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

2015年9月1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金〔2015〕136號印發《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機構職責和統計人員、統計調查內容、統計信息報送和管理、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附則6章32條,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建金〔2015〕136號
  • 印發時間:2015年9月15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建金〔2021〕64號文,

檔案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金〔2015〕13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現將《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5年9月15日

管理辦法

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規範統計行為,提高統計質量,有效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發揮統計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統計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業務運行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實行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統計管理和監督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住房城鄉建設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機構職責和統計人員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明確承擔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職能的部門,設定統計崗位,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保障統計工作經費。
第七條住房城鄉建設部履行以下住房公積金統計職責: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制度,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二)建立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報表制度。
(三)採集、審核、匯總、管理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預測,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
(四)編制、公布全國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等統計資料。
(五)建立並管理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
(六)組織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業務培訓。
第八條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履行以下住房公積金統計職責:
(一)執行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制度,組織、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二)採集、審核、匯總、報送、管理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預測,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
(三)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等統計資料。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業務培訓。
第九條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住房公積金統計職責:
(一)執行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制度,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二)採集、匯總、報送住房公積金決策和管理機構設定、人員狀況、政策規定、業務運行等統計資料。
(三)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台賬,匯總、報送、管理資產和費用支出資料。
(四)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等統計資料。
第十條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是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第一責任人,對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部,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對統計工作負有審查、監督責任。
第十—條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應當優先從具備相關專業的人員中選調,上崗前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統計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採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和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章統計調查內容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統計內容包括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業務運行、機構設定和人員狀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和費用支出等。
第十五條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省、自治區,設區城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核算、受託銀行等政策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住房公積金業務運行統計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增值收益分配、風險資產、結餘資金存款結構和存款銀行。
第十七條機構設定和人員狀況統計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組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及人員編制、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及人員編制等。
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資產和費用支出統計是指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和費用支出。
第四章統計信息報送和管理
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通過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逐級報送,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進行審核管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確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用戶,對用戶進行備案管理,協助住房城鄉建設部分配系統許可權和系統密鑰。
第二十一條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後的統計資料按時報送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二條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對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送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後,按時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年報等,應按規定時限報送。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月報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匯總後,應在每月15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季報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匯總後,應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將上年年報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審核匯總後,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上報時限,直接報送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二十四條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統計資料逐年分類整理,依法立卷存檔。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
第二十五條涉及國家秘密和繳存職工個人信息的統計資料應當保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部應當對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對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條對遲報、誤報、漏報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的,應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對編造、偽造、篡改、拒報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對未按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統計資料,造成統計資料泄露、損毀或滅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金〔2021〕64號文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提升統計工作質量,我部對2015年9月17日印發的《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年9月2日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規範統計行為,提高統計質量,有效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發揮統計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業務運行的基本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實行信息交流與共享,進行統計管理和監督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組織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職責和統計人員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明確承擔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職責的部門,設定統計崗位,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保障統計工作經費。
第七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履行以下住房公積金統計職責:
(一)建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制度,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二)建立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指標體系和統計報表制度。
(三)提出住房公積金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要求。
(四)採集、審核、匯總、管理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預測,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
(五)編制、公布全國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等統計資料。
(六)推進現代化信息技術在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中的套用,建立並管理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
(七)組織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業務培訓。
第八條 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履行以下住房公積金統計職責:
(一)執行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制度,落實住房公積金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要求,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二)採集、審核、匯總、報送、管理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預測,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
(三)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等統計資料。
(四)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統計業務培訓。
第九條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住房公積金統計職責:
(一)執行全國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制度,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
(二)採集、匯總、報送住房公積金決策和管理機構設定、人員狀況、政策規定、業務運行等統計資料。
(三)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年度報告等統計資料。
第十條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提供人員和工作保障。
第十一條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主要負責人是住房公積金統計工作第一責任人,按照住房公積金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要求,對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管部門對統計工作負有審查、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應當優先從具備相關專業的人員中選調,上崗前必須參加崗前培訓。統計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採集、審核、匯總、錄入的統計資料和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有權就與統計有關的問題詢問有關人員,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章 統計調查內容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內容包括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業務運行、機構設定和人員狀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和費用支出等。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政策規定統計調查包括國家、省(自治區)、設區城市有關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核算、受託銀行等政策規定和實際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業務運行統計包括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服務、增值收益分配、風險資產、結餘資金存款結構和存款銀行。
第十八條 機構設定和人員狀況統計包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人員組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及人員編制、住房公積金監管機構及人員編制等情況。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和費用支出統計是指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和費用支出。
第四章 統計信息報送和管理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通過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逐級報送,按照分級負責原則進行審核管理。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遷移至全國住房公積金監管服務平台後,統計人員通過該平台統計報表模組報送。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確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統計信息系統用戶,對用戶進行備案管理,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分配系統許可權和系統密鑰。
第二十二條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後的統計資料按時報送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對本行政區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送的統計資料進行審查,確認無誤後,按時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二十四條 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做好對統計結果的分析與運用工作。
第二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統計報表分為月報、季報、年報等,應按規定時限報送,如遇法定節假日可順延。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月報報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匯總後,應在每月15日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季報報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匯總後,應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3月15日前將上年年報報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匯總後,應在每年3月20日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上報時限,直接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二十六條 設區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統計資料逐年分類整理,依法立卷存檔。對電子資料進行備份。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和繳存職工個人信息的統計資料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 有虛假填報、遲報住房公積金統計資料等情形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6日起施行。2015年9月17日印發的《住房公積金統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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