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仆制

佃仆制

具有嚴格隸屬關係的租佃制度,明清時期流行於安徽、江蘇、浙江、湖南、湖北、河南、廣東、福建等省的某些地區,安徽的徽州地區尤為盛行。佃仆有時被稱作地仆、莊仆、莊人、住佃、莊佃、火(伙)佃、佃民、伴當、佃童等,另外還有祁門的莊戶,黔縣、休寧的小戶、小姓,歙縣的底下人,績溪的祝活,以及查灣的郎戶和小戶之稱,都是性質相同的名稱。郎戶亦稱拳頭莊,小戶又以承擔的勞役而賦予不同的名稱,諸如守墳莊、包袱莊、抬棺木莊、龍燈莊、吹打莊、道士莊、火把莊、挑擔莊、抬轎莊、糧倉莊、守夜莊、守木莊、修房莊、搭戲台莊等,莊是莊仆的省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佃仆制
  • 定義:具有嚴格隸屬關係的租佃制度
  • 流行地區:安徽、江蘇、浙江、湖南、湖北
  • 種類:守墳莊、包袱莊、抬棺木莊
簡介
佃仆的來源有多種形式,或由家奴釋放,或因佃種地主或祠堂的土地,或因無處棲身而被迫居住地主莊屋以致淪為佃仆,或因先人葬於地主山場,或因入贅、婚配佃仆的妻女,或因生活所迫賣身為佃仆。佃仆的生活環境惡劣,受地主的田租、山租、高利貸和額外農產物勒索,還必須為地主的冠婚喪葬及日常生活提供搖役。佃仆與地主之間存在著主僕名分,沒有遷徙的自由,婚配受到干涉,沒有科舉入仕資格,甚至言談、服飾等日常生活小節亦受到束縛與干涉。在法律地位上佃仆同於奴僕,日常生活中同樣遭到歧視。但是佃仆與奴僕存在性質上的區別。地主對奴僕的人身控制是無限制的,對佃仆則有限制,驅使佃仆是有條件的;佃仆是主人的"人",而不是象奴僕實為主人之"物";奴僕以口為單位計算,佃仆則有家庭,有一定私有財產,以戶來計算。佃仆是由於種主田、住主屋、葬主山而以契約或宗規家法的形式確定與主人的關係,並歸屬於整個宗族的家奴,社會地位介於奴僕與佃戶之間,這種以大量佃仆存在為基礎的佃仆制,產生於東晉、南朝、隋、唐的部曲、佃客制的基礎之上。它在徽州特別盛行,可以歸結為徽州鄉紳勢力特彆強、奴隸制殘餘一直遺存等原因。但是,到清朝中後期,由於佃仆的絕對數量逐漸減少,謠役地租開始向貨幣地租轉變,還有佃仆、奴僕起義頻繁發生等原因,佃仆制日漸衰落,最終走向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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