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狀制度,令狀,英語writ或breve的意譯。源於英國歷史上盎格魯-撒克遜時期(449—1066)至英國1875年司法改革時由法院發出一種命令的制度。與普通法的發展密切相關。當時法院發出令狀的程式是:由原告本人繳納費用,要求英王主持正義,通過英王的近臣發出令狀。其實質是以王室法院的判決來代替地方法院的判決或地方習慣法。13世紀時令狀使用已非常頻繁,當時比較重要的令狀是各種開始訴訟令和各種王室特權令。但隨著社會的發展,令狀制度逐漸暴露出其內容僵化、保護範圍和救濟方法有限等弊端,阻礙了英國法的發展,最後為1875年的司法改革所廢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令狀制度
- 類別:一種命令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