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承擔推進全區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責任;擬訂全區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推進全區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全區住宅產業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住宅產業化實施工作。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負責全區總體規劃及城鎮體系規劃的報批和實施;負責村屯規劃的編制;負責全區規劃區內新建建設項目選址和新建、擴建、改建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及批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勘查測繪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五)承擔貫徹實施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全國統一定額及地方標準和定額;指導監督全區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承擔規範全區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宣傳、貫徹、執行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七)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市場主體契約履約行為的監督管理。
(八)擬訂全區城市建設管理的規劃並指導實施區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提出全區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計畫建議;參與全區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論證;監督管理物業、城市綠化等公用事業工作。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區村莊和小城鎮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及人居環境、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責任;監督執行建築工程、市政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區房屋及輔助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貫徹實施。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和成果推廣;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行業技術隊伍及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參與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編制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審核全區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
(十三)負責對全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區環境保護執法工作。依法進行環境保護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牽頭組織環保聯合執法。
(十四)負責全區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環境突發污染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及應急、預警工作;統籌協調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十五)負責轄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區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計畫;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十六)負責提出區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核准區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十七)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組織審查全區社會經濟、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等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畫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活動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對環境容量和污染物總量超標以及違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實行限批制度。
(十八)負責全區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三同時”(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限期治理、排污許可等項環境管理制度。
(十九)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和農村污染防治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統一監督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二十)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
(二十一)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和污染物排放與污染控制標準;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二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和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二十三)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城市管理執法監察責任。
(二十四)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
(二十五)、負責主要街路兩側建築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台的審批工作。
(二十六)、負責在道路、廣場、綠地、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牆體、機動車外廂體等處設定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的審批工作。
(二十七)、負責城市道路臨時占用、挖掘審批工作。
(二十八)、負責拆除城市衛生設施審批工作。
(二十九)負責組織實施城區及各鄉鎮範圍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1、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2、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影響城鄉規劃的違法建築。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城市街面和公共場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和惡臭氣體物質,未及時清運、處置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未在指定地點傾倒、堆放和隨意扔撒城市生活垃圾,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或者遺撒固體廢棄物,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露天燒烤食品,在商業活動中以高噪聲的方法招徠顧客,建築施工、裝飾裝修噪聲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無營業執照在道路或者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走街串巷流動經營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占用道路從事經營活動以及在人行道內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8、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下轄友好區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友好區房屋徵收服務中心、友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3家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