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主管

仲裁主管是仲裁機關解決爭議案件的許可權範圍和分工。因仲裁機關的性質、許可權、任務不同,各仲裁機關主管案件的範圍也不一樣。中國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主管的爭議案件的條件是:(1)法人之間、個體經營戶、農村社員同法人之間因履行經濟契約發生爭議的案件;(2)經濟契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向經濟契約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另一方已應訴;(3)經濟契約糾紛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所調整。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主管的案件是:(1)關於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互相救助的報酬的爭議;(2)關於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內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損壞港口建築物或設備所發生的爭議;(3)關於海上租貨、代理、拖航、打撈、買賣、修理、建造業務以及根據運輸契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檔案辦理的海上運輸業務和海上保險所發生的爭議;(4)關於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爭議;(5)雙方當事人協定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事爭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主管的案件是:(1)產生於國際經濟貿易中的爭議案件;(2)有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者後達成的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協定。仲裁協定系指當事人在契約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協定。(3)當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交了書面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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