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1年03月05日發布,自2001年03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01年03月05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3月05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為了依法行使起訴權,保證起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機關起訴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辦理案件質量標準
(一)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
1、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動機、目的、後果以及其他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情節清楚;
2、無遺漏犯罪事實;
3、無遺漏被告人。
(二)證據確實、充分
1、證明案件事實和情節的證據合法有效;
2、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證據確實、充分;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夠合理排除;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排他性。
(三)適用法律正確
1、認定的犯罪性質和罪名準確;
2、認定的一罪或者數罪正確;
3、認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準確;
4、認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和責任恰當;
5、引用法律條文準確、完整。
(四)訴訟程式合法
1、本院有案件管轄權;
2、符合迴避條件的人員應當依法迴避;
3、強制措施適用恰當;
4、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聽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5、在法定期限內審結;
6、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辦案程式。
(五)其他質量標準
1、造成國家財產、集體財產損失,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提起;
2、對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提出了糾正意見;
3、需要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或書面糾正意見的已經提出;
4、依法應當移送或者作出處理的有關證據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已移送有關機關或者依法作出了處理,證明檔案完備;
5、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已依法提出抗訴;
6、法律文書、工作文書規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起訴錯誤
1、本院沒有案件管轄權;
2、對不構成犯罪的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提起公訴;
3、認定事實、情節有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影響定罪量刑的;
4、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經審查確認法院判決正確的;
5、起訴後,事實和證據沒有變化而撤回起訴的;
6、適用強制措施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7、具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規定情形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漏訴
1、依法應當起訴的案件而作不起訴處理,或者經檢察機關建議偵查機關(部門)作撤案處理的;
2、有明顯的犯罪線索,審查中應當發現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實或者應當發現有其他應負刑事責任的人而未發現;或者雖已發現而未向偵查機關(部門)提出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建議或未直接追加起訴的;
3、遺漏部分犯罪事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起訴質量不高
1、認定事實或情節有誤,但不影響全案處理的;
2、遺漏認定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的;
3、對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動中的作用和責任認定不恰當的;
4、因工作失誤,在法院判決前變更起訴或者追加起訴的;
5、引用法律條文不準確或者不完整,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
6、出庭公訴有明顯失誤,影響定罪量刑的;
7、依法應當迴避的人員沒有依法迴避的;
8、沒有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沒有依法聽取被害人及其委託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委託人的意見的;
9、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違反了其他辦案程式,但不屬於工作重大失誤的;
10、適用強制措施不當,但後果不嚴重的;
11、依法應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沒有提起的;
12、對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
13、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意見或書面糾正意見而沒有依法提出的;
14、依法應當移送或者作出處理的有關證據材料、扣押款物、非法所得及其孳息等,沒有移送有關機關,或者沒有依法作出處理,證明檔案不完備的;
15、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應當抗訴而沒有提出抗訴的;
16、法律文書或者工作文書不規範的;
17、具有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但不屬於工作重大失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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