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契稅

交換契稅

交換契稅指房屋交換行為發生後,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方的契約,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換契稅
  • 性質:契稅
  • 屬性:交換
  • 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方的契約
定義,中國台灣契稅,

定義

房屋產權交換交換的房屋價值相等的,免納契稅交換價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貨幣、實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房屋均應按現值作價,如雙方的房屋價值懸殊,又不找價的,其差額部分應視為贈與,由多得的一方繳納贈與契稅。以實物交換房屋,屬於買賣性質,應由房屋承受人按房屋的現值價格繳納契稅

中國台灣契稅

契稅在中國台灣是對不動產轉讓課徵的稅收。 1946年6月,國民黨政府頒布了《契稅條例》,1949 年以後被台灣當局沿用並曾多次修正。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 者,均應購用公定契紙,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兔征契稅。
現行納稅人及稅率如下:
1、買賣契稅,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6%申報納稅;
2、典權契稅,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的4%申報納稅;
3、交換契約,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 部分契價2%申報納稅,有給付差額價款者,其差額價款按買賣契稅稅率課徵;
4、贈與契稅,由受贈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
5、分割契稅,由分割人估價立契,按契價2%申報納稅;
6、占有契稅,由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估價立契,按契價6%申報納稅,先典後賣者,可以原納典權契稅額抵繳買賣契稅,但以典權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
下列情況免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者。
不課徵契稅之情形:
不動產為信託財產者,於左列各款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一、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四、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五、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納稅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契約 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 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同產權契約書狀憑證,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稽徵機關收到 申報後,應於15日內審查完畢,查定應納稅額,發單通知納稅人。由納稅人申報契價,未達申報時。由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標準價格,依評定標準 價格計征契稅。納稅人應於稽徵機關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繳納,並領回原繳證件。凡因不動 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及占有而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地政機關應憑繳納契稅收據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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