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繼受( receptiom of Roman law),中世紀西歐各國(包括王國、諸侯國和自治城市在內)把經過注釋法學派、評論法學派和人文主義法學派研究、整理、解釋改造過的羅馬法接受為本國實在法的現象。羅馬法的繼受是12世紀開始興起的羅馬法復興運動的結果和組成部分。
12世紀在西歐興起了研究、傳播羅馬法的熱潮,其目的就是利用這一古典文化的精華來改進當時普遍滯後的法制。這種繼受是研究、傳播羅馬法到一定程度時就已開始,並隨著研究、傳播的發展而擴大和深入。12世紀以來,各大學已經培養了足夠的能將羅馬法運用於立法和司法實務的人才(只波倫亞大學一所學校學生最多時即達萬人);同時,在王權擴張的過程中,政府設立的專門法院不斷發展,逐步取代由非專業法官審案的采邑法院、村鎮法院等民眾法院(popular court),羅馬法學家被大量吸收到這類法院中任職。這表明適用羅馬法的條件已經具備。
繼受羅馬法的時期和《國法大全》享有權威的程度,在西歐各國不盡相同。義大利是羅馬法復興的發源地,至少在評論法學派時期羅馬法就已進入實際運用階段。這時義大利流行日耳曼法的一個分支倫巴德法,特別是在南部,法學家們使羅馬法和倫巴德法相融後,把羅馬法義大利化,從而創立了義大利普通法,即符合現實生活需要的科學的法律體系,一種實在法。在法國,北部習慣法區主要盛行法蘭克法(日耳曼法的一支),自13世紀中期起建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巴列門),行使抗訴職能(也是某些重大案件的初審法院),通過它的判例已創立了一種全法國北部有效的補充法律;再者,16世紀前期陸續完成了包括《巴黎習慣彙編》在內的北部各大地區習慣法的官方彙編,使原有習慣法有了很大改進,引用程式也大為簡化。所以,北部始終沒有正式一般地承認羅馬法的效力,只把羅馬法作為成文理性對待,或借用其中的某些概念、原則和法規。南部成文法區羅馬法一直保持效力,其習慣法大部分是從羅馬法轉化而來,至羅馬法復興之後,《國法大全》各部分內容的採用更日益普遍。在德國,由於政治上長期處於極端分裂狀態,法學研究和法律彙編落後於意、法、英等國,以及認為德意志帝國是羅馬帝國的繼承者等原因,繼受羅馬法的程度高於西歐各國。羅馬法的權威在德國各地自來就是被承認的,至15世紀末期更明確加以接受,1495年皇帝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 I)成立帝國法院,正式宣布羅馬法為帝國普通法,帝國法院法官必須有一半是民法博士。這一做法很快為德意志各諸侯國所仿效,對羅馬法的接受伸延到了德國所有的政治實體。德國接受的羅馬法,同樣是經過各學派解釋過的羅馬法,巴爾多魯(Barto-lus,評論法學派的主要代表)被稱為德國普通法的創始人。荷蘭與德國相似,於15世紀末至16世紀初,通過專門審判機關的活動實際接受了羅馬法,並使原有習慣同羅馬法融合起來,形成了“羅馬荷蘭法”。西班牙的巴塞隆納、瓦倫西亞(Valencia)等地區,由於和法國南部接壤,與義大利商業往來密切,也先後承認了羅馬法的效力。英國由於特殊的歷史條件,雖然在羅馬法復興運動中獲益匪淺,但未正式承認羅馬法的效力。
被繼受的羅馬法在西歐各國是一種補充性法律,只有在習慣法、王室法等原有法律均沒有規定時,才可引用,即使在繼受羅馬法程度很高的德國也是如此。但由於原有法律不能很好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許多問題找不到答案。在德國,法學博士對習慣法又持輕蔑態度,視固有法為“地方習慣”,凡引證的當事人需證明其存在。所以,適用羅馬法的場合日益增多,羅馬法的實際地位高於它在理論上的地位。
西歐繼受羅馬法在各國所形成的普通法,為該地區中世後期和近代初期國家法的形成提供了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