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公式
《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規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與在當地簽訂服務協定的醫療機構就醫相比,會發生額外的交通費用,並且在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或者不能立即住院時,會發生額外的食宿費用,這其中還包括必要的陪護人員的交通和食宿費用,這與醫療費和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屬於不同的開支項目,因此應單獨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上述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受害人應獲交通食宿費用的賠償,以其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
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職工因公出差一伙食費標準×天數
例如:劉某某在一家造紙廠工作,上班過程中因為裁紙機發生意外故障,造成背部嚴重刮傷大量失血,並損及脊髓神經系統,當場昏迷,被送往醫院搶救,該醫院在進行了臨時性救治之後,使劉某某擺脫了生命危險,但限於醫療條件,建議送往A市中心醫院就醫並為其出具證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當即同意,劉某某在一名家人護送下前往A市中心醫院,由於病房緊張,第二天才辦好住院手續並住進病房,兩人當夜找了一家旅館住宿。在劉某某住院期間,必須有該家人看護,且離家太遠只能就地食宿,自其住院至痊癒出院時總計20天,其往返皆乘坐火車軟臥。劉某某所在的造紙廠職工因公出差的交通費標準為火車硬座車票(自該造紙廠至A市火車硬座車票為60元),其兩人共往返一次,住宿標準為30元/人/天,一伙食費標準為10元/人/天,由於劉某某在住院期間有醫療費和一伙食補助費的賠償,因此其本人不計算該兩項費用,而其陪護人員的食宿費,應該計算。這樣,劉某某的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為:
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60元×2人×2次十30元/人/天×1人×20天+10元/人/天×1人×20天=1040元
《工傷保險條例》中未明確規定陪護人員的交通食宿費的賠償金額及人數限制,對此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所必需的陪護人員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費用予以賠償,其數額按照上述標準計算。
相關規定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於交通食宿費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29條 第4款後半句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50條 第9項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第10項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23條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一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第1款第10項交通費:是指救治觸電受害人實際必需的合理交通費用,包括必須轉院治療所必需的交通費。
第11項住宿費:是指受害人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裡確需就地住宿的費用,其數額參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第2款當事人的親友參加處理觸電事故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參照第一款的有關規定計算,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