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農牧局

伊金霍洛旗農牧局

根據鄂爾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伊金霍洛旗機構改革方案》和伊金霍洛旗印發的《伊金霍洛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 ,設立伊金霍洛旗農牧局。伊金霍洛旗農牧局(以下簡稱旗農牧局)是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列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序列。掛伊金霍洛旗扶貧開發辦公室牌子,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旗農牧局,接受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三牧”重大問題政策研究,協調督辦有關方面落實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定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股,負責處理旗委農村牧區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旗農牧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旗委農村牧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旗委農村牧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金霍洛旗農牧局
  • 辦公地址:伊金霍洛旗金輝大廈9樓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牧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美麗牧區建設,推動農牧業全面升級、農村牧區全面進步、農牧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
(二)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三)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統籌整合農牧業投資項目,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支牧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四)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
1.旗農牧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旗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旗農牧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旗農牧局與旗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規章,研究和擬訂全旗“三農三牧”工作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等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研究擬訂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協調指導農村牧區人居環境和生產環境的改善。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草原文化和優秀農耕文化的建設。
(三)統籌推進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深化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指導農牧民承包地、宅基地管理有關工作,監督耕地經營權流轉,指導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指導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指導農牧民籌資籌勞工作。
(四)負責擬訂、組織、落實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指導農村牧區特色產業、農畜產品加工業、休閒農牧業發展和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產業扶貧工作。
(五)提出或落實促進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的建議或政策。培育、保護農牧業品牌。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牽頭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地區間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有關農牧業援外項目。
(六)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墾、農牧業機械化等各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促進糧食、肉類、奶業、飼草飼料和水產品等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組織構建現代農牧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引導農牧業結構調整、布局最佳化。指導農牧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推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農牧業發展。
(七)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全旗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無公害農畜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牧業發展和地理標誌農畜產品相關工作。
(八)負責農牧業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工作。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與管理。負責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保護和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牧業、生態循環農牧業、節水農牧業發展及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九)負責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國家、自治區、市旗標準,依法開展農作物、牧草種子(種苗)、肥料、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飼草飼料、獸藥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檢測。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農作物和牧草病蟲害、畜禽和水生生物疫病的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動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來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負責獸醫隊伍、獸藥和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農牧業行業防災減災和安全生產工作。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草飼料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二)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提出和落實扶持農牧業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中央、自治區、市和旗財政安排的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資項目建設方案。組織編寫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編報部門預算。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旗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三)組織擬訂農牧業農村牧區科研、技術推廣的規劃、方案和政策。指導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農牧業科技體制改革創新和產學研協作體系建設。負責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開展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四)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人才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農牧業龍頭企業職業技能教育和開發工作。組織開展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旗本級農牧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查處全旗獸醫獸藥、生豬屠宰、種子、化肥、農藥、農機、農產品質量等領域違法行為,辦理案件。
(十六)開展有關扶貧開發政策研究,會同相關部門擬訂行業扶貧開發政策;擬訂全旗扶貧開發工作有關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七)指導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協調解決伊金霍洛旗扶貧開發中的重要問題。
(十八)組織開展全旗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和扶貧開發信息監測工作。
(十九)負責扶貧項目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扶貧發展資金分配方案,做好扶貧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工作。
(二十)負責組織協調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組織開展扶貧工作方面的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一)負責擬定和調整全旗農村牧區貧困人口扶持標準,制定和調整扶貧工作重點村的數量、範圍。
(二十二)做好扶貧開發督查檢查和考核工作。
(二十三)承擔組織、協調和指導革命老區建設工作。負責擬訂革命老區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四)承辦旗委、旗人民政府和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旗農牧業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黨務和信訪維穩工作,承擔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旗直農牧系統和農牧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幹部職工培訓、幹部職工考核工作。負責組織農牧業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組織起草擬訂農牧業地方性政策、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牧業行政執法,組織、協調、指導農牧業綜合執法工作;承擔農牧業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開展系統內法治宣傳教育培訓。研究擬訂全旗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協調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落實指導農村牧區改革政策。承擔局機關依申請行政許可、確認、獎勵、給付事項的受理、審批、轉報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准、備案等工作。負責協調各業務股室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後台支持工作。具體負責:對植物調運檢疫的許可;對植物產地檢疫的許可;對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的許可;對水產苗種生產的許可;對種畜食生產經營許可;對農藥經營許可證頒發的許可;對農藥廣告的初審;對獸藥廣告的初審;對畜禽屠宰廠(場)設立的初審;對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管許可證辦理的評可;對主要農作物常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辦理的初審;對實施證號管理的飼料草種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初審;牧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初審;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材料審核、推薦、上報工作;對新技術、新品種、新產品以及物化技術產品進行審核、登記與許可的初審工作。
(三)發展規劃股
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起草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指導農牧業區域協調發展、綠色發展和結構調整。組織協調農村牧區產業發展。擬訂促進鄉村旅遊、特色產業、休閒農牧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鄉鎮及嘎查村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並負責落實。指導建立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有關工作。指導開展農村牧區創新創業工作。承擔農牧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負責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草原文化建設。
(四)財務審計股
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建議。負責農牧業項目資金管理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對農村牧區金融、信貸和農牧業保險政策制定提出建議。負責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核算、國有資產管理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五)信息科教股
負責農牧業系統科技人才隊伍、農牧業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規劃及科技人員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科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組織農牧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工作,指導農牧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監督管理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和外來物種管理工作;組織農牧民從業技能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農牧業生產環境保護工作;承擔農牧業科技成果獎項的申報管理工作。擬定全旗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體系、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畜產品品牌建設和市場推廣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信息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承擔農牧業統計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擔地區間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牧業產業損害調查、貿易救濟、外援項目的實施。承擔農牧業生產調度系統管理工作,發布農情信息。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牧區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做好農村牧區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工作,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六)種植業股
擬訂全旗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承擔肥料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肥料、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國內和出入境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農牧業保險工作,指導農牧業防災減災工作。依法開展農作物、飼草種子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飼草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牧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擬訂農牧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牧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牧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牧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牧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牧機作業安全。依法實施農牧業機械安全管理和試驗檢驗等工作。
(七)畜牧股
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工作;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負責畜禽遺傳資源、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畜禽良種、凍精、胚胎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奶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做好畜牧業安全生產,指導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擬訂獸醫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動物防疫檢疫、動物防疫監督管理、獸用生物製品安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擬訂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獸藥行業安全生產。組織飼料飼草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飼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和安全監測預警。負責飼料和活畜養殖環節非法添加物的監管。組織種植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種植業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加工流通和儲備。
(八)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
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起草畜禽屠宰相關規範、規定及相關政策措施,擬訂全旗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承擔畜禽屠宰行業統計。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助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技術鑑定、考核驗收和評估等工作。
(九)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股
負責處理旗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人員編制

伊金霍洛旗農牧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伊金霍洛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旗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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