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
  • 類型:規則
  • 發布日期:1984-02-06
  • 生效日期:1984-05-01
基本信息,總則,貨物運價,貨物運輸的計費重量,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貨物運價計算,貨物運輸其它費收,旅客運價,旅客運輸的計費里程,旅客運價計算,旅客運輸其它費收,行李包裹運價,附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汽車運價規則

總則

第一條為正確執行國家價格政策,統一全國汽車運價計算辦法,加強運輸市場管理,協調各省、市、自治區之間運價,發揮汽車運輸在各種運輸方式中應有的作用,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發展、城鄉物資交流和人民生活服務。本著運價基本上要和價值相適應,在提高運輸質量和社會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實行簿利多運和按不同運輸條件分別計價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汽車客貨運價是國家計畫價格的組成部分,汽車運價規則是計算公路汽車客貨運費的依據。凡在國內從事公路和城市營業性汽車運輸發生運費結算關係者,一律按本規則辦理。
第三條根據運價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則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汽車客貨運價率、費率。按省、市、自治區物價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報送交通部備案。
第四條經濟特區,涉外運輸、國際聯運和國際、國內貨櫃汽車運輸的費收規則,另行規定。

貨物運價

貨物運輸的計費重量

第五條重量單位
整車貨物運輸以噸為單位,尾數不足十公斤時,四捨五入。零擔貨物運輸以公斤為單位,起碼計費重量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者按十公斤計費,超過十公斤者,以實際重量計費;尾數不足一公斤時,四捨五入。
第六條重量確定
一般貨物:無論整車、零擔貨物,計費重量均按實際毛重計算。
輕浮貨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貨物,體積超過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貨物。按下列規定計重:
整車運輸貨物裝載的高度、寬度和長度不得超過監理部門規定的限度,以車輛標記噸位計重;
零擔運輸以貨物包裝最高、最長、最寬部分計算體積,按每四立方分米折算一公斤或每立方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計重;
整車貨物以一裝一卸為限,經承、託運雙方同意,也可以中途裝卸。但全程按最重裝載量計重。
第七條重量計算
貨物重量一般以過磅為準。成包成件規格統一的同種貨物,以一標準件重量計算全部貨物重量;散裝貨物,如:磚、瓦、砂、石、礦石、木材等按體積和各省、市、自治區制訂的統一規定重量換算標準計重。不便過磅貨物,由承、託運雙方協商確定計算重量。接運其他運輸工具的貨物,比照前列運輸工具貨票中的計費重量;如承、託運一方對此重量有異議時,通過協商重新確定。

貨物運輸的計費里程

第八條里程單位
貨物運輸計費里程以公里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公里的尾數,四捨五入;城市短途運輸計費里程可以半公里為計算單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數,進為半公里。
第九條里程確定
貨物運輸的營運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核定;市區內營運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門核定;未經核定的營運里程,應由承、託運雙方協商或共同查定,並報請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里程計算
貨物運輸計費里程,包括運輸里程和裝卸里程。運輸里程按裝貨至卸貨地點的實際載貨里程計算,多點裝卸,以第一個裝貨點起至最後一個卸貸點止的載貨里程計算。裝卸里程按車輛由車站 (庫)至裝貨地點加卸貨地點至附近車站(庫)的
空駛里程的50%計算,卸貨後返回原站(庫)時,按空駛里程減載貨里程的50%計算。四十噸及以上的大型車按空駛里程的40%計算。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不計裝卸里程。
同一運輸區間有兩條以上營運路線可供行駛時, 應選擇最經濟合理的路線為計費里程;如因自然災害、路阻和因貨物性質需繞道行駛時,應以實際行駛里程為計費里程。
第十一條運費交付
貨物運費應在貨物託運或起(包)運時一次結算付清。 大批貨物運輸訂有運輸契約者,從其協定。承、託運雙方發現的錯收、漏收運費,應認真清查,多退少補。
第十二條跨省貨物運價
跨省貨物運價,應按毗鄰省不同運價和里程分段計算,也可按貨物起運地運價或按毗鄰省跨省運輸協定規定的運價執行。

貨物運價計算

第十三條運價單位
計程運價整車運輸以元/噸公里為單位,零擔運輸以元/公斤公里為單位;計時運價以元/噸位小時為單位。運費尾數以角為單位,不足一角的四捨五入。
第十四條貨物基本運價
貨物基本運價是指以中型噸位普通車輛,整車在正常營運路線從事長途運輸中一等貨物的每噸公里運價。
第十五條長途、短途運價
運距二十五公里以上為長途;二十五公里及以下為短途。長途運價執行基本運價;短途運價按遞近遞增的原則,採用里程分段或基本運價加噸次費計算。
第十六條整車、零擔運價
一次託運貨物計費重量達到三噸及以上者,按整車運價計費;不足三噸者,按零擔計費。零擔運價一般不得高於整車運價的50%。
第十七條普通貨物分等運價
普通貨物運輸實行分等計價,普通貨物分為三等。以一等貨物為基數,二等貨物運價比一等貨物運價提高10%,三等貨物運價比一等貨物運價提高20%,普通貨物分等見附表一。
第十八條特種貨物運價
凡長大笨重、危險、貴重、特殊鮮活貨物執行特種貨物運價。各類不同級別的特種貨物運價提高幅度,一般可高於基本運價30-50%,個別貨物不得超過100%。特種貨物分類見附表二。
特種貨物運輸過程中,排除故障、拆除建築,加回橋涵、整修道路和隨車護路的費用以及指揮人員的差旅費用,應由託運方支付。
第十九條特種車輛運價
罐車、冷藏車和其它專用車運輸專用貨物時,按特種車輛運價計費。特種車輛運價提高幅度一般可高於基本運價30-40%。特種車輛運輸普通貨物時,按普通貨物運價計費。
40噸及以上的大型汽車的掛車,一般按計時運價計費,也可按里程計費。運輸普通貨物時其運價應低於中型噸位普通車輛運價,降低幅度不得少於基本運價的20%。
第二十條一噸至二噸半汽車運價
應貨主要求和因道路、裝卸條件限制,需要使用一噸至二噸半汽車運輸的貨物,按一噸至二噸半汽車運價計費,此項運價提高幅度一般可高於基本運價的70-100%。
第二十一條區域運價
根據經濟區域、自然條件和城市運輸的特點,可以制定區域運價。區域運價提高或降低幅度一般不得超過基本運價的20%。貨物運輸跨越幾個不同運價區域時,應按不同運價區的里程分段或按貨物起運地的運價計算。
第二十二條計時包車運價
凡不易計算貨物重量、 運距; 因貨物性質、道路條件限制使車輛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駛;裝卸次數頻繁、時間過長;託運單位自行確定車輛開停時間的貨物運輸均可採用計時包車運價。
計時包車運費按計費時間、包用車輛的標記載重量和噸位小時運價計算。計費時間是指車輛到達託運人指定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時間,車輛發生故障、修理和司機用飯時間應予扣除。計費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起碼計費時間為二小時。使用時間超過二小時者,以半小時遞進計算,不足半小時進為半小時。
計時包車自車站(庫)至託運人指定地點或完成任務後的最後卸貨點至車站(庫)的運行里程。應按第十條規定計費。
應託運人要求整日包車時,每日按八小時計算;使用時間超過八小時者,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貨物運價的加成和減成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加成:
1.凡礦區、森林區、甘蔗區、甜菜區、基建(包括公路基建)工地的煤、礦產品、甘蔗、甜菜、木材、毛竹、建築材料等專項物資的運輸或非營運路線單程貨物運輸;
2.應託運人要求要限制行車速度的運輸;
3.在難行路段或在山區路段,坡度較大,影響車速和載重量較大,同時又是以上坡為主的貨物運輸;
4.託運人要求當時要車並立即起運的貸物運輸。
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貨物運輸,應在基本運價的基礎上減成;
1.同一託運人提供的回程貨源;
2.同一託運人提供的回程包裝物、容器和輔助材料;
3.運距在二百公里以上的貨物運輸;
4.貨物運輸批量較大,運輸持續時間較長,運輸線路相對穩定,路面條件較好,經承、託運雙方簽訂運輸契約或協定的運輸。
貨物運輸加、減成幅度由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根據具體情況,逐項制定。

貨物運輸其它費收

第二十四條調車費
應託運人要求,車輛調往外省、市、自治區或調離駐地臨時外出駐在參加營運,調車往返空駛者,應按全程往返空駛里程、車輛標記載重量和調出省基本運價的50%計收調車費。 由託運方組織, 在調車過程中載客、捎運貨物的客、貨收入,均應在調車費內扣除。
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跨省支援性的調車,經雙方共同協商,可以核減或核免調車費。
經鐵路、水路調車,汽車在裝船、裝火車前後行駛里程計收調車費;在車、在船期間包括待裝待卸時間,每天按八小時、車輛標記載重量和調出省計時運價的25%計收調車延滯費。
調車全過程中,汽車的運雜費由託運方負擔。隨車人員差旅費以及調車後新駐地食宿安排和住宿費用,由承、託運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延滯費
因託運方或收貨方責任引起的超過裝卸時間定額,裝卸落空、等裝待運、途中停滯的時間,應託運人要求運輸特種貨物需要對車輛設備改裝、拆卸和清理延誤的時間,都應按計時運價的25%核收延滯費。延誤時間不足一小時者,免收延滯費;延誤時間超過一小時以上,超過部分不足半小時的進為半小時,以半小時為單位遞進計收。
執行契約運輸時,由於承運方責任引起的延誤運輸期限,應根據運輸契約規定,由承運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裝貨落空損失費
應託運方要求,車輛開至約定地點裝貨落空造成的往返空駛里程,按基本運價的50%計收裝貨落空損失費。
第二十七條停運費
貨物運輸過程中, 如發生自然災害、 道路阻滯無法完成全程運輸,貨物需要就近卸存、接運時,卸存、接運費用由託運方負擔。已完運程運費照收,未完運程運費免收;回運時,已完運程運費照收,回運運費免收;應託運方要求繞道行駛或改變到達地點時,全程運費按實際行程核收。由於上述原因,貨物在受阻站承運方倉庫可免費保管十天。
第二十八條車輛、貨物處置費
應託運方要求,運輸特種貨物需要對車輛改裝、拆卸和清理時所需工料費用;貨物商檢、防疫、檢疫費用均由託運方負擔。
第二十九條裝卸費和過渡費
1.裝卸費
貨物裝卸費應由託運方負擔。由承運單位辦理裝卸者,應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裝卸費率收費。
2.過渡費
車輛過渡和貨物過渡倒裝費,均由託運方負擔。承運方按渡口費收標準代收代付。
第三十條貨物運輸雜費
1.保管費
凡在車站(貨場)由收貨人自取的貨物,從通知到達收貨人第三日起核收保管費。
2.手續費
託運方辦理變更或取消貨物託運手續時,應核收手續費,因變更運輸承運方已支出或尚需支出的其它費用,應由託運方負擔。

旅客運價

旅客運輸的計費里程

第三十一條里程單位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以公里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公里的進為一公里。
第三十二條里程確定
旅客運輸的營運里程,由各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三條里程計算
旅客運輸計費里程按旅客乘車站至到達站的區間裡程計算。在兩站之間下車的旅客,計費按前方站;在兩站之間上車的旅客,計費按後方站。在兩站之間上(下)車,如距後(前)方站超過五公里時,按實際里程計費。
第三十四條旅客運輸區域運價
在地理、自然條件差異較大的地區,可以制定區域運價。區域運價提高幅度一般不得超過基本運價的20%,跨越幾個運價區的票價,可按不同運價和里程分段計算。
第三十五條跨省旅客運價
跨省旅客運價,應按毗鄰省不同運價和里程分段計算,也可執行跨省運輸協定規定的運價。
第三十六條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過一米三的兒童購買全票。兒童身高一米一至一米三的購買兒童票;殘廢軍人憑“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購買殘廢軍人票。兒童票和殘廢軍人票均為半票,按全票的半價收費。

旅客運價計算

第三十七條運價單位
計程運價以元/人公里為單位;計時運價以元/座位小時為單位。旅客運輸起碼票價為五分;票價尾數二分以下不計,三分至七分按五分計,八分至一角按一角計。
第三十八條旅客基本運價
旅客基本運價是指普通大型客車在正常營運路線運輸中每人公里的運價。
第三十九條普通客票價
普通客票價是指普通大型客車的客運班車票價,按基本運價計算。
第四十條寬座旅客票價
寬座客票價是以普通大型客車為基礎,經過改善設施、減少座位、增強舒適性、提高營運速度的客運班車票價。其運價提高幅度一般不得高於基本運價的40%。裝有空調設備的客車在使用空調設備季節,另收空調加成費。
第四十一條城鄉公共客票價
城鄉公共客票價是指縣社、城鄉之間短途定時、定線隨車發售的定額客票價,一般按基本運價計算。
凡減少座席增加乘客的城鄉公共客票價, 應根據增加乘客和定額載客人數的比例減價。減價幅度一般為基本運價的10-20%。
第四十二條小型車客票價
小型車客票價是指載客座位在15座及以下的小型客車票價。 應根據車型、
車輛座位、舒適性分等計價。五至十五座位的票價一般不得高於基本運價的200%,五座以下的票價,由各省、市、自治區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經同級物價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代客車票價
代客車票價是指在貨車上設有臨時載客設施的客運票價, 其票價應低於基本運價的10-20%。
第四十四條旅客包車運價
1.計程包車
計程包車運價,按車輛駛抵載客地點起至包用完畢地點止的實際里程,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用車型的人公里運價計算。
計程包車起碼計費里程為十五公里。
單程旅客包車回程空駛時,回程費不得超過單程運費的50%;往返包車按全程運費減成10%。
2.計時包車
計時包車運價, 按包車計費時間、 客車核定載客量和包車車型的車座按小時運價計算。
旅客包車計費時間是指車輛到達約定地點起至完成任務時止的時間。車輛發生故障、修理、司機用飯和承運方延誤 時間應予扣除。
計費起碼時間為一小時,超過一小時以上,尾數不足半小時者,以半小時遞進計費。整日包車,每日包用八小時及以下者,按八小時計費;八小時以上者,按實際包用小時計費。客車由站(庫)至約定地點和完成任務返回站(庫)的空駛里程,按50%作為計費里程,並以基本運價計費。

旅客運輸其它費收

第四十五條包車取消費和包車空駛損失費
包用單位取消包車,未造成車輛空駛者,用車前一天按每車座一角,用車當天按每車座三角收取包車取消費;從外站或從車站調至包車地點,因取消包車造成的往返空駛,除收包車取消費外,還應按實際行駛里程、額定座位和旅客運輸基本運價的50%計算,核收包車空駛損失費。
第四十六條包車停歇延滯和供車延誤費
因包用單位責任使車輛停歇付給承運方延滯費和因承運方責任未如期供車付給包用單位的供車延誤費,均按客車核定載客量、計時包車車座小時運價的50%和停歇、延誤時間計算。停歇、延誤 時間的計算方法除小型客車由各省、市、自治
區自行規定外,均同貨車。
第四十七條旅客運輸雜費
1.補票費
旅客無票乘車主動補票者除收始發站起至到達站的票價外,加收手續費一角,凡屬無票或持無效客票乘車者還應課以票面金額50-100%的罰款。
2.退票費
旅客在當次班車開車前半小時辦理退票,核收退票手續費一角;在開車後兩小時以內退票,核收退票費三角。票面不足退票費金額和開車兩小時後均不退票。
3.行李包裹變更手續費和保管費
行李包裹在起運前取消或變更託運地點時,每票每次核收手續費一角;因特殊原因要求中途站停運時,核收手續費每票三角,退還未運區段運費。行李包裹到達後應自通知到達收件人的第三日起計算,每日每件收取保管費一角。
4.小件物品暫存費
憑有效客票或當天到達客票暫存的小件物品,每日每件收費一角。

行李包裹運價

第四十八條行李、包裹運價分類
普通行李、包裹:是指每公斤體積不超過四立方分米,但每件重量不超過三十公斤的行李、包裹。
輕浮行李、包裹:是指每公斤體積超過四立方分米但每件體積不超過一百二十立方分米的行李包裹。
計件行李、包裹 :是指按規定以物品件數為單位託運的行李、包裹,如:未拆
散的腳踏車,殘廢人的座車,未拆散的縫紉機等。計件行李包裹種類和每件折算重量除我部有統一規定者外,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擬定計件行李、包裹品名和換算重量表。
第四十九條行李、包裹運價的計算
1.行李包裹計費重量
普通行李包裹以實際重量為計費重量;輕浮行李包裹以體積每四立方分米折合一公斤為計費重量;計件行李包裹以規定的折算重量作為計費重量。行李包裹計費單位為:元/公斤公里。
2.行李包裹計價
行李包裹應分別計價。每百公斤公里行李運價一般應與旅客基本運價相同;每百公斤公里包裹運價一般應為旅客基本運價的1.5倍。
即行李:1百公斤公里行李運價=1人公里運價
包裹:1百公斤公里包裹運價=1.5人公里運價
3.免費攜帶行李和物品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和物品,每全票(包括殘廢軍人票)免費十公斤,每兒童票免費五公斤。超過免費重量部分,按行李、包裹運價計收運費。隨身攜帶行李、包裹和物品占用座位時,還應按占用座位數購票。

附則

第五十條本規則實施後,《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和《公路汽車旅客運輸規則》中有關客貨運雜費部分,均按本規則辦理。本規則解釋權屬於本部,如有未盡事宜由本部修改、補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