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的聯合通知

交通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的聯合通知在1989.04.10由交通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發布《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的聯合通知
  • 頒布時間:1989年04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01日
  • 頒布單位:交通部, 國家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交通部(88)交海運字275號文頒發的《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去年(1988年)十二月,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和交通部邀集部分口岸城市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及航運、港埠企業在廣州召開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審定會,會上討論並審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則》、《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方法》和《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現將《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發給你們,並決定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請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鑒於這是一項新的工作,各有關港航企業要與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注意積累經驗和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工作情況。為了使工作協調一致,茲將廣州會議上提出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於申請檢驗的含水礦產品範圍:主要是指散裝海運出口(含向國外出口和國內出口)的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煤炭除外)。對於含水率超過8%,而粒度較大的散裝礦砂或塊礦,在船舶受載航行中不致由於搖擺與振動產生礦、水游離液面的,以及袋裝的礦產品,可不進行檢驗;對國輪在國外港口承運我國外貿進口或承運第三國同類產品時,受載前亦應根據(88)交海字275號通知及本通知精神,並參照國際公認的有關辦法辦理。
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安全檢驗,由託運人向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提出申請。
二、關於與其他貨物同船配載、非整船運輸的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是否需要申請檢驗問題:鑒於目前情況,應以是否影響船舶穩性及航行安全為前提,如無影響,可不申請檢驗,否則應申請檢驗;在營運中需要檢驗的,承運人應按(88)交海字275號通知的有關規定向託運人提出建議,由託運人向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申請檢驗。
三、關於整堆礦產品需分幾艘船舶裝運的,是一次性還是分船次申請檢驗的問題:為保證檢驗結果的正確性,應分船次申請檢驗,並將申請檢驗的貨堆按船次劃定範圍。
四、關於國內鐵水聯運時,如何申請檢驗的問題:可由換裝港通知發貨人及時派人到港,向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申請檢驗;或由發貨人確定被委託人代為辦理,檢驗費由被委託人向委託人結算,並酌收代理手續費用。
五、根據(88)交海字275號通知及國標質發〔1988〕015號通知的有關規定,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應簽發(88)交海字275號通知第一條第(1)款平均含水率的檢測數據證明;對該通知第一條第(3)款貨物物化性能等,待制定出具體測定方法後,再由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檢測數據證明。
六、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的檢驗取樣單及檢驗報告格式,已由國家技術監督局委託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統一設計,一俟審定,即可使用。
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方法
(一)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則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方法規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的規則。
本方法適用於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使用。
本方法亦適用下列方法使用:
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方法;
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
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物化性能(吸濕、氧化、自燃或揮發毒性氣體)的測定方法(待起草)。
2 檢驗規則
2.1本方法為口岸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簽發海運貨物——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和物化性能證明檔案的檢驗方法。
2.2分析試樣一律按《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方法》進行採取、製備。
2.3稱量所用分析天平不應低於三級。天平、砝碼、容量器皿、測溫毫伏計和熱電偶等計量器具應按規定期限進行校正並保證其準確度。
2.4測定所用試劑,如無特殊說明,均指符合國家標準(GB)或部頒標準(HG、HGB)的分析純試劑。作為基準物應採用基準試劑。
2.5配製溶液與分析過程中所用的水,為蒸餾水或離子交換水。
2.6方法所載溶液,除註明外均為水溶液。
2.7方法中所載的液體試劑,除註明外均為該試劑的濃溶液。
2.8方法中所載非標準比例濃度溶液,系指濃試劑的體積與水的體積之比。兩種固體按比例相混合,系指重量之比。
2.9方法中所載百分濃度溶液,系指100毫升溶液中所含溶質的克數。
2.10標定標準溶液的濃度時,應同時進行三份以上的測定,所得濃度結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相對誤差不大於0.2%時,可取其算術平均值,否則應重新進行標定。
2.11方法中各項分析必須做全部操作的試劑空白,對測定結果進行校正。
2.12數字修約方法:按“四捨六入五單雙法”的修約規定處理。
2.13簽發海運貨物——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證明檔案後,若貨物被雨雪淋濕,則簽發出的證明檔案自然失效。應重新檢驗簽證。
(二)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方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方法規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
本方法遵守《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則》。
2 分析試樣的採取及製備方法
2.1取樣工具和制樣設備
2.1.1鐵鏟。
2.1.2鐵板。
2.1.3鐵錘。
2.1.4鐵鎬。
2.1.5取樣探子(採取袋裝精選礦粉試樣時用;規格見圖1)。
圖1 取樣探子(用外徑22mm、管壁厚1.2mm不鏽鋼管制造)(略)
2.1.6 齶式破碎機。
2.1.7 輥式破碎機。
2.1.8 電動振篩機。
2.1.9 樣品分樣器。
2.1.10 帶蓋盛樣桶。
2.1.11 樣品瓶。
2.1.12 磅秤。
2.1.13 20毫米、10毫米、3毫米孔徑的機篩各一個。
2.2 採樣數量
2.2.1 原礦(塊礦)
商品原礦(塊礦)50噸以下,按0.1%採樣,礦樣量按(1)式計算:
m=0.1%×m0 (1)
式中:m——礦樣量,噸;
m0——礦石批量,噸。
商品原礦(塊礦)50噸以上,超過50噸部分按0.05%採樣,礦樣量按(2)式計算:
m=0.05+0.05%(m0-50) (2)
式中:m——礦樣量,噸;
m0——礦石批量,噸;
0.05——為50×0.1%,噸。
2.2.2 精選礦粉
礦樣量按0.01%採樣,批量少於50噸時礦樣量不應少於5公斤。礦樣量按(3)式計算:
m=0.01%×m0。 (3)
式中:m——礦樣量,噸;
m0——礦石批量,噸。
原則上同一等級,一次供應的礦石為一批,每批為一個取樣單位。每批礦石在海運裝貨前均應抽樣檢驗,採樣時在離表層0.35米以下深度進行取樣。
2.3.1 散裝礦堆上採樣:除去堆頂及堆底的0.35米,類似圖2,每隔1米斜坡距離作橫截面,以各橫截面四周,按點與點相距1.5~2米布置採樣點,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該批礦應取的礦樣量,然後合成為該批礦礦樣。
2.3.2 袋裝精選礦粉堆上採樣:除去堆頂及堆底的一層(袋),類似圖3,每隔3層(袋)的距離作橫截面,以各橫截面四周,按點與點相距3袋布置採樣點,用取樣探子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該批礦應取的礦樣量,然後合成為該批礦礦樣。
2.3.3 船舶上採樣:分艙布置採樣點,距船舷0.3~0.5米,類似圖4,前後左右沿伸布點,點與點距離為1.5~2米,每次等量取出符合該批礦應取的礦樣量,然後合成為該批礦礦樣。
2.4 礦樣的處理
採取的礦樣應馬上進行處理,不宜放置過久,以免水分揮發及物化性能改變。
2.4.1 原礦(塊礦)
將採取的礦樣合併在一起,破碎至直徑不大於20毫米,在平滑無隙的鐵板上,充分混勻後,由堆頂逐鏟疊堆成一個圓錐體,然後將錐頂壓平,以四分法將礦樣縮分至約40公斤。礦樣量少於40公斤不進行此項縮分。
取上述經過初步破碎縮分的礦樣,再次破碎至礦塊直徑不大於10毫米,以四分法將礦樣縮分至約10公斤。
繼續將礦樣破碎至礦塊直徑為3毫米以下,充分混勻,用樣品分樣器縮分出約2公斤試樣。
2.4.2 精選礦粉
對於精選礦粉,將採取的試樣合併在一起,充分混合均勻後,以四分法將礦樣縮分至約10公斤(礦樣量少於10公斤不進行此項縮分),然後用樣品分樣器縮分出約2公斤試樣。
2.5 盛樣容器和標籤
2.5.1 取縮分後約2公斤試樣,等量分裝於四個清潔、乾燥、帶磨口塞的廣口瓶中,四瓶試樣均用石蠟封口,附上標籤。取兩瓶試樣交實驗室分析(一瓶作測定含水率用;一瓶作測定物化性能用),其餘兩瓶,保存3個月,以備復驗。
2.5.2 標籤上註明以下各項:
a.編號。
b.品名、等級、產地、使用單位名稱。
c.批號、批量、裝船批量。
d.船名。
e.取樣、制樣人姓名。
f.取樣、制樣地點。
g.取樣、制樣日期時間及天氣。
2.6 採樣時,如果塊徑過大,其重量超出所取點的重量時,可擊碎後再取樣。
(三)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方法規定了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時,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平均含水率的測定。
本方法遵守《海運精選礦粉及含水礦產品安全檢驗規則》。
2 分析方法
2.1方法原理
水分在礦物中以兩種形式存在——吸附水分和化合水分。本方法測定的是吸附水分。這種水分能在105~110℃烘乾時失去。根據質量損失即可求得試樣中吸附水分的含量。
2.2儀器
2.2.1控溫烘箱。
2.2.2分度值≤0.05克的稱量天平。
2.2.3直徑12厘米培養皿。
2.2.4乾燥器。
2.3試樣
用《精選礦粉和含水礦產品分析試樣的採用及製備方法》製備而得的試樣,應置於密閉容器中。
2.4分析步驟
稱取試樣70~100克(稱準至0.05克),均勻地平鋪於一恆重的直徑12厘米的培養皿中,在105~110℃烘乾2小時,取出置於乾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稱量。重複操作,每次烘1小時,直至兩次稱量之差不大於0.10克。分析時應稱取三份試樣進行測定,取其平均值。
2.5分析結果的計算
2.5.1平均含水率計算公式:
m1-m2
H2O(%)=------×100
m3
式中:m1——烘乾前試樣與培養皿之質量,克;
m2——烘乾後試樣與培養皿之質量,克;
m3——試樣量,克。
2.5.2允許差
平行結果的相對偏差的平均值應不大於2%,否則應重新取樣復驗。試驗結果精確到小數點後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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