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回覆令狀

占有回覆令狀(interdictum recuperandae possessionis)羅馬法中指合法占有人獲準恢復所喪失的占有的令狀。

分:(1)暴力令狀,適用於不動產。在帝國時代前期又分普通暴力令狀和武裝暴力令狀。前者須為無瑕疵的占有並在一年內申請,其後也適用於因重大脅迫而喪失的占有;後者則沒有無瑕疵和時間的限制。優士丁尼安法合併為一,統稱暴力令狀,不論占有的有無瑕疵,均須在一年內申請。(2)容假占有令狀,在容假占有人拒絕返還原物時申請,不受時間的限制,帝國時代後期由於制度的改革而廢止。(3)隱匿令狀,適用於占有人外出時被他人侵占的不動產,帝國時代後期由於占有制度的改變亦喪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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