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通信管理規則

1999年2月13日經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通信管理規則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9.06.09
  • 實施時間:1999.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網路規劃、組織、管理,第三章 業務管理,第四章 技術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通信管理,保證交通通信網的統一、暢通和通信業務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交通通信設施的作用,適應水路和公路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交通通信工程建設、通信網路組織和設備配置以及通信運營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交通通信網由水運通信網、公路通信網和部分水運、公路共用通信設施組成。
第四條 交通通信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籌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交通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主管全國交通通信工作。
中國交通通信中心根據交通部的委託具體負責全國交通通信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據本規則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交通通信工作。
長江、珠江、黑龍江航務(運)管理機構,海(水)上交通安全監督機構、港口管理機構根據本規則和交通部確定的職責,負責其管轄範圍內的通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網路規劃、組織、管理

第六條 交通通信網的規劃和建設應充分考慮交通行業特點及全程全網統一暢通的要求,在交通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統一技術體制和技術標準。
第七條 全國交通通信規劃由交通部負責組織編制並發布。
交通系統各地區、各單位應按交通通信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地區、本單位的通信發展規劃和計畫,並報交通部審核。
第八條 公路國道主幹線通信網、省級交換中心、800MHZ集群通信系統、江海岸電台建設和改造項目的技術方案,應報中國交通通信中心審核,並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報批後實施。
第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行業對通信的需求,科學地組織調配通信電路,保障通信網路暢通安全。
第十條 交通一級長途通信網由中國交通通信中心負責組織,統一調度通信電路。
第十一條 公路交通通信網分為四級,實行分級管理。
(一)一級網:以交通部為中心,聯接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通信網,由中國交通通信中心負責組織、調度、管理;
(二)二級網: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聯接各市(設區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門的通信網,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三)三級網:以市交通主管部門為中心,聯接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的通信網,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四)四級網:以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為中心連線其所屬部門的通信網,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 全國交通系統的應急、戰備通信網,由交通部負責組織管理。地區性應急、戰備通信設施,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交通通信設施,如需與交通一級長途通信網聯網,應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交通通信中心辦理入網申請,獲批准後,方可建設和入網運行。未經批准的各類通信業務和用戶不得引入交通通信網。
第十四條 水上移動通信網由交通部負責組織和協調,由電台及設施所屬單位負責具體的經營和管理;
公路通信網由所屬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管理。
第十五條 交通系統水上無線電頻率、電台呼號和識別,無線電台(站)設定,由交通部統一審批、管理。公路移動通信電台設定、頻率管理按交通部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交通系統無線電設備的研製、生產、購置和進口,按國家和交通部有關無線電管理規定辦理。未按規定辦理設台審批手續,不得擅自設定和使用無線電台(站)。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十七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應根據交通部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通信業務管理制度。交通通信業務發生變更,應事先按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報批,並提前將有關情況通知各用戶單位。
第十八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編制地區性通信業務資料並報中國交通通信中心。
第十九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應在每年3月底以前將本網範圍內通信組織、設備及通信人員狀況等統計資料用軟碟和報表形式報送中國交通通信中心。江海岸電台應按有關規定定期上報通信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交通部有關通信資費規定,不得隨意變動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
第二十一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必須加強對交通通信網的經營服務、話務等工作人員的管理,通信用語應文明規範。
實行承諾服務的單位,應把承諾的內容、標準及違約責任公開,接受用戶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技術管理

第二十二條 交通通信設施的配備和建設,應符合《交通通信網技術體制》、《公路通信技術要求及設備配備總則》和《公路通信技術要求及設備配備和組網技術要求》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要求。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入網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交通通信的機線設備管理,應按交通部通信導航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
第二十四條 通信專業技術人員應經過專門訓練,熟悉所管設備的性能、操作方法和要求,經考核合格後才能上崗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通信機構應當加強技術檔案和技術資料的管理,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交通系統各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通信質量標準,定期測試檢查各項技術指標,認真做好設備的維護保養,降低機線設備的故障率,保證交通通信網可靠運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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