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擴大企業博士後工作試點的通知

為推動博士後工作更好地為國有企業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服務,經研究,決定在前兩年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再擴大試點,逐步在有條件的企業增建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進一步開展聯合招收和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擴大企業博士後工作試點的通知
  • 文 號:人發[1997]86號
  • 發布日期:1997-9-23
  • 執行日期:1997-9-23
發布信息,通知全文,

發布信息

發文單位人事部、 國家經貿委、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
一、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的主要目的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發揮博士後制度在科學技術研究、人才培養和使用及人才流動等方面的優勢,逐步形成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合作機制,促進產、學、研結合,培養和造就適應國民經濟和企業發展需要的高級科技和管理人才;為企業引進和培養高水平人才,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推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推動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業,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二、企業博士後工作的指導原則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除應遵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外,還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聯合招收,優勢互補。要通過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聯合招收、共同培養和使用博士後研究人員,充分發揮設立流動站單位研究條件好、學術力量強、科研資料全和信息暢通,以及企業研究項目與實際結合緊密、資金雄厚、實地培養和鍛鍊條件好等優勢,促進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之間的聯合,進一步做到培養與使用相結合,在使用中培養,在培養和使用中發現一批高素質的複合型高級人才。
2.依託項目,保證質量。企業博士後工作必須要有高水平的研究項目作依託,要根據國民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需要,認真研究提出博士後研究項目,所選項目既要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也要具有較高的學術技術水平,以保證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培養質量。
3.互惠互利,共同發展。企業博士後工作既要有利於企業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和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於設立流動站單位學科發展、科研隊伍建設和科研成果的轉化。在合作中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正確、合理地確定各有關方面的技術和經濟權益。
三、試點企業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應是國家重點國有企業、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或特大型、大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
2.建有國家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或健全的研究與開發機構,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較高的科技人員隊伍和較好的研究開發條件;3.能提出具有較好市場前景和較高學術技術水平的研究項目,項目不僅有利於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發展,同時有利於培養和造就高層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4.企業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有較好的經濟效益,能為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條件及其它後勤保障;5.企業領導及所屬部門對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高度重視、大力支持。
四、試點企業的審批及管理
按照“穩步發展,逐步擴大”的方針,試點工作優先在機械、冶金、電子通訊、石油化工、醫藥工程、航空航天、能源、交通等行業中開展。所有申請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試點的企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今年,將集中進行一次企業博士後試點的申報和審批,審批及管理辦法為:
1.申請試點的企業需填寫《申請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試點報批表》(見附屬檔案)一式三份,經企業所在省市人事廳(局)或科技幹部局和經貿委審核後,於11月25日前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人事部專家司)。
2.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對申請試點的企業進行調查、論證,在充分徵求有關部門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商國家經貿委審批試點企業(即在該企業建立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3.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將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的特點,制定《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暫行規定》,經批准的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應按照規定開展工作。
4.國家經貿委將對試點企業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給予支持。
5.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會同國家經貿委每2-3年對試點企業的博士後工作情況和成效進行檢查,對工作成效不大的,將取消其開展企業博士後工作的資格。
企業博士後工作是我國博士後工作面向經濟建設的新舉措,也是人事工作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請各有關部門、地區和單位積極關心和支持這項工作,廣泛宣傳並認真做好試點的申報和組織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經費支持,推動本部門、本地區企業博士後工作的開展。有關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應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共同把這項工作做好。
本通知下發後,已開展試點的企業和個別城市,應根據本通知的精神和有關部署,繼續做好試點工作。
附屬檔案:企業博士後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通知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產、學、研結合,培養和造就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高層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動我國博士後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國家人事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決定,在以前試點的基礎上,擴大企業博士後工作的試點。為使這項工作順利開展並逐步規範化、制度化,根據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和企業博士後工作的特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博士後工作既指一些經濟實力較強、技術水平先進、科研條件較好的國家重點國有企業、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或特大型、大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與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單位(以下簡稱設立流動站單位)聯合招收和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以下簡稱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三條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根據《關於擴大企業博士後工作試點的通知》(人發〔1997〕86號)的要求和全國企業博士後工作的發展,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有關部門審批試點企業,在該企業建立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
第四條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統一指導和具體管理全國企業博士後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可委託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關部門承擔企業博士後工作的某些具體工作。
第二章 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合作
第五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之間應積極主動地相互聯繫、溝通,根據雙方各自學科專業和工作特點,建立長期或單項的合作關係。
第六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應以高水平的研究項目為合作基礎,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證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培養質量。
第三章 研究項目與招收計畫的確立
第七條 試點企業須根據本企業的發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較高研究水平和較好市場前景的博士後研究項目。為保證研究項目適合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研究項目確立的過程中,試點企業可主動與設立流動站單位聯繫,交換對研究項目意見。試點企業需填寫《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由企業領導審定立項。
第八條 試點企業每年須根據擬開展的博士後研究項目,制定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計畫,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核批後實施。
第九條 試點企業可將《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送交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後的部門,由其根據試點企業的要求,通過適當方式將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向設立流動站單位推薦。
第四章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招收
第十條 符合國家規定博士後招收條件的博士,如希望從事企業博士後研究工作,可向設立流動站單位或試點企業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允許設立流動站單位與試點企業聯合招收在本單位獲得博士學位的博士從事企業博士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應共同協商確定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人選。同時,應分別明確本單位的相關專家,組成共同的專家小組,指導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應簽訂《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定書》,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並須將協定書報企業所在的博士後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應按照博士後管理有關規定和《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定書》中的有關條款,與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簽訂協定。
第十三條 招收人選確定後,由設立流動站單位將有關材料匯總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博士後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覆核,並辦理進站及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設立流動站單位除按規定報送《博士後研究人員申請表》等材料外,還應附送下列材料:
(1)《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立項表》(複印件);
(2)《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審查意見表》(本刊略);
(3)《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定書》(複印件)。
第五章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應遵守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享受國家規定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應按照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對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進行中期考核,考核結果存入博士後個人檔案。
第十六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限為二年,主要在企業工作,也須有一定時間在設立流動站單位工作(具體方式和時間長短由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商定)。確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的,經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一年,並須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企業所在的博士後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戶口,根據工作需要由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商定,落在試點企業所在地或設立流動站單位所在地。
第六章 經費和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八條 試點企業應提供充足的研究項目經費,經費由企業負責管理。如工作需要,經協商,也可以劃出部分經費由設立流動站單位負責管理。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如需使用設立流動站單位的儀器設備等,其費用從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試點企業應提供不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博士後日常經費,具體數額由雙方商定,主要用於支付國家規定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補貼和在流動站工作時的必要的福利開支以及設立流動站單位的行政管理和專家的指導費用等(行政管理和專家的指導費用的具體數額應在《聯合培養博士後研究人員協定書》中明確)。試點企業應將該經費在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撥到設立流動站單位,由設立流動站單位負責管理。如博士後研究工作確需延長,試點企業還應提供延長期間的日常經費。
第二十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補貼由設立流動站單位按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規定標準發放。博士後研究人員在企業工作期間,試點企業應參照企業同崗位、同資歷工作人員的收入和企業博士後研究工作的進展、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表現等情況,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給予必要的收入補助。
第二十一條 試點企業應為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後勤保障。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配偶、子女隨其流動等問題,應按照國家博士後工作有關規定由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協商解決。
第七章 博士後工作期滿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時,試點企業與設立流動站單位雙方應結合與其簽訂的協定,組織有關專家對其進行認真考評,考評的主要內容為:
1.研究成果的學術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3.工作表現和解決實際問題及組織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個方面可根據研究項目、工作性質和工作環境等情況的差異有所側重。
第二十三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按照國家博士後工作有關規定辦理。試點企業應填寫《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期滿分配工作意見表》,由設立流動站單位將有關材料匯總,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博士後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辦理工作分配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戶口遷移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設立流動站單位可根據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申請,按照國家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博士後工作的有關規定,受理其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八章 企業博士後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成果應按照國家智慧財產權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其權益歸屬。
1.企業博士後研究工作一般由試點企業提出研究項目、提供項目經費和日常經費,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主要在試點企業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原則上歸試點企業。
試點企業和設立流動站單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業博士後研究項目,或設立流動站單位有階段性成果轉讓,則雙方應預先明確企業博士後研究成果的歸屬和分享辦法。
2.企業博士後研究成果為職務研究成果,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按有關規定享受應有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企業博士後研究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和試點企業的有關要求對博士後研究成果中的技術秘密予以保密,違者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試點企業應根據本暫行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並報本企業所在的博士後工作體制改革試點省市博士後管理部門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暫行規定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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