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打撈船舶調度指揮管理辦法

《海上救助打撈船舶調度指揮管理辦法》在1992.01.06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上救助打撈船舶調度指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2.01.06
  • 實施時間:1992.01.0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海上救助力量的部署,第三章 調度指揮原則,第四章 各級調度室的職責範圍,第五章 調度指揮程式,第六章 報告制度,第七章 獎懲,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調度指揮,合理安排、使用救撈船舶,保證迅速、安全有效地執行海上人命、財產救助和搶險打撈任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所屬救撈系統的中國籍船舶及其租用的船舶。

第二章 海上救助力量的部署

第三條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撈局(以下簡稱“部救撈局”)。煙臺、上海和廣州救撈局(以下簡稱“區局”),分別擔負北海、東海和南海三個救助責任區的救助、搶險打撈工作。
第四條 三個救助責任區的劃分界線是:
(一)北海區:繡針河口(北緯35度05分10秒/東經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島北端(北緯35度08分30秒/東經119度54分30秒)的連線和北緯35度08分30秒緯度線以北海域;
(二)東海區:繡針河口至平山島北端的連線和北緯35度08分30秒的緯度線至宮口頭135度方位線以北的海域;
(三)南海區:宮口頭135度方位線以南海域。
第五條 各區局在沿海的下列地點設有常年一級救助值班待命站(點):
(一)煙臺區局的站點為:天津、煙臺、榮成;
(二)上海區局的站點為:上海、外高橋(或鴨窩沙)、福州、廈門;
(三)廣州區局的站點為:汕頭、桂山(或蛇口)、廣州、北海、三亞。
沿海救撈基地、救助站(點)的值班待命船的部署與待命時間按《救撈系統一級值班待命船舶部署表》的要求執行。(見附表一)。
第六條 颱風季節加強值班增加待命站(點):
(一)上海區局:連雲港、溫州;
(二)廣州區局:湛江(或海口)。
第七條 春運期間加強值班增加待命站(點):
(一)上海區局:連雲港、溫州、瀝港;
(二)廣州區局:湛江(或海口)。
第八條 各區局應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和救助責任區內的實際情況,選調符合要求的救助船,按時進駐指定救助站(點)執行一級值班待命任務,不得空點或隨意改變待命位置。
一級救助值班船不得擅自兼顧他用。但在特殊需要並能夠保證執行救助任務的前提下,需兼顧他用時,應提前申報部救撈局審批。颱風、大風季節和春運期間,救助值班船一律不得兼作他用。
沿海救助值班任務須由中國籍救撈船舶擔負。
第九條 救助值班船舶應保持相對穩定,在某一站點連續待命時間一般不得少於一個月。其間,臨時更換或調整值班船舶前應報部救撈局同意,原救助值班船必須待接替船進入其責任區或到達待命位置並交接後方可撤離。
救助值班船執行救助任務駛出其責任區的時間預計不超過一周的,可不另行派船頂替;預計超過一周以上時,應在其駛離待命點的次日另行派船接替。
第十條 颱風季節和春運期間,煙臺區局在煙臺、上海區局在外高橋(或鴨窩沙)、廣州救撈局在桂山,必須保持一艘4410千瓦以上救助船執行一級值班待命任務,其起止時間由部救撈局商中國海上搜救中心根據當年氣象展望行文下達。
第十一條 各區局應在責任海區內常年保持一艘可執行救助任務的4410千瓦以上大型救助船,並應有一至三艘其他救助船處於二級待命狀態。上述船舶可以在救撈基地待命,也可由在責任海區內航行、停泊或作業且必要時可迅速調出執行救助任務的其他船舶兼任。
第十二條 各區局須在本責任海區內常年保持一至二艘打撈工程船並能提供6000—7000噸抬浮力(含浮吊船起重力),配備充足的搶險打撈裝備器材以及相應數量的索具等,可在30—40米水深獨立完成一萬噸級沉船的搶險打撈工程。
第十三條 救助值班待命分一級待命、二級待命兩個等級:
(一)一級待命:船舶待命期間船員須全員在位,船舶(包括機具、救生設備)技術狀態良好,食品、燃物料儲備能維持15天,消防泵齊全完好,消防泡沫應按泡沫艙容儲備。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後,在廈門以北海域(含廈門)的待命船,冬季(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應在1小時內出動;其他季節,應在45分鐘內出動。廈門以南海域的待命船,應常年保證在45分鐘內出動。船舶的電台應按規定全時開機守聽2182千赫/500千赫頻道和VHF16頻道的求救信號及調度指令,保證信息暢通和隨時出動執行任務。當收到本責任區的求救信號後(包括從岸台或有關部門獲悉),應設法查明難船或遇險飛機的名稱、位置、難情,同時立即向上級調度部門報告。
(二)二級待命:船員須保持全員的三分之二以上,但船長(或大副)和輪機長必須在位。船舶的技術狀況須符合救助工作的要求,接到救助指令後可於4小時內出動,廈門以北海域(自11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在5小時內出動。
第十四條 海上救助專用通信網的各級通信業務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忠於職守,遵守通信規則和情況處置的規定;各區局電台人員必須全時守聽,收到海上遇險信號後,應立即報告救助調度部門。

第三章 調度指揮原則

第十五條 海上救助打撈船舶按其隸屬關係實施調度指揮,實行部救撈局、各區局以及站(隊)三級調度管理體制,但在情況特別緊急或需要時,可越級直接調度指揮。
第十六條 各區局、沿海救助站調度及各救助值班船,在接到本救助責任區內的海上遇險求救信號或有關單位的救助請求後,應根據救助請求和救生的需要,實施海上救助。救助時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情況危急時,先行救人;
(二)對國輪在條件或情況許可時,儘可能連人帶船一同施救;對外輪,除了救人之外,船的救助應按雙方簽定的契約或“無效果,無報酬”的原則進行施救。並儘量在施救之前雙方加以明確;
(三)接到本救助責任區內特別緊急的遇險報告後,可邊行動邊向區局調度報告;
(四)跨區實施救助時,一般應通過部救撈局協調執行,情況緊急如需增援時,各區局間亦可直接協調實施救助,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報部救撈局調度;
(五)當海上救助、搶險救災、應急打撈清障與其他工程任務相衝突時,在船舶、設備和人員等調配使用上,必須無條件地服從海上救助、搶險打撈之需要。
第十七條 參加救助的救撈船舶擔任現場指揮,負責搜救、搶險打撈的現場具體指揮職責,如現場有多艘船舶共同執行救助任務時,須由區局指定其中的一艘擔任現場指揮。
跨區的救撈活動,由部救撈局指揮協調或指定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除向救撈局報告情況外必須把現場搜救、搶險的情況及時向搜救、搶險指揮部或有關的海上搜救中心報告,並接受其統一協調指揮的指令。

第四章 各級調度室的職責範圍

第十八條 各級調度室是所在單位的救撈船舶調度指揮中心。所有在航救撈船舶必須在各級調度室統一調配和指揮下行動。除特別緊急情況外,未得到調度指令不得擅自行動。
各級調度人員必需嚴格按部救撈局、區局和站隊領導的意圖下達調度指令,實施準確及時的調度指揮,並把執行情況及時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和上級機關。
第十九條 部救撈局調度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適時提出部署與調整沿海各救撈基地、救助站點值班待命力量的意見;
(二)依據有關規定監督檢查救助值班船舶職守、技術狀態、人員配備及待命狀態等情況並針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置意見;
(三)掌握一級待命船及1940千瓦以上的救助拖輪和1000總噸救撈工程船的動態;
(四)審核船舶出國任務書,掌握在國(境)外船舶的動態;
(五)及時準確下達交通部搜救搶險指揮部或有關的海上搜救中心以及部救撈局對重大海上救撈行動的指令。了解救撈工作現場情況並提出處置意見,及時報告上級領導。遇有重大救撈和拖航任務,必要時調度人員應按局領導要求到現場;
(六)了解搶險打撈以及重要拖航、施工的進度與情況,收集整理有關報表及資料;
(七)執行上級交辦的特殊調度任務。
第二十條 區局調度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適時提出部署與調整本救助責任區內的救助值班船舶的意見,並督促、檢查、落實有關技術要求及人員配備;
(二)根據區局領導意圖及時下達組織指揮本責任區內的海上救助和搶險打撈工作的指令。隨時掌握救撈現場情況,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並提出處置意見;對重要或重大的海難事故,在採取必要的措施的同時,立即報告部救撈局調度;
(三)熟悉本局船舶、設備的主要技術性能和應急裝備器材的儲備情況;
(四)準確掌握本局船舶動態和海洋氣象情況;
(五)統計整理有關數據和資料並及時上報;
(六)負責本局出國(境)船舶的報批(報備)工作;
(七)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
第二十一條 站(隊)調度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區局調度的部署安排救助值班船舶和救助力量,執行救助值班規定,確保救撈任務順利完成;
(二)適時提出組織實施區局下達的救助打撈等指令性任務的意見;
(三)在確保救助的前提下,對執行非救撈任務的船舶實施調度指揮,並將調度計畫和船舶航行計畫及時報區局調度審批;
(四)及時向區局調度報告船舶動態及救撈工程進展情況;
(五)統計上報有關報表。

第五章 調度指揮程式

第二十二條 各區局調度收到本責任海區內的求救信號或有關部門的求救請求後,應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按照領導意圖及時向救助船發出指令。指令應簡捷、明確,指明救助標的性質、狀況,及對救助的要求等;情況特別緊急,如船舶和人命財產將遭受嚴重損失時,應立即提出調集本責任海區內救助力量前往施救的具體意見。協助區局領導指揮救助工作,及時掌握現場情況及進展,同時,將有關情況報部救撈局調度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 各區局調度收到責任海區以外求救信號時,應指令本局所屬的電台注意監聽,同時向部救撈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救助值班船接到調度的救助指令後,應迅速出動,並將啟航時間、船員及油水情況報區局調度。在前往施救的航行途中,應在每天的0600、1200、1800和2400時報告情況,必要時,救助船電台與區局電台或海岸電台保持不間斷聯繫,隨時報告船位、航向、航速及海況等情況。到達現場後,儘快報告到達時間,難船(或飛機)的人員狀況、船舶受損情況、貨物裝載情況、船東、船籍、船名和燃油儲備,以及有無發生油污、船方的要求及施救手段。
第二十五條 屬於一般船舶、財產的救助,區局或救助船長在做好施救準備或派出救助船前往現場監護難船的同時,設法與被救助人(包括難船船長、船東委託的代理)簽訂北京格式或勞氏救助契約,也可視情況簽訂僱傭、承包契約,按其合理要求施救。救助情況要及時報部救撈局調度。[3
第二十六條 在救助過程中,救助船應採取科學合理的救助手段和防油污措施;認真填寫救助日誌和航行日誌;救助結束後應向區局提交詳細救助報告(其中包括收費細目等有關資料)。各區局調度室在每一救助工作結束後,應將有關救助的綜合情況報告部救撈局調度室,重大和重要救助工作應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七條 各區局調度應在每天2200時以前向部救撈局調度室報告當天救助責任海區內的救撈活動和救助值班船舶及航行於國內外的船舶動態。每星期一通過電話或傳真向部救撈局調度報告本周內值班船的部署及其他船舶動態、搶險打撈工程、拖航及船舶修理情況(報告形式見附表二)。
第二十八條 各區局業務處應在每一季度之後十天內向部救撈局救撈處提交救助、打撈季報表(其內容見附表三)。
第二十九條 各區局安監室應在每一季度之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部救撈局救撈處報告安全工作情況,其內容包括職工傷亡事故、海損事故的次數、等級、時間、地點、船名、原因、損失情況及採取的措施等。發生大的事故要隨時報告。
第三十條 擬調動1940千瓦以上救撈船舶出國執行拖航或救助任務時,區局調度應在簽訂契約前向部救撈局調度室做意向性報告;契約簽訂後,還應將派船執行契約的書面報告及時報部救撈局審批,契約副本也應同時報部救撈局備案。批准出國執行任務的船舶,如改變契約內容、航線、目的港或執行新契約,應按上述程式和要求重新報部救撈局批准。(救撈船舶出國執行任務申報內容見附表五)。
第三十一條 船舶赴香港、澳門地區執行救助或非救助任務,由區局批准,報部救撈局備案。船舶赴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地區執行救助或非救助任務,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政策,並預先報部救撈局審核,經部審批後執行。
第三十二條 船舶出國執行任務,啟航前應向區局調度室報告詳細的航行計畫和安全措施(報告內容見附表四)。
第三十三條 在國外執行任務的船舶,應於每天台北時間1200時向區局報告一次船位及航行情況。如因氣象原因需改變航線或航行計畫,船長有權根據情況做出決定,但須向區局報備。
第三十四條 船舶應在預計到達外國港口72小時前,向該港口代理髮出抵港預報;在24小時前發出確報。船舶前往拉美、北美、歐洲和大洋洲的各港口,還應按港口的特殊要求提前預報抵港時間或申請進港。上述預報、確報應同時抄報區局調度室。
第三十五條 船舶到港或在港外錨地錨泊期間,一般每三天應向區局調度室報告一次有關情況。
第三十六條 執行國外拖航(工程)任務的船舶返回基地後,區局調度室應於當日向部救撈局調度室報告基本工作情況;出國船舶應在回國後一周內向區局調度室提交航次報告,包括本航次基本工作情況及主要經驗與教訓、燃料消耗、財務開支和執行外事紀律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各區局在執行重大或特殊任務後,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並書面報部救撈局。

第七章 獎懲

第三十八條 對嚴格執行本辦法,認真組織部署值班待命的單位和個人,其上級部門或所在單位應予鼓勵和表揚;對在救助搶險工作中作出貢獻者,給予精神的或物質的獎勵。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其上級部門或所在單位應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逐級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救撈系統與國家搜救機關之間的具體關係由有關法規規定。
第四十一條 各區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局船舶調度指揮規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起生效。交通部一九八三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救撈船舶調度工作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