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友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伊春市友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伊春市友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伊春市友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伊春市友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區委關於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伊春市友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 辦公地址:友好區富貴天成小區C區9號樓東14門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城市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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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行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法建築物或者設施。
(四)行使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七)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八)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九)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行使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實施與上述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十三)承擔在主要街路兩側建築物進行門窗改建、外部裝修或者封閉陽台的審批職責。
(十四)承擔在道路、廣場、綠地、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牆體、機動車(船)外廂體等處設定牌匾、廣告標牌、條幅、電子顯示屏、宣傳欄、實物造型、空中漂浮物、充氣模型等戶外設施的審批職責。
(十五)承擔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職責。政處罰權。
(十六)承擔建築垃圾處置核准職責。
(十七)承擔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審批職責。
(十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

內設機構

友好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為正科級單位,下轄友好區城管綜合執法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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