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捆己戲件全文
交通運輸部關於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的意見
交法發〔2020〕1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樂屑簽郵政局,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
為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保障和促進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圍繞加快建設交通強國,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漏戲船,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質量立法促進交通運輸高質量發展,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目標。
到2035年,基本形成系統完備、架構科學、布局合理、分工明確、相互銜接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跨運輸方式、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等各領域“龍頭法”和重點配套行政法規制修訂工作基本完成,覆蓋交通運輸各領域的法規體系主骨架基本建立;不同運輸方式的法律制度有效銜接,支撐各種運輸方式一體化融合發展,保障現代化綜合交通體系建設;交通運輸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支撐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基本實現。
到本世達慨習滲紀中葉,全面建成與交通強國相適應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交通運輸各項法律制度更加鞏固、更加完備,制度優勢有效轉化為擔項贈頌治理效能,支撐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實現,並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三)基本原則。
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在立法中切實得到貫徹實施。
堅持立法為民,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願、得到人民擁護。
堅持服務和保障加快建設交通強國,緊扣行業改革發展需求,加快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為加快建設交通強國提供長期性的制度保障。
堅持實事求是,穩中求進,統籌有序,區分輕重緩急,突出工作重點,閥才填補空白點、補強薄弱點,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二、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框架結構
根據各法規主要調整領域,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由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鐵路法規系統、公路法規系統、水路法規系統、民航法規系統和郵政笑市閥法規系統六個系統構成。
(一)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
《交通運輸法》
——《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
(二)鐵路法規系統。
《鐵路法》
——《鐵路運輸條例》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三)公路法規系統。
由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和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構成。
1.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公路法》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農村公路條例》
2.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道路運輸法》
——《道路運輸條例》
——《城市公共運輸條例》
(四)水路法規系統。
由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三個子系統構成。
1.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港口法》
——《港口管理條例》
《航道法》
——《航道管理條例》
——《航標條例》
——《通航建築物管理條例》
2.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海商法》
《航運法》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國際海運條例》
3.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
《海上交通安全法》
《船員法》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
——《船舶登記條例》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
——《潛水條例》
——《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
(五)民航法規系統。
由航空器、運行審定、機場管理、空中交通管理、運輸管理、通用航空、安全保衛、航空安全與事故調查八個子系統構成。
《民用航空法》
1.航空器子系統。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條例》
2.運行審定子系統。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
3.機場管理子系統。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4.空中交通管理子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
5.運輸管理子系統。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
——《民用航空市場管理條例》
6.通用航空子系統。
——《通用航空管理條例》
7.安全保衛子系統。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8.航空安全與事故調查子系統。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
(六)郵政法規系統。
《郵政法》
——《郵政服務條例》
——《快遞條例》
——《郵政業安全管理條例》
三、工作安排
(一)“十四五”時期法規項目安排。
推動《公路法(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鐵路法(修訂)》《民用航空法(修訂)》《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農村公路條例》《城市公共運輸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修訂)》《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修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條例》頒布實施。
(二)2035年前法規項目安排。
1.推動出台的法規項目安排。
推動《海商法(修訂)》《港口法(修訂)》《航道管理條例(修訂)》《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修訂)》《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潛水條例》《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郵政業安全管理條例》頒布實施。
2.完成起草並報送國務院的法規項目安排。
積極推進《交通運輸法》立法進程。完成《船員法》《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國際海運條例(修訂)》《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船舶登記條例(修訂)》《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鐵路運輸條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通用航空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起草並報送國務院。
(三)本世紀中葉前法規項目安排。
在推動已報送國務院的法規項目頒布實施的基礎上,完成《道路運輸法》《航運法》《港口管理條例》《通航建築物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市場管理條例》《郵政服務條例》起草並推動頒布實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的重要性,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推進。起草部門要落實好起草的主體責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節點,確保起草質量;法制工作部門要發揮好牽頭組織、歸口管理、審核把關、溝通協調作用,確保法規項目有序推進。
(二)注重統籌銜接。科學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將立法規劃逐年分解、落實到年度立法計畫。積極協調推動將重點法規項目及時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立法計畫和國務院立法計畫。提高立法與改革銜接的精準度,及時跟進、主動銜接國家重點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工作,切實維護憲法權威和國家法制統一。建立法規體系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情勢變化及時調整最佳化,提高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立法機制。拓寬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充分聽取人民民眾、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完善立法程式,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立法動態評估機制,及時修改和廢止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把立法工作與普法有機結合,做好新頒布或新修訂法規宣傳工作,加大立法解讀力度,加強立法輿情回應,凝聚社會共識,促進全民守法。
(四)加強交流合作。加強與地方立法合作,建立行業立法互動交流機制,對於國家層面尚不具備統一立法條件的領域,鼓勵地方在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先期開展地方立法。積極參與國際立法交流合作,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深入研究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做好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銜接,以及國際條約重要制度的國內法轉化。
(五)強化支撐保障。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強化立法人員配備和培養。進一步推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統籌行業資源、社會資源,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共建,打造交通運輸立法智庫,吸收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家型人才協助立法工作。通過部戰略規劃項目等渠道,加強立法理論研究,立足實踐,把握規律,形成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附屬檔案: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法規項目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法規項目
一、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
(一)法律。
——《交通運輸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明確交通運輸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明確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確立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明確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的定位和重點任務;促進不同運輸方式的規劃、政策、標準的統籌和銜接,推進各交通方式融合發展,促進多式聯運發展;強化交通運輸安全發展和相關保障要求;打破不同運輸方式信息壁壘,促進信息歸集、共享和公開。
(二)行政法規。
——《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多層級、一體化綜合交通樞紐體系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以及安全生產、設施保護等問題,有機連線和最佳化配置不同運輸方式的線路、場站、信息等資源,促進網路化運輸和集疏運體系建設,實現“零換乘”和“無縫銜接”。
二、鐵路法規系統
(一)法律。
——《鐵路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全國鐵路建設和運輸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規劃、建設、運輸、安全保護、監管等內容。為了適應鐵路政企分開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鐵路市場化改革形勢要求,迫切需要對鐵路規劃、建設、運輸、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及時鞏固鐵路改革發展成果,守好鐵路安全生命線,推動鐵路融入綜合立體交通網路體系,推進鐵路運輸市場開放,促進鐵路高質量發展。
(二)行政法規。
——《鐵路運輸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運輸服務質量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運輸的基本政策、管理體制、市場調控、服務質量監管以及市場秩序維護等內容,努力讓廣大人民民眾享有更加便捷舒適、經濟高效的鐵路運輸服務。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工程質量和鐵路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建設質量安全、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社會公眾義務等內容,切實提高鐵路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讓法治成為鐵路安全治理的重要依託。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事故分級、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等內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鐵路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隨著鐵路政企分開改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需要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機製作出相應調整,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公路法規系統
(一)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1.法律。
——《公路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收費公路等內容。由於新農村建設加快推進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帶來的公路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就農村公路建、養、管及收費公路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並就公路安全管理的內容予以補充和強化。
2.行政法規。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設定、收費標準確定、收費權益轉讓以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國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收費公路的投融資體制、發展模式、安全管理等內容需要結合新形勢作出調整。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加強公路保護和養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公路線路保護、公路通行、公路養護等內容。
——《農村公路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政府主體責任尚未落實、管理體制機制有待理順、養路護路保障體系尚需完善、資金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民眾力量發揮不足等問題,按照“四好農村路”總體要求,主要包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方面及主體責任、資金保障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1.法律。
——《道路運輸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明確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概念內涵、地位作用、發展方向、管理原則、體制機制,建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推動自動駕駛等先進技術在道路運輸領域的發展套用,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
2.行政法規。
——《道路運輸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道路客運、道路貨運、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國際道路運輸等經營活動。隨著道路運輸業改革發展,需要在管理體制機制、新舊業態融合、安全監督管理、自動駕駛等先進技術的套用等方面進行全面修訂。
——《城市公共運輸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城市公共運輸運營秩序、當事人權利義務、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方向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城市公共運輸的規劃與建設、運營服務規範、運營安全管理等內容。
四、水路法規系統
(一)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1.法律。
——《港口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港口管理體制,港口規劃和建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隨著水運業的發展,需要就港口管理體制、港口工程建設管理、港口生產安全管理、港口運輸保障義務、港口綠色發展及岸線管理、港口資源整合、港口和船舶岸電使用管理等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
——《航道法》(已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加強航道建設和管理,保障航道暢通,發展航道事業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道的戰略定位及發展政策、規劃、建設、養護、安全、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2.行政法規。
——《港口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港口規劃、建設和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港口規劃和建設、經營秩序、港口收費、港口安全生產、基礎設施維護、港口岸線管理等內容。
——《航道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道規劃與建設管理、對航道的保護以及航道養護經費安排等內容。隨著上位法《航道法》的出台,需要予以全面修訂。
——《航標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航標的管理和保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設定、管理、維護航標的規則以及禁止危害航標安全、影響航標效能行為等內容。
——《通航建築物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通航建築物行業管理職責以及通航建築物建設、運行、與水資源綜合利用、樞紐及航運安全的關係等問題,主要內容包括通航建築物規劃、建設、驗收、運行管理、保障安全和資金,以及多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要求等內容。
(二)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1.法律。
——《海商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的相關權利、海上貨物和旅客運輸契約、船舶碰撞與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海事賠償等內容。隨著航運與國際貿易的發展變化以及國內外立法環境的變化,需要予以全面修訂。
——《航運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航運業法律地位、發展方向、市場規則、經營規範和市場調控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運管理體制、政策導向、市場準入制度和相關主體規範、競爭秩序及調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推動自動駕駛等先進技術在航運領域的發展及套用等內容。
2.行政法規。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和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市場秩序維護及運力調控制度、市場主體行為及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等內容。
——《國際海運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及運輸秩序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資質、市場行為、市場監管和巨觀調控等內容。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調整及行政審批制度、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改革推進,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
1.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海上交通安全和應急保障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檢驗登記、船員管理、海上安全保障、危險貨物運輸、海上搜尋救助等內容。由於立法年代較早,一些制度內容過於陳舊,需要予以全面修訂,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制度。
——《船員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調整和規範船員管理和船員勞動保障等涉及的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船長,船員資格取得,船員的職務劃分和職責,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船員職業保障、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和人身保險等。
2.行政法規。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內河交通安全和應急保障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浮動設施及船員的準入條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般規則,危險貨物的監管,通航保障舉措、遇險救助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內容。隨著內河交通安全形勢的變化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提升,需要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內容作出修訂。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海上設施及船運貨物貨櫃安全航行、安全作業所需技術條件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海上設施及船運貨物貨櫃檢驗的職責、程式、條件等相關制度內容。隨著世界航運及船檢的發展,需要對船檢體制和監管模式等方面作出修訂,並需要根據技術發展情況,為自動駕駛技術在船舶上的套用留出接口。
——《船舶登記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登記過程中組織程式、各方權利義務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變更及註銷的程式,船舶國籍和標誌的認定,船舶抵押和租賃管理等內容。隨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和融資租賃等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需要對船舶登記程式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後,調查處理的程式措施等問題。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以及調解等。
——《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沉船打撈單位資質管理、沉船打撈程式、沉船的後期處理、打撈行業的監管等內容。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及事故應急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內容。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內河環境的防治及事故應急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和損害賠償等內容。
——《潛水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潛水作業市場秩序,保障潛水員健康和安全,促進潛水活動健康發展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從業準入、潛水作業和裝備、潛水員職業保障以及事故調查等內容。
——《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明確水上搜救協調機制、界定相關各方義務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機構和職責、預警與報告、搜尋救助行動、搜尋救助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五、民航法規系統
(一)法律。
——《民用航空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飛行活動,維護飛行秩序,保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航空人員、民用機場、空中航行活動、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行為、通用航空、搜尋援救和事故調查、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外國民用航空等內容。隨著我國民用航空事業快速發展,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安全水平顯著提高,有必要對本法作出全面修訂,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開展,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行政法規。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並對其實施有效監督,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使用、維修以及相關技術鑑定和監督等內容,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國籍的管理,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臨時登記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與明確進行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的主管部門、登記程式、登記事項等內容,有效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製造、流通管理、駕駛資質、空域使用、飛行計畫申請、飛行實施等內容,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全生命周期設計、全類別覆蓋、全鏈條管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活動飛行標準管理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的運行、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和航空器維修機構及其監督檢查等內容,減少飛行事故發生,築牢民航安全生產防線。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具體包括民用機場的建設、使用、運營秩序與安全、機場環境安全等內容,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已制定)
本規則主要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飛行活動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空域管理、飛行管制、機場區域內飛行、航路航線飛行、飛行間隔、飛行指揮、特殊情況處置、航行保障、對外國航空器的特別規定等內容,維護國家領空主權,保障飛行活動安全有秩序進行。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飛行活動的管理、飛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切實保證通用航空飛行安全。
——《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搜尋援救遇到緊急情況的民用航空器,減少傷亡和損失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職責分工、搜尋援救的準備、實施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的組織、程式、保障等內容,關注事故家屬需求,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防範化解社會矛盾。
——《民用航空市場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運輸市場主體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準入退出機制、監督管理原則、重點監管對象界定,民用航空運輸市場主體廣告宣傳、信息公開、代碼共享、企業聯盟等行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監管方式和制度創新,激發民用航空市場發展活力。
——《通用航空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通用航空活動管理、保障通用航空飛行安全問題,具體包括通用航空經營審批及其條件、登記、保險、作業飛行等內容,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活動安全保衛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民用機場及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安全檢查制度等內容。隨著航空業的發展,需要通過修訂進一步完善和調整有關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監管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責任,確保民航安全運行平穩可控。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調查的職責、事故等級的劃分、調查的組織程式、調查的獨立性、調查員的法律地位等內容,防止和減少民用航空器事故。
六、郵政法規系統
(一)法律。
——《郵政法》(已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郵政普遍服務、市場監管、安全保障等問題,具體包括郵政設施、郵政服務、郵政資費、損失賠償、快遞業務等內容,為郵政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二)行政法規。
——《郵政服務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郵政服務的提供、使用及監督管理等問題,具體包括郵政服務的提供主體、競爭機制、義務履行、服務水平、財政補貼、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等內容,固化郵政服務領域的改革發展成果,滿足社會對更高質量的郵政服務需求。
——《快遞暫行條例》(已制定)
條件成熟時將現行《快遞暫行條例》調整為《快遞條例》。本條例主要規範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等問題,具體包括快遞發展保障、快遞經營主體、快遞服務、快遞安全等內容,有效促進快遞業提質升級。
——《郵政業安全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郵政業通信安全、信息安全、產業安全和生產安全的保障問題,具體包括禁寄物品的防範及處理、郵件及快件寄遞安全、郵政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以及相關責任分工等內容,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完成起草並報送國務院的法規項目安排。
積極推進《交通運輸法》立法進程。完成《船員法》《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國際海運條例(修訂)》《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船舶登記條例(修訂)》《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鐵路運輸條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通用航空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修訂)》起草並報送國務院。
(三)本世紀中葉前法規項目安排。
在推動已報送國務院的法規項目頒布實施的基礎上,完成《道路運輸法》《航運法》《港口管理條例》《通航建築物管理條例》《民用航空市場管理條例》《郵政服務條例》起草並推動頒布實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完善綜合交通法規體系的重要性,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協調推進。起草部門要落實好起草的主體責任,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節點,確保起草質量;法制工作部門要發揮好牽頭組織、歸口管理、審核把關、溝通協調作用,確保法規項目有序推進。
(二)注重統籌銜接。科學編制五年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將立法規劃逐年分解、落實到年度立法計畫。積極協調推動將重點法規項目及時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立法計畫和國務院立法計畫。提高立法與改革銜接的精準度,及時跟進、主動銜接國家重點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工作,切實維護憲法權威和國家法制統一。建立法規體系動態調整機制,根據情勢變化及時調整最佳化,提高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健全立法機制。拓寬人民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充分聽取人民民眾、企業、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加強和改進立法調研,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完善立法程式,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立法動態評估機制,及時修改和廢止不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把立法工作與普法有機結合,做好新頒布或新修訂法規宣傳工作,加大立法解讀力度,加強立法輿情回應,凝聚社會共識,促進全民守法。
(四)加強交流合作。加強與地方立法合作,建立行業立法互動交流機制,對於國家層面尚不具備統一立法條件的領域,鼓勵地方在立法許可權範圍內先期開展地方立法。積極參與國際立法交流合作,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深入研究國際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做好國際條約與國內法的銜接,以及國際條約重要制度的國內法轉化。
(五)強化支撐保障。加強立法工作隊伍建設,強化立法人員配備和培養。進一步推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統籌行業資源、社會資源,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共建,打造交通運輸立法智庫,吸收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專家型人才協助立法工作。通過部戰略規劃項目等渠道,加強立法理論研究,立足實踐,把握規律,形成高質量的研究成果。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將相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附屬檔案: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法規項目
交通運輸部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屬檔案
綜合交通法規體系法規項目
一、跨運輸方式法規系統
(一)法律。
——《交通運輸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明確交通運輸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明確綜合交通運輸發展的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確立綜合交通運輸管理體制;明確綜合交通運輸規劃的定位和重點任務;促進不同運輸方式的規劃、政策、標準的統籌和銜接,推進各交通方式融合發展,促進多式聯運發展;強化交通運輸安全發展和相關保障要求;打破不同運輸方式信息壁壘,促進信息歸集、共享和公開。
(二)行政法規。
——《綜合交通運輸樞紐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多層級、一體化綜合交通樞紐體系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以及安全生產、設施保護等問題,有機連線和最佳化配置不同運輸方式的線路、場站、信息等資源,促進網路化運輸和集疏運體系建設,實現“零換乘”和“無縫銜接”。
二、鐵路法規系統
(一)法律。
——《鐵路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全國鐵路建設和運輸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規劃、建設、運輸、安全保護、監管等內容。為了適應鐵路政企分開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鐵路市場化改革形勢要求,迫切需要對鐵路規劃、建設、運輸、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等制度進行全面修訂,及時鞏固鐵路改革發展成果,守好鐵路安全生命線,推動鐵路融入綜合立體交通網路體系,推進鐵路運輸市場開放,促進鐵路高質量發展。
(二)行政法規。
——《鐵路運輸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運輸市場秩序、運輸服務質量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運輸的基本政策、管理體制、市場調控、服務質量監管以及市場秩序維護等內容,努力讓廣大人民民眾享有更加便捷舒適、經濟高效的鐵路運輸服務。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工程質量和鐵路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鐵路建設質量安全、專用設備質量安全、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社會公眾義務等內容,切實提高鐵路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讓法治成為鐵路安全治理的重要依託。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事故分級、報告、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等內容。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對鐵路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隨著鐵路政企分開改革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需要對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機製作出相應調整,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公路法規系統
(一)公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1.法律。
——《公路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公路規劃、建設、養護、路政管理、收費公路等內容。由於新農村建設加快推進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帶來的公路管理體制改革,需要就農村公路建、養、管及收費公路相關內容進行修訂,並就公路安全管理的內容予以補充和強化。
2.行政法規。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收費公路建設和收費站設定、收費標準確定、收費權益轉讓以及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在國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收費公路的投融資體制、發展模式、安全管理等內容需要結合新形勢作出調整。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加強公路保護和養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公路線路保護、公路通行、公路養護等內容。
——《農村公路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農村公路發展中存在的政府主體責任尚未落實、管理體制機制有待理順、養路護路保障體系尚需完善、資金供需矛盾仍然突出、民眾力量發揮不足等問題,按照“四好農村路”總體要求,主要包括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管理、運營方面及主體責任、資金保障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道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1.法律。
——《道路運輸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明確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概念內涵、地位作用、發展方向、管理原則、體制機制,建立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要求,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推動自動駕駛等先進技術在道路運輸領域的發展套用,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
2.行政法規。
——《道路運輸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道路客運、道路貨運、出租汽車、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國際道路運輸等經營活動。隨著道路運輸業改革發展,需要在管理體制機制、新舊業態融合、安全監督管理、自動駕駛等先進技術的套用等方面進行全面修訂。
——《城市公共運輸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城市公共運輸運營秩序、當事人權利義務、城市公共運輸發展方向等方面的問題,具體包括城市公共運輸的規劃與建設、運營服務規範、運營安全管理等內容。
四、水路法規系統
(一)水運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
1.法律。
——《港口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加強港口管理、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港口管理體制,港口規劃和建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隨著水運業的發展,需要就港口管理體制、港口工程建設管理、港口生產安全管理、港口運輸保障義務、港口綠色發展及岸線管理、港口資源整合、港口和船舶岸電使用管理等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
——《航道法》(已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加強航道建設和管理,保障航道暢通,發展航道事業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道的戰略定位及發展政策、規劃、建設、養護、安全、保護等方面的內容。
2.行政法規。
——《港口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港口規劃、建設和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港口規劃和建設、經營秩序、港口收費、港口安全生產、基礎設施維護、港口岸線管理等內容。
——《航道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改善通航條件、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道規劃與建設管理、對航道的保護以及航道養護經費安排等內容。隨著上位法《航道法》的出台,需要予以全面修訂。
——《航標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航標的管理和保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設定、管理、維護航標的規則以及禁止危害航標安全、影響航標效能行為等內容。
——《通航建築物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通航建築物行業管理職責以及通航建築物建設、運行、與水資源綜合利用、樞紐及航運安全的關係等問題,主要內容包括通航建築物規劃、建設、驗收、運行管理、保障安全和資金,以及多梯級通航建築物聯合調度要求等內容。
(二)水路運輸法規子系統。
1.法律。
——《海商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海上運輸關係和船舶關係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的相關權利、海上貨物和旅客運輸契約、船舶碰撞與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海事賠償等內容。隨著航運與國際貿易的發展變化以及國內外立法環境的變化,需要予以全面修訂。
——《航運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航運業法律地位、發展方向、市場規則、經營規範和市場調控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運管理體制、政策導向、市場準入制度和相關主體規範、競爭秩序及調控、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推動自動駕駛等先進技術在航運領域的發展及套用等內容。
2.行政法規。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和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運輸安全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市場秩序維護及運力調控制度、市場主體行為及安全生產監管制度等內容。
——《國際海運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國際海上運輸活動及運輸秩序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資質、市場行為、市場監管和巨觀調控等內容。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調整及行政審批制度、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改革推進,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三)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子系統。
1.法律。
——《海上交通安全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海上交通安全和應急保障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檢驗登記、船員管理、海上安全保障、危險貨物運輸、海上搜尋救助等內容。由於立法年代較早,一些制度內容過於陳舊,需要予以全面修訂,完善海上交通安全的相關法律制度。
——《船員法》(待制定)
本法主要調整和規範船員管理和船員勞動保障等涉及的問題。主要內容包括船長,船員資格取得,船員的職務劃分和職責,船員培訓、考試和發證,船員職業保障、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和人身保險等。
2.行政法規。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內河交通安全和應急保障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浮動設施及船員的準入條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一般規則,危險貨物的監管,通航保障舉措、遇險救助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內容。隨著內河交通安全形勢的變化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提升,需要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相關內容作出修訂。
——《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海上設施及船運貨物貨櫃安全航行、安全作業所需技術條件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海上設施及船運貨物貨櫃檢驗的職責、程式、條件等相關制度內容。隨著世界航運及船檢的發展,需要對船檢體制和監管模式等方面作出修訂,並需要根據技術發展情況,為自動駕駛技術在船舶上的套用留出接口。
——《船舶登記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登記過程中組織程式、各方權利義務等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變更及註銷的程式,船舶國籍和標誌的認定,船舶抵押和租賃管理等內容。隨著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推進和融資租賃等新型商業模式的出現,需要對船舶登記程式的相關內容進行修訂。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後,調查處理的程式措施等問題。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報告、事故調查、事故處理以及調解等。
——《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沉船打撈清除管理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沉船打撈單位資質管理、沉船打撈程式、沉船的後期處理、打撈行業的監管等內容。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及事故應急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等內容。
——《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內河環境的防治及事故應急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防治船舶污染內河環境的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船舶有關作業活動的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調查處理和損害賠償等內容。
——《潛水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潛水作業市場秩序,保障潛水員健康和安全,促進潛水活動健康發展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從業準入、潛水作業和裝備、潛水員職業保障以及事故調查等內容。
——《水上人命搜尋救助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明確水上搜救協調機制、界定相關各方義務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機構和職責、預警與報告、搜尋救助行動、搜尋救助保障、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五、民航法規系統
(一)法律。
——《民用航空法》(待修訂)
本法主要規範飛行活動,維護飛行秩序,保護當事人各方合法權益,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航空人員、民用機場、空中航行活動、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及行為、通用航空、搜尋援救和事故調查、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外國民用航空等內容。隨著我國民用航空事業快速發展,行業規模不斷擴大,服務能力逐步提升,安全水平顯著提高,有必要對本法作出全面修訂,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有序開展,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高質量發展。
(二)行政法規。
——《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保證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並對其實施有效監督,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使用、維修以及相關技術鑑定和監督等內容,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國籍的管理,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國籍標誌和登記標誌、臨時登記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與明確進行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的主管部門、登記程式、登記事項等內容,有效維護民用航空活動秩序。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製造、流通管理、駕駛資質、空域使用、飛行計畫申請、飛行實施等內容,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全生命周期設計、全類別覆蓋、全鏈條管理,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飛行安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活動飛行標準管理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民用航空器的運行、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和航空器維修機構及其監督檢查等內容,減少飛行事故發生,築牢民航安全生產防線。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管理,具體包括民用機場的建設、使用、運營秩序與安全、機場環境安全等內容,積極、穩步推進民用機場發展,保障民用機場安全和有序運營,維護有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已制定)
本規則主要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飛行活動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空域管理、飛行管制、機場區域內飛行、航路航線飛行、飛行間隔、飛行指揮、特殊情況處置、航行保障、對外國航空器的特別規定等內容,維護國家領空主權,保障飛行活動安全有秩序進行。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已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飛行空域的劃設與使用、飛行活動的管理、飛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氣球的規定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切實保證通用航空飛行安全。
——《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搜尋援救遇到緊急情況的民用航空器,減少傷亡和損失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職責分工、搜尋援救的準備、實施等內容。
——《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航空器事故家屬援助的組織、程式、保障等內容,關注事故家屬需求,穩妥做好事故善後工作,防範化解社會矛盾。
——《民用航空市場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運輸市場主體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準入退出機制、監督管理原則、重點監管對象界定,民用航空運輸市場主體廣告宣傳、信息公開、代碼共享、企業聯盟等行為,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監管方式和制度創新,激發民用航空市場發展活力。
——《通用航空管理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通用航空活動管理、保障通用航空飛行安全問題,具體包括通用航空經營審批及其條件、登記、保險、作業飛行等內容,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待修訂)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活動安全保衛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民用機場及民用航空營運的安全保衛,安全檢查制度等內容。隨著航空業的發展,需要通過修訂進一步完善和調整有關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監管工作機制,落實安全保衛責任,確保民航安全運行平穩可控。
——《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條例》(待制定)
本條例主要規範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所涉及的問題,具體包括調查的職責、事故等級的劃分、調查的組織程式、調查的獨立性、調查員的法律地位等內容,防止和減少民用航空器事故。
六、郵政法規系統
(一)法律。
——《郵政法》(已制定)
本法主要規範郵政普遍服務、市場監管、安全保障等問題,具體包括郵政設施、郵政服務、郵政資費、損失賠償、快遞業務等內容,為郵政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支撐。
(二)行政法規。
——《郵政服務條例》(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