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吉斯再犯預測法

伯吉斯再犯預測法是美國芝加哥大學伯吉斯教授創立的關於假釋者重新犯罪的預測方法。最早見於其1928年發表的“伊利諾斯州的不定期刑及假釋制度”一文中。伯吉斯教授對伊利諾斯州三所矯治機構假釋的3000名犯罪者進行了假釋前生活經歷的調查,根據蒐集的資料,選出21個預測因素,並對於各因素給予一定的分數,再根據假釋者所得分數的多少,製作成分數與假釋成功之間的關聯表,該表實際上就是世界上最早的再犯預測表。

伯吉斯選定的21個預測因素是:(1)犯罪的性質;(2)共犯的人數;(3)雙親狀態;(4)婚姻狀態;(5)國籍;(6)犯罪類型;(7)社會類型;(8)犯罪行為地;(9)居住社會的大小;( 10)鄰居類型;(11)逮捕時有無固定住址;(12)法官、檢察官對於是否寬大處理的意見;( 13)收容時是否查有其它輕微犯罪行為;(14)宣告刑的性質和刑期;(15)假釋前實際已經服完的刑期;( 16)有無犯罪前科;(17)收容前的職業狀態;(18)服刑期間受罰的記錄;(19)釋放時的年齡;(20)智慧型年齡;(21)性格類型及精神醫學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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