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條款
第一條為了加快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步伐,建成我國信息分類編碼標準體系,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部門、各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均須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信息分類編碼標準體制
第三條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分為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在全國範圍內統一、適用,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批准、發布;
信息分類編碼專業標準在某個專業(或某個部門)範圍內統一、適用,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發布;
信息分類編碼地方標準(在某個省、自治區、
直轄市或省轄市)範圍內統一、適用,由相應的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部門批准、發布;
信息分類編碼企業標準,在某一個或若干個企業、事業單位範圍內統一、適用,由企業或事業單位領導批准、發布。
第三章信息分類編碼標準的管理
第四條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是我國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的歸口單位和科研中心。其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標準化方針政策和法規,提出信息分類編碼標準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建議。
(二)負責制、修訂或組織制、修訂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
(三)開展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理論研究和組織起草有關法規、規範及指導性檔案。
(四)對各部門、各地方和企事業單位制訂和貫徹信息分類編碼標準進行指導和檢查。
(五)負責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技術協調和業務培訓工作。
(六)負責組織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學術交流活動,建立全國性的信息分類編碼技術情報交流網和情報資料的交換。
(七)負責組織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國際交流。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標準化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專業(部門)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本專業(部門)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在本專業(部門)正確實施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和專業標準,並對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修訂或組織制、修訂信息分類編碼專業標準。
(四)負責本專業(部門)內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學術交流、情報資料交換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標準化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本地區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在本地區正確實施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對標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制、修訂或組織制、修訂信息分類編碼地方標準。
(四)負責對信息分類編碼地方標準進行審批、發布。
(五)對本地區各企業、事業單位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負責本地區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的學術交流、情報資料交換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
(一)負責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專業標準、地方標準和本單位發布的企業標準在本單位的正確實施,並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二)制、修訂在本單位適用的信息分類編碼企業標準。
(三)對所屬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業務指導。
(四)負責組織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化情報資料交換和人員培訓工作。
第四章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計畫編制
第八條每年六月底以前,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根據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和信息分類編碼標準體系表以及編制國家標準計畫的原則、要求,各有關單位的實際需要,在切實論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礎上,編制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複審年度計畫草案,十月底上報國家標準局,列入國家統一的標準化計畫。
第九條各部門、各地方根據編制國家標準計畫的原則和要求,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複審年度計畫草案。
第十條各單位或個人可按照上述原則提出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和複審年度計畫項目建議,送交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經審查和協調後,報國家標準局。
第十一條 國家標準局在十二月份批准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制、修訂和複審年度計畫,下達實施。
第五章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制訂、
修訂和複審工作程式
第十二條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程式和要求:
(一)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根據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年度計畫和有關單位技術任務書的具體要求,負責落實各項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二)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和本管理辦法,以及任務要求,擬定分類編碼設計方案,並起草標準草案徵求意見稿,同時寫出《標準編制說明》,送交有關組織或單位廣泛徵求意見。
(三)對重要信息分類編碼標準要進行實驗驗證。
(四)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要對各方面意見進行綜合分析,修改和補充徵求意見稿,提出標準草案送審稿,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審查或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審查。
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審查,可以採取會審或函審進行。
審查時要力求做到在原則問題上協調一致。對標準草案送審稿有重大意見分歧時,各方應提出充分的科學論據。
(五)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及時將審查通過後的標準草案送審稿,連同審查意見和附屬檔案一起,退還原起草單位進行認真修改,形成標準草案報批稿。
(六)承擔標準制、修訂任務的單位將標準草案報批稿連同有關資料送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經所長簽字後由該所上報國家標準局審批、發布。
(七)對於某些重大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可由國家標準局報國務院審批發布。
第十三條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複審工作應當遵守下列程式和要求:
(一)對於現行的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每經過三至五年的實施以後,必須有計畫地進行複審工作。複審工作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組織力量進行或委託有關單位進行。
(二)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的複審主管單位,在複審工作結束後,要編寫複審報告,說明複審經過和意見的處理情況,並作出複審結論。送交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標準局審批、發布。
(三)通過複審,如果發現現行標準需要修訂,應由複審主持單位通知原標準制、修訂單位,按標準修訂程式進行修訂。
第六章信息交換的代碼保證形式
第十四條信息交換的代碼保證形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統一採用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
國家、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統一採用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不僅適用於上述各系統之間的信息交換,而且適用於各自動化管理系統內部的信息採集和信息處理。
(二)將某些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作為交換代碼使用
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分別使用相應的專業、地方以及企業信息分類編碼標準或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採集與處理信息。當系統之間進行信息交換時,要一律轉換成由國家統一制訂的交換代碼,方可進行信息交換。
(三)採用上級信息分類編碼標準
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分別使用相應的專業、地方、企業信息分類編碼標準採集和處理信息。當與外界進行信息交換時,採用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
(四)建立系統間的代碼對照表
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分別使用各自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採集和處理信息。當與外部系統交換信息時應建立系統間的代碼對照表,以便實現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換。
第十五條選擇信息交換代碼保證形式,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家、專業(部門)、地方以及企業、事業自動化管理系統必須優先採用信息分類編碼國家標準。
(二)當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時,各單位的自動化信息管理系統應採用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進行系統間的信息交換。
(三)只有在既無相應的國家標準,又沒有上級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時,各自動化管理系統才可以考慮建立系統間的代碼對照表的辦法來實現彼此之間的信息交換。
第七章信息分類編碼標準的貫徹執行
第十六條信息分類編碼標準一經發布,各部門、各單位都必須貫徹執行,不得擅自更改、刪除或插入代碼。
第十七條在自動化管理系統投入使用之前,必須進行分類編碼標準化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八條凡參加自動化管理系統信息交換的單位,都必須貫徹執行系統規定使用的信息分類編碼標準。只有遵守系統有關規定的單位,才可以參加系統,並共享信息資源,凡不遵守系統有關規定的單位,一律不得進入系統,並無權共享系統的信息資源。
第十九條為了使信息分類編碼標準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各級自動化管理系統的需要,在系統內部,允許截取或延拓使用上級信息分類編碼標準,也可制訂內部標準,並做到與相關的上級標準兼容。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標準化與信息分類編碼研究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