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損失

企業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資產的短缺、毀損、盤虧、被盜等損失(不包括企業發生的合理損耗)。企業財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損失和流動資產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財產損失
  • 現象資產的短缺、毀損、盤虧、被盜等
  • 分類:貨幣資產損等
  • 基本原則:真實性
什麼是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類型,企業財產損失的範圍,財產損失認定的基本原則,企業財產損失的申請報批,有關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一些特別規定,

什麼是財產損失

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這基本上採用了會計資產的定義,具體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託貸款委託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這和會計上資產的定義基本一致。會計上強調三點,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企業擁有或控制,預期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
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即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上述財產的損失。

財產損失的類型

損失類型。《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國稅發[2005]262號,以下簡稱京國稅發[2005]262號)在轉發《13號令》時,對按照不同標準劃分的財產損失類型進行了歸納,歸納後的財產損失分為:
(1)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應收、預付賬款損失。
(2)非貨幣性資產損失,包括存貨損失(指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淨損失),固定資產損失(指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淨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指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項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3)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發生的損失,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委託金融機構貸款發生的損失,委託理財損失。
(5)企業出售公有住房發生的損失。
(7)其他特殊財產損失,包括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支出,企業間因銷售發生的商業信用,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抵押資產損失
(註:按照《13號令》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其他資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

企業財產損失的範圍

自然災害造成的存貨、設備(設施)、廠房等資產的毀損損失; 責任事故造成的存貨、設備(設施)、廠房等資產的毀損損失,包括:現金、物資因保管不善而發生的*被盜損失; 各種存貨的殘損、霉變損失; 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破產財產或者遺產清償後,仍未能收回的應收帳款和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依然不能收回的應收帳款所造成的壞帳損失; 清查盤存時發現的資產的盤虧、短缺、毀損損失。

財產損失認定的基本原則

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應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
認定財產損失應把握以下幾點:
1、真實性:一是客觀真實,企業的財產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不能有虛構或者誇大的成分;二是必須是可以用合乎法規要求的證據證明的真實,如果企業在財產損失發生之後沒有保存、蒐集、取得有效的證據,那么即使財產損失是客觀真實,也不能稅前扣除。
2、證據資料應合理採信,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 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應根據不同企業、不同損失事項予以採信。  3、既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實質重於形式”,也要辯證的看待“實質重於形式”。
對於損失事項的認定,應“實質重於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對於證據的採信,要“形式重於實質”,也就是說,沒有證據資料證明的損失,不能予以認定。
4、認定時應依據稅收法規並結合財務、會計等相關經濟法規綜合考慮。

企業財產損失的申請報批

企業發生了財產損失,應進行認真清查、及時提出申請。企業發生財產損失經過有關部門處理後,一個月內送經市地方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認的中介機構審核。
企業接到中介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提供的"集體、私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核表",及與中介機構簽定的審核協定書的複印件,供稅務機關審批。
企業將上述資料及如實填寫的"集體、私營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審批表"、提供的有關損失證明材料,報到基層地方稅務所。基層地方稅務所接到企業申請後一個月以內,派出專人進行抽查、核實,並在"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報區、縣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

有關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一些特別規定

(1)為了防止關聯企業間轉移利潤,逃避稅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關聯企業之前的往來帳款不得確認壞帳。但對於關聯企業之間的應收帳款,經法院判決負債方破產,破壞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負債部分,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債權方企業作為壞帳損失在稅前扣除。
(2)除金融保險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未經過金融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3)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貨而由該擔保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4)企業因收回、轉入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經批准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接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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