包創造政策環境。工程總承包契約中涵蓋的設計、施工業務可以不再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分包單位。
(二十)提升建築業技術能力。完善以工法和專有技術成果、試點示範工程為抓手的技術轉移與推廣機制,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積極推動以節能環保為特徵的綠色建造技術的套用。推進建築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術在工程設計、施工和運行維護全過程的套用,提高綜合效益。推廣建築工程減隔震技術。探索開展白圖替代藍圖、數位化審圖等工作。建立技術研究套用與標準制定有效銜接的機制,促進建築業科技成果轉化,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大複合型、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推動建築領域國際技術交流合作。
五、加強建築業發展和改革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築業發展和改革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統籌安排,研究制定工作方案,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制度,推進各項制度措施落實,及時解決發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整體推進建築業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
(二十二)積極開展試點。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相關試點工作,把試點工作與推動本地區工作結合起來,及時分析試點進展情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研究解決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在條件成熟時向全國推廣。要加大宣傳推動力度,調動全行業和社會各方力量,共同推進建築業的發展和改革。
(二十三)加強協會能力建設和行業自律。充分發揮協會在規範行業秩序、建立行業從業人員行為準則、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等方面的行業自律作用,提高協會在促進行業技術進步、提升行業管理水平、反映企業訴求、提出政策建議等方面的服務能力。鼓勵行業協會研究制定非政府投資工程諮詢服務類收費行業參考價,抵制惡意低價、不合理低價競爭行為,維護行業發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