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主義法學

人文主義法學又稱“復古法學或法國法學”,15至16世紀興起於法國,以法國布爾熱大學為中心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文主義法學
  • 定義:15至16世紀興起於法國,以法國布爾熱大學為中心的學派
  • 別稱:復古法學或法國法學
代表者有:義大利人A·阿爾恰托(1492~1550),德國人U·察修斯(1461~1535),法國人G·比代(1467~1504),J·居雅斯(1522~1590)等。該學派是文藝復興運動的人文主義思潮滲入法學領域的產物。他繼承波倫亞法學派重視羅馬法這一傳統,但不同意其為現實需要而曲解和單純注釋羅馬法及某些神學主義的傾向,而是站在世俗的、客觀的立場上,力圖恢復早期羅馬法的真面目,人文主義法學派的出現,適應著資本主義商品貨幣關係發展的需要,而其研究的成果又為後來資產階級的民事立法、特別是《拿破崙法典》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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