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離婚登記辦理指南

受理條件,提交材料,辦理程式,

受理條件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提交材料

(一)當事人持有離婚協定書,協定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
(三)當事人各提交2張2吋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四)當事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辦理程式

(一)初審
1.查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2.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3.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定內容的意願;
4.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5.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定上籤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定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二)審查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定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三)登記(發證)
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婚姻登記員每辦完一對離婚登記,應當依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應當存檔的材料進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現原始材料丟失、損毀情況。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但應當給當事人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通知單》,並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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