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落實的實施辦法

解讀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印發《人民法院落實的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對於在人民法院周邊實施靜坐圍堵、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立橫幅等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應當商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實施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維護庭審秩序。對於實施違反法庭規則行為,擾亂法庭秩序的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採取警告制止、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對於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在審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區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應當及時採取訓誡、制止、控制、帶離現場等處置措施,收繳、保存相關證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構成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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