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的具體職責與權利。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是:(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2)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査。(3)對於公安機關偵査的案件,進行審査,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予起訴;對於公安機關的偵査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5)對於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改場所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只限於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一般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則由有關機關進行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檢察院職權
- 外文名:Functions and powers of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