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刑法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叢書以豐富的案例貫穿於對抽象法律條文的解釋之中,旨在打通刑法理論與司法實務的脈絡,展現刑事司法邏輯的推演過程。
叢書內容追求簡潔、明快、實用,對每一項罪名的犯罪構成和實務疑難問題作精準闡釋和解讀,對收錄的大量案例作精簡呈現,不羅列理論學說和司法解釋條文。對於分冊安排,由於《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與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理論研究和實務適用較少,本叢書未特別設定相應分冊;瀆職罪內容不多,故將其與貪污賄賂罪合併為職務犯罪分冊。各分冊中詳細解讀了相關的每一項罪名,均按照“導讀”“條文”“罪名精釋(穿插案例)”三個部分編排。
叢書分冊包括:
《職務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財產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經濟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人身犯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
該書是“刑法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系列的其中之一冊。作者陳洪兵教授多年來深耕刑法分則,致力於將學術研究成果付諸於實踐,通過對實踐中的大量案例進行研究,歸納總結實務疑難問題,提出符合現行規則的解決思路。本冊主要圍繞刑法分則人身犯罪各罪名和各條規定展開,每一罪名下主要欄目包括【導讀】【刑法條文】【實務疑難問題】【典型案例及精析】【相關規定】。【導讀】對相關罪名的概括性介紹,引出重點問題;【實務疑難問題】匯集了作者收集、歸納、整理的眾多疑難問題,並對每一問題進行答疑解惑、提供實務處理思路;【典型案例及精析】在已決案件中精選數則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展示該罪名在實務認定中疑點、難點、熱點問題,並對法院裁判思路做精要分析;【相關規定】羅列與該罪名密切相關的司法解釋、司法檔案等,按條節選,不置全文。
圖書目錄
第一章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一節故意殺人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人的始期如何確定?
2.人的終期即死亡標準如何確定?
3.誤認屍體為活人加以“殺害”的,能否成立故意殺人罪?
4.如何處理“受虐婦女反殺案”?
5.實施安樂死行為,能否成立故意殺人罪?
6.基於報復動機殺人、姦情殺人的,是否應從重處罰?
7.實踐中將殺人後的碎屍行為作為判處死刑根據的做法,是否合理?
8.《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規定“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是否要求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
9.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否對擬制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10.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否對故意殺人未遂承擔刑事責任?
11.只要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是否只能成立放火、爆炸等罪,而不能同時成立故意殺人罪?
12.如何處理“相約自殺”案?
13.如何評價“引起他人自殺”的行為,或者說能否將被害人自殺的結果歸屬於行為人?
14.教唆、幫助自殺的,能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15.將防衛過當認定為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罪後,還應否適用《刑法》總則有關防衛過當的處罰規定?
16.對殺人預備選擇了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法定刑之後,是否不再適用《刑法》總則有關預備犯的處罰規定?
17.能否認為搶劫殺人的,成立搶劫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想像競合?
18.有關“雇凶者作為犯罪的‘造意者’,應認定為罪行最嚴重的主犯”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第二節過失致人死亡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如何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實行行為?
2.如何處理定性“致特異體質者死亡案”?
3.如何理解《刑法》第233條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能否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
5.虐待致人死亡的,能否判處低於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6.如何區分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7.如何區分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8.在行為人對死亡結果具有預見可能性的情況下,不能證明行為人是否放任死亡結果發生時,能否認定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9.應否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確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基本法定刑?
第三節故意傷害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為何我國故意傷害罪的入罪門檻並不低,定罪率卻特別高?
2.如何區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型故意傷害罪?
3.相互鬥毆致人輕傷的,能否成立故意傷害罪?
4.輕微暴力或者一般毆打致人輕傷的,能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5.我國刑事司法應否適當擴大故意傷害罪的成立範圍?
6.應否將故意造成他人精神傷害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7.應否將故意造成他人輕微傷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8.應否承認和處罰故意傷害未遂?
9.如何處罰故意傷害未遂?
10.輕傷故意致人死亡的,能否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11.致胎兒傷害的,能否成立故意傷害罪?
12.如何認定故意傷害“致”死?
13.能否認為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是由故意內容決定的?
14.行為人持殺人故意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但只造成了被害人重傷與嚴重殘疾,是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還是故意傷害罪?
15.故意殺人中止但造成了重傷,是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還是故意傷害罪既遂?
16.如何區分故意傷害致死與過失致人死亡罪?
17.如何把握本條中的“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8.傷害的承諾是否有效?
19.如何處理所謂“同時傷害”的案件?
20.中途參與實施傷害,不能查明重傷結果由誰的行為引起時,如何處理?
21.《刑法》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致人傷殘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22.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應否對上述擬制的故意傷害罪承擔刑事責任?
23.將持刀連續刺傷多人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實踐做法,是否妥當?
24.如何區分身體與財物?
第四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2.何謂“組織”出賣人體器官?
3.能否將“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理解為“組織他人販賣人體器官”?
4.本罪中的“人體器官”,是否包括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
5.本罪中的“人體器官”,是否包括屍體器官?
6.出賣者(供體)和購買接受人體器官的人(受體),能否成立本罪共犯?
7.《刑法》第234條之一的第1款、第2款之間是否為對立關係?
8.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造成他人(包括供體和受體)傷害、死亡的,如何處理?
9.本罪未規定單位犯罪是否立法有疏漏?
10.本罪的既遂標準是賣出還是摘取人體器官?
11.非法摘取活體器官未造成傷害結果,能否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12.如何理解“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
13.何為“欺騙”他人捐獻器官?
14.應否將《刑法》第234條之一的第3款中的“生前未表示同意”表述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
15.《刑法》第234條之一的第3款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第五節過失致人重傷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如何認定過失致人重傷罪的實行行為?
2.交通肇事致一人重傷,未達到交通肇事罪立案標準的,能否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3.如何區分過失致人重傷罪與故意致人重傷?
4.出於輕傷故意造成重傷結果的,是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5.如何理解“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節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2.如何理解本罪的幾種行為類型?
3.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和高空、井下勞動,成立犯罪是否要求“情節嚴重”?
4.行為人採用欺騙方法讓童工從事危重勞動但不支付報酬的,是否屬於“雇用”?
5.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同時強迫勞動的,如何處理?
6.本罪是自然人犯罪還是單位犯罪?
第七節虐待被監管人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本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2.何謂“體罰虐待”?
3.檢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能否構成本罪?
4.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的工作人員,能否構成本罪?
5.對被監管人實施性虐待的,如何處理?
6.本條第2款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7.適用本條第2款,是否需要情節嚴重?
8.對於被監管人指使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被監管人(被指使者),應當如何處理?
9.本條第1款後段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第八節虐待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我國刑法為何在故意傷害、殺人罪之外規定虐待罪?
2.僱主虐待保姆的,能否構成本罪?
3.能否認為凡是具有經常性、持續性、反覆性的“虐待”行為,就只能成立虐待罪?
4.如何區分本罪與遺棄罪?
5.“虐待”,是否包括精神虐待?
6.本罪是否為繼續犯?
7.虐待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殺?
8.虐待(過失)致人死亡,能否判處低於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第九節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2.本罪與虐待罪之間是什麼關係?
3.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致其重傷、死亡的,如何處理?
4.虐待被監護人、看護人導致其自殺的,如何處理?
5.本罪中的“等”,是等內等,還是等外等?
6.如何理解適用本條第3款的規定?
第十節遺棄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本罪的法益是“家庭成員在家庭中受扶養的權利”以及對象限於“家庭成員”嗎?
2.我國遺棄罪規定與德、日等域外國家有何差異?
3.在我國,因遺棄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該如何處理?
4.遺棄罪是對生命的危險犯還是對生命、身體的危險犯?
5.遺棄罪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
6.我國遺棄罪是否包括作為方式?
7.經被害人有效承諾的遺棄行為,是否阻卻違法性?
8.如何區分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第二章侵犯性自主權的犯罪
第一節強姦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姦淫幼女型強姦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2.強行實施口交、肛交的,是強姦還是猥褻?
3.如何區分強姦與猥褻?
4.成立非強制姦淫幼女型強姦罪,是否需要明知對方是幼女?
5.如何認定“明知”對方是幼女?
6.關於強姦罪既遂標準,應否對成年婦女對象采“插入說”而對幼女采“接觸說”?
7.何謂“輪姦”及其加重處罰根據?
8.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能否成立“二人以上輪姦”?
9.是否應當承認“片面輪姦”?
10.“輪姦”是否有預備、未遂與中止?
11.致使幼女懷孕,是否屬於“造成幼女傷害”?
12.“造成幼女傷害”中的幼女,是不滿10周歲,還是不滿14周歲?
13.認定姦淫不滿10周歲的幼女,是否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不滿10周歲的幼女?
14.《刑法》第300條第3款與第259條第2款以強姦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15.強姦罪是否與搶劫罪一樣,是所謂復行為犯?
16.應否承認所謂“婚內強姦”?
17.能否認為《刑法》第236條第1款的對象是已滿14周歲的成年婦女,而第2款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
18.作為強姦罪手段的“暴力”“脅迫”“其他手段”與搶劫罪的“暴力”“脅迫”“其他方法”,含義是否相同?
19.能否認為強姦罪中的“其他手段”包括欺騙手段?
20.如何處理以強姦的故意實施致人死亡的暴力的案件?
21.女子為擺脫強姦而逃跑失足掉到河裡淹死的,是否屬於強姦致人死亡?
22.寫恐嚇信以及企圖到賓館強姦而在咖啡店投迷藥的,是成立強姦預備還是未遂?
23.甲合理地認為13周歲的乙已滿18周歲,並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其性交的,是否構成犯罪?
24.應否要求強姦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姦淫的目的?
25.出於間接故意的,能否構成強姦罪?
26.如何處理姦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27.如何區分強姦與通姦?
28.如何把握求奸未成與強姦未遂的界限?
29.如何把握利用職權的強姦與基於相互利用的通姦的界限?
30.如何處理與染有淫亂習性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等特殊的姦淫幼女案件?
31.在網路上直播在私密空間的強姦過程,能否成立“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
32.“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有無預備、未遂與中止?
33.多次強姦同一名婦女,是否屬於“強姦婦女多人”?
34.醉酒的婦女主動要求與男子發生性關係,男子知道婦女處於醉酒狀態仍與其性交的,成立強姦罪嗎?
3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法務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指出,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有無疑問?
36.能否將導致被害婦女自殺認定為“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37.強姦兩名婦女的,應當如何處理?
38.認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是否要求必須強姦既遂?
39.認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是否必須每次均既遂?
第二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2.何謂“發生性關係”?
3.本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4.課外補習班教師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能否構成本罪?
5.負有照護職責人員與誤以為是少女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是否無罪?
6.成立本罪是否要求違背未成年女性的意志?
7.何謂“情節惡劣”?
8.成立本罪是否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方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
9.未成年女性主動與負有照護職責的成年男性發生性關係,該成年男性“忍受”的,是否構成本罪?
10.本條第2款的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11.負有照護職責的人員猥褻少女的,是否構成犯罪?
12.本罪是否有未遂成立的餘地?
第三節強制猥褻、侮辱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何謂“猥褻”行為?
2.《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237條的修改,是否達到預期效果?
3.應否區分“侮辱”與“猥褻”?
4.“猥褻”是否包括性交行為?
5.如何理解“猥褻”含義的相對性?
6.婦女構成強制猥褻罪的範圍是否與男子一樣?
7.強制猥褻、侮辱罪是傾向犯嗎?
8.強制猥褻罪與強姦罪之間是否為對立關係?
9.應否將侵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作為本罪的成立條件?
10.能否將強制猥褻致人輕傷認定為“其他惡劣情節”?
11.如何認定“聚眾”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
12.捉姦的行為人將配偶情人的衣服當場扒光的,是否構成犯罪?
13.隔著衣服觸摸女性胸部、臀部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
14.行為人趁他人熟睡時將精液射在他人身體上的,是否構成犯罪?
15.行為人以脅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傳送其裸照等淫穢圖片的,能否構成本罪?
16.單純偷拍他人隱私部位、偷看他人裸體的,是否構成犯罪?
17.強制猥褻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如何處理?
18.如何認定“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他人、侮辱婦女?
19.網路直播私密空間的猥褻過程,是否屬於“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侮辱?
20.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僅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的猥褻行為,是否構成加重犯?
21.強制猥褻多人,是同種數罪併罰,還是評價為“有其他惡劣情節”?
第四節猥褻兒童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和姦淫幼女型強姦罪的保護法益是否相同?
2.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與強制猥褻罪中的“猥褻”含義是否相同?
3.能否認為猥褻兒童罪中的“猥褻”不包括性交行為?
4.“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是否與強制猥褻罪加重情節的規定不相協調?
5.鄰家幼女撫摸成年男子的生殖器,成年男子不制止的,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
6.“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是否包括猥褻未遂?
7.多次實施僅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猥褻”行為,能否認定為“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
8.應否將“聚眾猥褻兒童”限定為多人親自實施猥褻兒童行為?
9.何謂“造成兒童傷害”?
10.何謂“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11.能否對《刑法》第237條第3款第2項的“情節惡劣”與第4項的“惡劣情節”在程度上作等同解釋?
第三章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一節非法拘禁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刑法》第238條的罪名確定為“非法拘禁罪”,是否準確?
2.阻止他人進入某個場所、強制他人離開某個場所,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3.趁他人熟睡時鎖門又在他人醒來前開門的,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4.被拘禁人自傷、自殺、逃跑致死傷的,是否成立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
5.適用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是否以非法拘禁行為本身既遂為前提?
6.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是否需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傷害、殺人故意?
7.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非法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的,是否僅成立非法拘禁罪?
8.《刑法》第238條第1款後段“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的規定,能否適用於第2、3款?
9.在非法拘禁中故意對被拘禁人實施傷害、殺人、侮辱、強姦等行為,是從一重還是應數罪併罰?
10.行為人綁架他人後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是定綁架罪還是故意殺人罪?
11.為何普遍認為非法拘禁罪是繼續犯的典型?
12.超期羈押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節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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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綁架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綁架罪的實質是什麼?
3.綁架罪的構造是什麼?
4.利用合法行為,是否也能成立綁架罪?
5.將人質控制在本來的生活場所,是否能構成綁架罪?
6.綁架罪是否為“綁架 勒索”的復行為犯?
7.綁架罪是否以勒索到財物或者實現了不法要求為既遂?
8.戀人是否是關心人質安危的第三人?
9.行為人出於其他目的、動機以實力支配他人後才產生勒索財物的意圖進而勒索財物的,是否構成綁架罪?
10.誘騙控制精神病人後向其親屬勒索財物的,能否構成綁架罪?
11.扣留岳母以要求妻子早日從娘家返回的,能否構成綁架罪?
12.第三人在他人綁架人質後受邀打勒索財物的電話,能構成綁架共犯嗎?
13.當著第三人的面暴力挾持人質勒索財物的,是搶劫還是綁架?
14.有關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又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從一重處罰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5.在《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犯綁架罪致使被害人死亡適用死刑的規定後,對於綁架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處理?
16.“綁架他人作為人質”,意味著什麼?
17.15周歲的人綁架殺人,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如何處理?
18.15周歲的人在綁架他人後使用暴力致人重傷、死亡,既沒有殺人故意,也沒有傷害故意的,如何處理?
19.行為人在直接殺害被害人後,謊稱被害人在其手上向被害人家屬勒索財物的,如何處理?
20.行為人實施綁架行為,因未勒索到財物或者出於其他原因殺害被綁架人,再次掩蓋事實勒索贖金的,如何處理?
21.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是對立關係嗎?
22.綁架並勒索到財物的,是否需要數罪併罰?
23.何謂短縮的二行為犯?
24.何謂主觀的超過要素?
25.在以實力控制被害人後,讓被害人隱瞞被控制的事實向親屬打電話索要財物的,是否構成綁架罪?
26.對於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或者單方面主張的債務,在以實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後,以殺傷被害人相威脅的,是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還是綁架罪?
27.行為人為了索取債務而將他人作為人質,所索取的數額明顯超出債務數額的,如何處理?
28.“殺害被綁架人”屬於何種犯罪類型?
29.綁架後殺人未遂的,如何處理?
30.沒有參與綁架的人在他人綁架既遂後參與殺害被綁架人的,是否成立綁架殺人?
31.綁架犯以輕傷的故意造成被綁架人重傷結果的,該如何處理?
32.綁架殺人未遂,僅造成輕傷或者重傷結果的,如何處理?
33.綁架殺人預備或中止的,如何處理?
34.“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是否包括未遂的情形?
35.能否將本罪中情節較輕的情形理解為基本規定?
第三節誣告陷害罪
導讀
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自我誣告、承諾誣告、誣告虛無人、向外國司法機關告發外國人的,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2.誣告陷害罪的實行行為是否為“捏造 誣告”?
3.寫一封誣告信同時誣告陷害多人的,是成立一罪還是同種數罪併罰?
4.誣告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沒有責任能力的人犯罪,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5.誣告單位犯罪的,能否成立誣告陷害罪?
6.是否只有司法機關根據告發材料啟動追訴程式並限制了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才成立誣告陷害罪的既遂?
7.誣告陷害罪是具體危險犯還是抽象危險犯?
8.所告發的事實偶然符合客觀事實的,是否成立誣告陷害罪?
9.誣告他人實施了一般違法行為的,能否構成犯罪?
10.誣告他人犯重罪旨在使司法機關追究他人輕罪刑事責任的,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11.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
12.“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是否等同於意圖使他人受刑罰處罰?
13.誣告陷害導致他人被錯判死刑的,能否成立故意殺人罪?
14.行為人在行為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訴活動後,又將真相告訴司法機關的,是否成立誣告陷害罪的中止?
15.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陷害罪的從重處罰,是否要求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誣告陷害?
16.如何區分誣告陷害罪與偽證罪?
17.虛假告發致使犯輕罪的人受重罪的刑事追究、犯一罪的人受數罪的刑事追究,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18.報案時故意誇大犯罪事實的,能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19.陷害他人利用第三人進行告發的,能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20.誣告陷害罪是否可以由不作為構成?
第四節強迫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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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強迫勞動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如何處理?
3.如何界分剝奪自由與限制自由?
4.強迫勞動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5.強迫他人進行腦力勞動、無償勞動、非法勞動,是否構成強迫勞動罪?
6.強迫無償勞動,能否構成搶劫罪?
7.成立強迫勞動罪第244條第2款規定的犯罪,是否必須被招募、運送的人員實際被強迫勞動?
8.強迫勞動致人傷殘、死亡的,如何處理?
第五節非法搜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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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非法搜查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非法”要素的功能是什麼?
3.何謂他人“身體”?
4.非法用X光照射等技術手段進行檢查,能否成立非法搜查罪?
5.對於車輛、船隻、飛機的非法搜查,能否構成非法搜查罪?
6.空關的房屋、學生宿舍、賓館房間,是否是“住宅”?
7.是否應進行實質解釋,要求成立本罪也必須“情節嚴重”?
8.警察沒有嚴格執行法定搜查程式而搜查的行為,能否構成非法搜查罪?
9.小偷入戶盜竊而翻箱倒櫃的,能否構成非法搜查罪?
10.搶劫搜身的,是成立搶劫罪與非法搜查罪的想像競合,還是應數罪併罰?
第六節非法侵入住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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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經要求退出而不退出”,是否為非法“侵入”住宅?
3.“非法”要素的功能是什麼?
4.何謂“住宅”?
5.“住宅”與“戶”,有何區別?
6.一隻手從窗戶伸進他人浴室,是否屬於非法侵入住宅?
7.搶劫犯打招呼說“晚上好”,主人說“請進”的,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8.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9.誤以為漁民的漁船不是住宅而侵入的,是否構成犯罪?
10.侵入住宅強姦的,是牽連犯從一重,還是應數罪併罰?
11.讀中學的女兒不顧父母反對,帶男朋友進入自己臥室的,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12.房東為了將未交付房租的房客趕走而侵入房客居住的房間的,是否屬於非法侵入住宅?
13.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是繼續犯?
14.是否需要進行實質解釋,要求成立本罪也必須情節嚴重?
第四章侵犯人格的犯罪
第一節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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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拐賣婦女、兒童罪的保護法益與綁架罪一樣,是否都是所謂的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
2.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實行行為是“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六種行為之一,還是只有“拐賣”?
3.能否認為只要實施了《刑法》第240條第2款規定的行為之一,就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
4.得到承諾的拐賣,是否還能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5.拐賣婦女、兒童罪是否是繼續犯?
6.如何處理罪數與競合?
7.3次拐賣同一名婦女的,能否認定為“拐賣婦女三人以上”?
8.既拐賣一名婦女又拐賣一名兒童的,能否數罪併罰?
9.拐賣雙性人、變性人,是否構成本罪?
10.拐賣14周歲以上的男性公民,如何處理?
11.認為區分民間送養與出賣親生子女的關鍵在於是否具有非法獲利目的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2.對象認識錯誤的,如何處理?
13.強搶嬰幼兒的,如何處理?
14.對於故意傷害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5.如何認定“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
16.對於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偷盜嬰幼兒”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7.行為人與婦女通謀,將該婦女介紹與某人成婚,獲得錢財後,行為人與該婦女雙雙逃走的,如何處理?
18.對於在拐騙兒童後又將兒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一罪論處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9.如何理解認定“姦淫被拐賣的婦女”?
20.“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是否包括自殺、自殘?
第二節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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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個人同意拐賣的,收買者還能否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既成犯、狀態犯還是繼續犯?
4.《刑法》第241條第2款、第3款、第4款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5.在收買後實施強姦、非法拘禁等行為,之後又出賣的,是定拐賣一罪還是數罪併罰?
6.一次收買多名婦女、兒童的,是定一罪還是應數罪併罰?
7.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之間是否是對立關係?
8.在他人收買兒童後參與撫養的,能否成立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的共犯?
9.對於“明知他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仍然向其提供戶籍證明、出生證明的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論處,但是收買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除外”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10.教唆、幫助他人拐賣,後賣給自己的,是成立拐賣的共犯還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11.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居間介紹的,是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還是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12.為有效遏制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是否應當堅持“買賣同刑”?
第三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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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聚眾阻礙解救已被拐騙、綁架但尚未被出賣的婦女、兒童的,是否構成本罪?
2.不以聚眾方式,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是否無罪?
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標準是什麼?
4.首要分子組織多人挖斷道路致使解救車輛無法通行的,能否構成本罪?
5.聚眾阻礙解救的首要分子除成立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外,是否還能與其他參與者成立妨害公務罪的共犯?
6.其他參與者能否構成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的共犯?
第四節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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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揭發普通人隱私(如婚外性關係),是否構成犯罪?
2.能否以“傳播性理論”釋明作為侮辱罪構成要件的“公然性”?
3.出於報復的動機當眾扒光婦女衣褲的,是否僅構成侮辱罪?
4.在所散布的事實是真實還是虛假難以證明時,能否無罪處理?
5.一句話辱罵特定多人,是想像競合從一重還是同種數罪併罰?
6.死者、法人能否成為侮辱、誹謗的對象?
7.導致被害人自殺,能否歸屬於侮辱、誹謗行為?
8.散布有損官員等公眾人物名譽的真實事實的,能否構成侮辱罪?
9.誤將虛偽事實當作真實事實而散布的,是否一定不構成犯罪?
第五節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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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是否屬於類推解釋?
2.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區別是否在於以捏造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
3.對於根據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定罪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4.能否將“告訴才處理”理解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自訴才審理”?
5.侮辱、誹謗罪是否為抽象危險犯?
6.網路誹謗是否是繼續犯?網路誹謗的追訴時效從何時起算?
7.誹謗官員是否就是所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8.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客觀上保護了公共利益的,是否構成侮辱罪?
9.將事實剪裁後任意拼湊改變事實真相的,是否屬於“捏造事實”?
第六節刑訊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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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刑訊逼供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監察人員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
3.警察為了決定是否立案,對被舉報人、被控告人刑訊逼供的,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影響刑訊逼供罪的成立?
5.進行精神摧殘的,是否也能構成刑訊逼供罪?
6.警察為了解救人質而對綁架犯實施暴力的,能否構成刑訊逼供罪?
7.成立刑訊逼供罪是否需要情節嚴重?
8.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定故意傷害、殺人罪,是否需要具有傷害、殺人故意?
第七節暴力取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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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暴力逼取民事、行政訴訟中的證人證言,是否也能構成暴力取證罪?
2.逼取被害人陳述的,是否構成暴力取證罪?
第八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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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實行行為是什麼?
3.何謂《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既遂如何判斷?
5.《刑法》第253條之一第3款應否作為獨立的罪名對待?
6.向他人提供電話號碼,但沒有其他信息的,能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7.公民自願提供同意他人使用的信息,是否屬於本罪的行為對象?
8.對於將曾經受過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認定為“情節嚴重”與“情節特別嚴重”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9.成立《刑法》第253條之一的第2、3款的犯罪是否要求情節嚴重?
10.違反部門規章,是否屬於“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11.公民在一天中詳細的行蹤軌跡,算一條信息還是多條信息?
1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又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應罰一罪還是數罪併罰?
13.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利用其實施詐欺,應罰一罪還是數罪併罰?
第九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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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是否包括所謂的“冷暴力”?
2.暴力干涉戀愛的,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暴力干涉他人事實上的同性婚姻的,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4.以傷害、殺人的方式干涉婚姻自由的,如何處理?
5.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6.如何處理所謂“搶婚案”?
7.“致使被害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及戀愛對象的自殺?
第十節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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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重婚罪是繼續犯嗎?
2.得到配偶承諾的重婚,能否構成重婚罪?
3.一名男子同時與兩名女子舉行婚禮,是否構成重婚罪?
4.婚姻法上事實婚姻無效,在《刑法》上是否還應肯定事實重婚?
5.行為人有一個異性婚姻,同時有事實上的同性婚姻的,是否構成重婚罪?
6.一方變性導致形式上存在兩個婚姻關係的,是否成立重婚罪?
第十一節破壞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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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同居”與事實婚姻和通姦區別何在?
2.軍人的配偶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3.雙方都是軍人的,構成破壞軍婚罪嗎?
4.對長期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而給軍人婚姻造成嚴重破壞後果的以破壞軍婚罪論處的解釋規定,是否合理?
5.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之間是什麼關係?
6.《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是注意規定還是法律擬制?
第十二節拐騙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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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疑難問題
1.不能查明行為人為何非法控制兒童的,能否定拐騙兒童罪?
2.拐騙兒童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3.拐騙兒童罪是否是繼續犯?
4.對於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的司法解釋規定,有無疑問?
5.拐騙多名兒童的,應罰一罪還是應同種數罪併罰?
6.能否認為拐騙兒童罪與拐賣兒童罪之間是對立關係?
7.能否將拐騙限制解釋為欺騙兒童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
8.行為人徵得監護人的同意但違反未成年人的意志使未成年人離開家庭的行為,是否構成拐騙兒童罪?
9.不作為能否構成拐騙兒童罪?
第十三節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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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的保護法益或者立法目的是什麼?
2.何謂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中的“組織”?
3.何謂“乞討”?
4.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是否能構成詐欺罪?
5.既組織殘疾人乞討,又組織兒童乞討的,是否能夠數罪併罰?
6.以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的,是否應當數罪併罰?
第十四節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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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實務疑難問題
1.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的保護法益是什麼?
2.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中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是指18周歲以下嗎?
3.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與財產犯罪之間是什麼關係?
作者簡介
陳洪兵,男,湖北荊門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師從張明楷教授),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準教授(師從前田雅英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從事刑法解釋學研究。2002年以來,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200餘篇,其中,CSSCI刊物120餘篇,CLSCI刊物45篇,被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刑事法學》全文轉載29篇;出版《中立行為的幫助》等研究《刑法》總則的專著3部,出版《刑法分則課》、“刑法罪名精釋與案例百選”系列等研究《刑法》分則的專著10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等課題7項;榮獲“2015年度中國人文社科最具影響力青年學者”(全國法學一級學科共1O人);6年連續兩次(2016年度、2019年度)獲得“人大複印報刊資料重要轉載來源作者、高產作者、高引用作者”稱號(全國法學一級學科共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