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事項審計

在北京政府審計處(院)時期,審計的另一項內容是完成上級交辦的事項,其中包括經濟案件。如1914年3月,審計處奉國務院總理訓令,審查國務陸軍印鑄局前任局長俞文鼎任內發生的“墊款”糾紛案。該案主要涉案人員除俞文鼎外,還有該局鑄造處技術人員李恩啟和該局出納股主任焦鳳藻。
又如對工程項目交辦事項的審計。包括對工程招投標的監視和工程完工後的驗收部分。工程招投標審計,主要包括對工程施工圖樣與說明書、工程造價、工程規則與規格、各單位招投標簡章及與中標公司所訂契約的審核與監視。工程驗收審計,主要包括對承建工程公司履行契約狀況、工程進度、工程質量保證、工程財務支出等方面的審計,以防出現財務混亂、質量低劣、期限拖延和建設中偷工減料等,以求做到專款專用,工程建設按期按質按量完成。1934年,審計部監視工程開標及決標51次,監視驗收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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