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船舶電台管理辦法》在1992.06.26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代管船舶電台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6月26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代管船舶電台管理辦法》在1992.06.26由交通部頒布。
《代管船舶電台管理辦法》在1992.06.26由交通部頒布。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代管船舶電台(以下簡稱代管船台)的管理,維護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代管船台系指委託交通系統岸台主管部門或經認...
第六條船舶電台應自船舶進入港口時起,飛機電台應自飛機著陸時起,立即停止使用,直到船舶駛出港口或飛機起飛後,才能恢復使用。第七條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人員,應按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第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船舶電台使用人員應熟練地掌握該電台設備的操作技能。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及時修理以保證船舶無線電台設備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第七條 長江機動船舶實行通信進網登記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交通部長江航務管理局制定,報部批准後...
第一條 為加強對船舶無線電台的管理,確保水上通信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交通部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核發交通系統和非交通系統所有參加國際航運船舶的國際航運船舶電台執照。負責核發沿海部屬各海運局、遠洋公司、救撈局、航道局...
為了更充分,合理地使用有限的無線電頻率,避免各種無線電業務相互干擾,必須對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進行嚴格的分配和管理。相關的管理規定有《無線電台執照管理規定》和《個人業餘無線電台管理暫行辦法》。檔案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使用無線電台站,研製、生產、銷售...
軍事系統的無線電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線電台是指為開展固定、移動、廣播、電視、雷達、導航、定位等無線電通信業務和射電天文業務所用的發射設備、接收設備或其組合(含附屬設備)。第四條 無線電頻率資源和衛星...
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後,在廈門以北海域(含廈門)的待命船,冬季(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應在1小時內出動;其他季節,應在45分鐘內出動。廈門以南海域的待命船,應常年保證在45分鐘內出動。船舶的電台應按規定全時開機守聽2182...
市無線電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海關、通信、交通、公安、國家安全、質量技術監督、規劃、工商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線電管理工作。第五條 申請設定、使用在本市通信或者服務的無線電台(站)的,應當由市無線電...
第三條 無線電台執照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台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台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器電台執照”三種,由信息產業部統一印製。第四條 無線電台執照由信息產業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根據《...
第十一條 無線電台(站) 的使用人應當保障無線電發射設備在核定的技術參數內工作,不得干擾其他合法無線電業務。第十二條 無線電台(站) 使用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具體檢測辦法由市信息化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
│ 12│ 代管船舶電台管理辦法 │ 交通部│ 交無委發[1992]486號 │ 1992年06月 │ │ │ │ │ │ │ 26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