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全國質量獎、有機產品、地理標誌類產品的企業、行業協會獎勵辦法

《伊春市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全國質量獎、有機產品、地理標誌類產品的企業、行業協會獎勵辦法》2011年1月1日由市工商局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全國質量獎、有機產品、地理標誌類產品的企業、行業協會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1月1日
  • 適用區域:伊春市
  • 管理單位:市工商局
第一條 目的 依據為進一步增強企業馳名商標意識、質量管理意識、有機產品認證意識、地理標誌產品保護意識,鼓勵企業積極爭創中國馳名商標、全國質量獎、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和地理標誌產品認證的自覺性,提高我市企業和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提升產業素質,促進經濟轉型,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依據《商標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伊春市轄區內依法註冊、合法經營的各類所有制企業、經濟合作組織及有關行業協會。獎項設立為中國馳名商標獎、全國質量獎、有機食品認證獎、原產地證明商標註冊獎、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獎、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產品獎。
獲得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黑龍江質量獎、黑龍江省名牌產品的企業、協會由各縣(市)、區政府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第三條 名稱釋義 本辦法所稱中國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
全國質量獎是指由中國質量協會依據《全國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評選的全國性質量獎項,是我國在質量管理方面的最高獎項。
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國家制定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標誌。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銷售過程符合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使用的產品。
原產地證明商標是將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納入證明商標制度中,在《商標法》之下加以保護的一種類型。地理標誌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於某一地區或該地區內的某一地點的標誌。證明商標,是指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是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審定的產品。
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產品是指由農業部作出登記並公告的地理標誌登記產品。農產品地理標誌是指標示農產品來源於特定地域,產品品質和相關特徵主要取決於自然生態環境和歷史人文因素,並以地域名稱冠名的特有農產品標誌。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誌實行登記制度。
第四條 獎勵原則 實行獎補結合、以獎代補的原則。獎勵包括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在主要媒體大力宣傳獲獎企業和產品的同時,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
第五條 獎勵標準 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每件商標50萬元人民幣;獲得全國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人民幣;連續保持3年以上的有機產品一次性獎勵1萬元人民幣;每註冊成功一件原產地證明商標,一次性獎勵申報協會20萬元人民幣;獲得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企業或行業協會一次性獎勵每個保護產品5萬元人民幣;獲得地理標誌登記農產品一次性獎勵申報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或協會每個登記產品5萬元人民幣。
對一年內獲得多個獎項的單位,取最高獎項獎勵;獲得兩個以上同等獎額的獎項,取時間優先者或只選一項獎勵。
第六條 獎金用途 獎勵資金主要用於註冊商標、補貼認證費用、質量管理體系建設、無形資產再開發和在創建中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等。
第七條 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列支,財政部門建立相應的審批制度。獲得獎勵的單位,要將獎勵資金按資金用途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以及以虛報、瞞報等方式騙取獎勵資金。各相關單位要接受各級審計機關和財政監督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八條 組織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農委、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相關獎勵的申請受理、審核、報批工作。
第九條 審批程式 企業(經濟合作組織、協會)申請——當地政府初審上報——市級主管部門審核、報批——市政府審批、表彰獎勵。每年年末審批一次。
第十條 法律保護 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全國質量獎、有機產品、原產地證明商標、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理標誌登記農產品,市政府予以重點保護。有關部門依法維護獲得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獲得者要珍惜榮譽,誠實守信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伊春市獲得中國馳名商標、黑龍江省著名商標企業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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