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審批規定

關於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審批規定》的通知

為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審批,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制定本規定,請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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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審批規定》的通知
為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審批,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3號)制定本規定,請遵照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年十一月七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行為,支持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轉賬結算(以下簡稱內部結算)是指:企業集團各成員單位在彼此之間的經濟往來過程中通過財務公司以轉賬方式辦理的資金劃轉和清算行為。
第三條 實行資金一體化管理的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開辦內部結算業務:
(一)企業集團規模較大、且結算業務量較大的財務公司。具體標準為:
1.企業集團總資產80億元以上;
2.企業集團年營業總收入60億元以上;
(二)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經濟往來密切,企業集團資產在同城集中度高,且主導產品比重較大的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具體標準為:
1.企業集團資產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業集團年主導產品銷售(主營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條 人民銀行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內部結算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財務公司內部結算業務由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初審後報總行審批。
第五條 財務公司申請開辦內部結算業務,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財務公司要求開辦內部結算業務的申請;
(二)開展內部結算的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內部結算範圍、內部結算憑證式樣、內部結算程式、內部結算業務量預測以及機構設定等;
(三)企業集團上年度合併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企業集團所屬成員單位名冊、資產數額、年銷售額及其地址;
(五)企業集團主導產品名稱、年產量、年度銷售收入;
(六)企業集團同意財務公司開辦內部結算的檔案;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財務公司辦理內部結算應作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設立結算場所(營業大廳),設定專業部門(內部結算中心或結算部),配備專職人員;
(二)制定完備的內部結算細則、程式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統一刻制內部結算印章,統一印製各種內部結算憑證。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財務公司申請辦理內部結算業務的答覆期為一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第八條 經批准辦理內部結算的財務公司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業務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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