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的稅收優惠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老大那個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在三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屬檔案、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審批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
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內適用),並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高校畢業生申領相關憑證後,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範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戳記,註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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