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檢查。
第三條企業標準是對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
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
第四條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企業的發展規劃和計畫。
第二章
企業標準的制定
第五條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布,由企業法人代表授權的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企業標準有以下幾種:
(一)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和技術進步,制定的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產品標準;
(三)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選擇或補充的標準;
(四)工藝、工裝、半成品和方法標準;
(五)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
第七條制定企業標準的原則:
(一)貫徹國家和地方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二)保證安全、衛生,充分考慮使用要求,保護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
(三)有利於企業技術進步,保證和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經營管理和增加社會經濟效益;
(四)積極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
(五)有利於合理利用國家資源、能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有利於產品的通用互換,符合使用要求,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六)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對外貿易;
(七)本企業內的企業標準之間應協調一致。
第八條制定企業標準的一般程式是:編制計畫、調查研究,起草標準草案、徵求意見,對標準草案進行必要的驗證,審查、批准、編號、發布。
第九條審查企業標準時,根據需要,可邀請企業外有關人員參加。
第十條審批企業標準時,一般需備有以下材料:
(一)企業標準草案(報批稿);
(二)企業標準草案編制說明(包括對不同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三)必要的驗證報告。
第十一條企業標準的編寫和印刷,參照國家標準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方法如下:
企業代號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或兩者兼用組成。
企業代號,按中央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分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企業標準應定期複審,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後,應及時複審,並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三章
產品標準備案
第十四條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後30日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企業產品標準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即予登記。當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企業產品標準複審後,應及時向受理備案部門報告複審結果。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
第十六條報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材料有:備案申報文、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等。
具體備案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七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出廠和銷售。
推薦性標準,企業一經採用,應嚴格執行;企業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也應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按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符合標準的產品,由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簽發合格證書。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註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第十九條企業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都必須進行標準化審查。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接受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實施標準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企業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一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設定的標準化工作機構,配備的專、兼職標準化人員,負責管理企業標準化工作。其任務是:
(一)貫徹國家的標準化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編制本企業標準化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修訂企業標準;
(三)組織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四)對本企業實施標準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五)參與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中的標準化工作,提出標準化要求,做好標準化審查;
(六)做好標準化效果的評價與計算,總結標準化工作經驗;
(七)統一歸口管理各類標準,建立檔案,蒐集國內外標準化情報資料;
(八)對本企業有關人員進行標準化宣傳教育,對本企業有關部門的標準化工作進行指導;
(九)承擔上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標準化工作任務。
第二十二條企業標準化人員對違反標準化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企業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或向上級部門報告。對不符合有關標準化法要求的技術檔案,有權不予簽字。
第二十三條企業標準屬科技成果,企業或上級主管部門,對取得顯著經濟效果的企業標準,以及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貫徹標準不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對違反標準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總局以國標發(1981)356號文頒發的《工業企業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