佃仆

佃仆亦稱“地仆”、“莊仆”、“莊人”、“住佃”、“莊佃”、“火 (或作伙) 佃”、“伴當”。各地區、各時期名稱不同。地位介於佃農和奴婢之間的一種封建依附者。東晉南朝至隋、唐,與主人有嚴格隸屬關係的部曲、佃客等封建依附者,其身分為農奴。宋代的佃客、佃戶、莊奴、田奴、佃仆、田仆等,與田主有主僕名分。他們與部曲比較,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其身分、地位與農奴稍有差別。明清兩代的佃仆制主要流行於安徽、江蘇、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河南、廣東、福建等省的部分地區,皖南的徽州尤為盛行。佃仆的來源: 或為被釋放的家內奴僕; 或因佃種地主或祠堂的土地; 或由於沒有棲身之所,被迫投到地主的莊屋; 或先祖葬在地主的山場; 或入贅、婚配佃仆的妻女; 或因生活所迫而賣身。總之,淪為佃仆與“種主田、住主屋、葬主山”有關。佃仆除交田租外,要為地主服生活和某些生產性的勞役。佃仆與地主有封建的租佃關係和主僕名分關係,具有奴隸和佃戶雙重身分,但與兩者又均有區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佃仆
  • 外文名:Practice servant
  • 性質:貧農
  • 來源:迫於生計而投靠地主的農民
簡介,地域,

簡介

中國古代對地主有嚴格人身依附關係的佃農,是佃農中社會地位最為低下的階層。宋代文獻中即有佃仆之名出現,記載較詳的是明清時代皖南地區的佃仆狀況。在皖南,又有莊仆、地仆、世仆、火佃、細民等名稱,但有這些稱謂的農民並不都是佃仆。佃仆的主要來源,是迫於生計而投靠地主的農民,他們佃種地主土地,居住地主的房屋或將祖先安葬在地主山場上,從而與地主形成嚴密的依附關係。其他如佃種主人土地的奴僕,入贅地主的婢女或佃仆的寡妻,因貧困而賣身者以及領賜佃戶,也往往轉化為佃仆。勞動者同地主形成佃仆關係後,要繳納地租,喪失人身自由,不得自由遷移,不能過房、出繼,不能自由嫁女,其寡妻也只能招贅而不能改嫁。佃仆雖不能自由出雇和賣身,但可隨同土地、房屋山場的買賣轉讓而更換主人。這種關係世代相承,父子相繼;佃仆的自然增殖就是佃仆關係的再生產。但佃仆又不同於奴僕,他們有自己的獨立的家庭經濟,必須自負盈虧地進行生產以維持家人的生活,還須無償為地主服役。佃仆同地主之間不僅在生活上有森嚴的等級差別,而且在法律上被視為地主的奴婢,犯罪時比照奴婢律判處。

地域

浙江、廣東、江蘇、江西、湖南、湖北、河南、福建等地也有類似的佃農存在,但數量不多,而且日益衰減。關於佃仆的性質,有人認為是農奴或依附農,有人則認為是奴隸制殘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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