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文化體育旅遊廣電局

五原縣文化體育旅遊廣電局是五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局長:裴愛榮

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五原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委辦、政府辦印發的《五原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五原縣文體旅遊廣電局是五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文體旅遊廣電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文化體育旅遊廣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體育旅遊廣電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政策措施,加強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陣地意識形態安全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參與擬定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規劃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和文物事業、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體制機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全縣文化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指導全縣重大藝術演出活動。指導並推動全縣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四)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文物和博物館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公共服務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深入實施文化、廣播電視惠民工程,指導、監督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加強並扶持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事業建設和發展,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研究全縣體育發展戰略,編制並實施體育事業和體育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研究擬定全縣體育產業發展政策,培育、引導和扶持體育產業,推動體育產業發展。推動發展體育產業重點業態。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負責全縣體育彩票監督管理。
(六)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事業發展,推行全民健身實施計畫,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隊伍制度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的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管理指導全縣性體育社團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
(七)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研究和規劃競技體育運動項目設定與布局。指導協調競技體育訓練。指導運動員隊伍建設和業餘訓練工作。
(八)組織承辦參加國際、國內、自治區重大比賽,主辦全縣綜合性體育比賽。制定並頒布競賽規程,管理全縣性比賽和裁判員隊伍。組織開展反興奮劑工作。
(九)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指導體育學校建設。加強青少年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參與擬訂文物和博物館管理地方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全縣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組織開展世界文化遺產申報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工作。協調和指導全縣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組織文物保護宣傳工作,依法組織督察督辦文物違法案件。指導全縣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十二)統籌規劃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產業融合發展,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組織五原縣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旅遊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四季旅遊工作。推進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制定相關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
(十三)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和廣播電視市場健康發展,對市場經營、安全生產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
(十四)指導、監管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縣性、跨區域文化、文物、體育、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五)指導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行業、文物和博物館人才開發和隊伍建設。
(十六)指導和管理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交流合作與宣傳、推廣工作,企業文化、體育、旅遊對外交流活動。
(十七)指導、協調全縣性廣播電視主題宣傳、專題宣傳和重大宣傳活動。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和網路視聽節目的內容與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全縣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
(十八)負責對全縣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負責推進全縣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網際網路三網融合。
(二十)指導、推進全縣文化、體育、旅遊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制定全縣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十一)負責對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縣應急廣播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全縣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系統重大工程、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指導、協調全縣廣播電視系統安全播出、預防處置突發事件和保衛工作。
(二十三)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縣文體旅遊廣電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黨建、紀檢、文電、會務、信息、檔案史志、信訪、保密、政務公開、應急管理、安全保衛、軟體正版化、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統籌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職稱評定、幹部考核、人才隊伍建設和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全縣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資格管理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參與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負責文化、體育、旅遊、廣播電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推進“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擔機關法制建設,以及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涉外法律事務、普法宣傳教育等工作。負責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縣考核工作任務。擬訂文化體育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對全縣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體育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管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公共文化體育旅遊場所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任務。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協調督辦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舉報投訴。負責指導、監督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縣性、跨區域文化體育旅遊市場重大案件。承擔組織開展全縣導遊資格考試、導遊等級考試等相關工作。
(三)公共文化股。指導、推進全縣文化科技創新發展,參與擬訂全縣文化公共服務政策、公共文化事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髮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文化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承擔全縣文化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縣文化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公共服務活動,實施文化公益服務項目和工程。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申報、評審等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建設。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指導民眾文化和專業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擬訂全縣文物保護、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和文物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縣文物保護、研究、管理、搶救、維修、展覽、宣傳等業務工作,指導、管理全縣文物考古工作,承擔全縣各級各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及重要遺址的保護管理,組織協調全縣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協調、指導全縣博物館展覽等業務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博物館有關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全縣開展各級各類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和評審工作,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申報的組織協調、策劃、宣傳和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藝術創作和藝術培訓,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所屬文藝院團事業發展、體制改革。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大型文藝活動和藝術展演等。負責全縣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的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文化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負責文化產業統計工作。指導各類文化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四)體育股。制定全縣民眾體育工作的發展規劃,推行全縣全民健身實施計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指導開展全縣民眾性體育活動。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組織實施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推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發展。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社團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監督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研究制定全縣競技體育、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和運動項目設定、布局和競賽計畫,制定實施全縣性體育競賽規程。指導全縣體育訓練競賽、運動隊伍建設、體育科研工作和訓練基地發展。組織承辦參加國際和國內重大比賽,承辦全縣綜合性體育比賽。負責開展反興奮劑工作。管理全縣青少年體育工作發展規劃和競賽計畫,管理全縣青少年業餘訓練工作和體育競賽活動。指導監督青少年體育鍛鍊標準的實施。指導全縣體育學校建設。負責全縣青少年後備人才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政策,指導健身休閒、場館服務、體育用品銷售等產業發展。負責編制我縣體育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協調全縣體育產業發展。承擔規範體育服務管理、實施體育標準化建設的工作。承擔體育彩票銷售工作監督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縣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全縣體育產業統計等工作。
(五)旅遊股。參與擬訂全縣旅遊公共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承擔全縣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縣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推進全縣旅遊科技創新發展,組織協調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負責旅遊產業統計工作。指導各類旅遊產業行業協會建設與發展,指導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旅遊公共服務活動。承擔全縣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旅遊景區、鄉村(牧區)旅遊接待戶建設。指導文化公園建設。負責全縣重大旅遊節慶活動的宣傳方案策劃,承辦全縣重大旅遊節慶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對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和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承擔全縣文化、旅遊、廣播電視國內市場宣傳、推廣和產品推介工作,指導協調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更新完善各類宣傳資料。負責與其他省(市)、自治區、盟市的文化旅遊交流合作工作。
(六)廣電股。參與擬訂製定全縣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廣播電視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組織開展廣播電視科研工作及成果套用轉化推廣,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裝備技術提升。負責全縣廣播電視重大工程建設,擬訂全縣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有線、無線、衛星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和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與技術保障工作,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網路傳輸信息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擬訂全縣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台、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安全播出工作。指導、推進全縣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並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全縣廣播電視“戶戶通”、邊境地區廣播電視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國內衛星接收設施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全縣電視劇製作、電視劇產業發展。監管全縣廣播電視播出機構、節目製作機構及境外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及頻率、頻道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建立與撤銷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監管信息網路、IPTV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指導廣播電視機構開展融媒體建設,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協調推進三網融合。協調全縣廣播電視主題宣傳、專題宣傳和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導和應急播報。指導全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監管全縣廣播電視節目內容。監管全縣重大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卡通片的創作生產和播出。
第五條 縣文體旅遊廣電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第六條 縣文體旅遊廣電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五原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中共五原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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