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財政局政務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按照建設“開拓、透明、高效、誠信”政府的總要求,為增加機關行政行為透明度,規範政務信息公開行為,方便市民獲取財政政務信息,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九江市政府信息公開試行辦法》規定,結合本局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各單位公開政務信息,適用本細則。局辦公室按照本細則規定負責我局政務信息公開的實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獲取政務信息的權利,有權根據本細則規定申請本局相關部門向其提供有關的政務信息。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財政政務信息,是指財政機關合法產生、採集和整合的與財政有關的信息。政務信息公開除依法不予公開外原則上必須公開。政務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各科室下屬各單位根據本細則提供政務信息,一般不得收費,但本細則第十二條例外。
第二章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局機關及其下屬各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務信息:
(一)全市財政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財政行政規章和政策性檔案;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情況;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二)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職責、許可權;
(三)管理財政事務的依據、標準、程式;
(四)局領導成員的分工和調整變化情況;
(五)行政審批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年檢、報表事項;
(六)政府機關辦事條件、辦事程式、辦事依據、申報材料、辦事對象資格、辦結時限、聯繫方式和示範文本;
(七)公務員招考條件、程式和結果;
(八)依法廢止的財政政務信息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九)局機關認為應當予以公開的其他財政政務信息。
第六條局機關各科室、下屬各單位要根據自己的工作職能,主動向局辦公室申報並向社會公開下列財政政務信息:
(一)綜合規劃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防洪保全資金徵收辦法。
(二)條法稅政科:國家綜合性財政法律、法規和稅收法律法規。。
(三)預算科:全市財政收支月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四)國庫科:預算撥款程式、行政事業單位帳戶審批程式;
(五)行政政法科:辦理因公臨時出國非貿易非經營性使用外匯手續,財政統一發放單位工資管理系統操作需要注意的事項,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外匯管理相關政策;
(六)教科文科:財政支持教科文事業發展政策;專項資金管理監督情況;
(七)經濟建設科:全市糧食、棉花、化肥等專項儲備資金情況;
(八)農業科:全市支農政策和財政扶貧政策、農口部門(單位)申請預算內外資金撥款程式;
(九)社會保障科:預算資金撥付程式,養老保險基金撥付程式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撥付程式;
(十)企業科: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國合作者所得稅前回收投資審批程式;
(十一)鄉財科(契稅徵收管理所):契稅徵收政策、法規、契稅和耕地占用稅完成情況、契稅減免程式。
(十二)外經科:利用外債的財務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外債項目實施情況;
(十三)會計科(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法規、條例;會計從業資格審查規定、考試安排;註冊會計師、會計職稱考試報名資格、時間、考試規定、結果;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合併、終止程式。
(十四)投資評審科:財政投資評審有關政策。
(十五)財政監督局:財經監督管理規定,財政資金管理辦法、重大財經案情公布,財政經濟紀律法規條例。違紀舉報程式、方式。
(十六)政府採購辦(政府採購中心):人大、政府或財政部門制定頒布的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規定;政府採購目錄。採購招標程式及相關信息序。
(十七)國資科: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
(十八)非稅收入管理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有關規定。
(十九)信息中心:全市財政系統金財工程建設進展情況。
(二十)國庫支付中心:國庫管理有關制度和集中支付程式。
第三章 公開的形式
第七條 局機關將根據本辦法編制財政政務信息公開指南。
第八條 財政政務信息公開,可採用以下任何一種方式:
(一)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或其他刊物;
(二)九江市財政局入口網站(www.jjf.gov.cn );
(三)廣播、電視、報刊、報紙等公眾媒體;
(四)召開新聞發布會;
(五)發行財政信息簡報
(六)公告欄等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形式。
第四章 公開程式
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本局有關科室、單位應當在製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 30 日內採用電子文檔形式和文本形式提供給局辦公室並由局辦公室整理匯總交局信息中心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涉及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內容的,及時上報市政府信息中心。
原有公開政務信息變化、廢止,或因政策法規、形勢發展等因素應予補充或調整,各科室、各單位必須在15日內向局辦公室提供相關資料及時對外公布。
第十條 已歸檔進館的財政政務信息,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通過本局信息公開渠道了解獲取相關政務信息,也可以向本局申請公開政務信息的,可採取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由局辦公室統一受理。口頭申請的,由我局接待人員當場記錄。書面申請可以採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本局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或申請記錄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等;
(二)請求公開的具體內容;
(三)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本局有關科室、單位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公開的決定,並以公開決定書的方式(如可以公開,應附公開的內容資料或獲得的方式途徑)送交局辦公室統一登記後書面告知申請人。
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應支付的費用;決定部分公開或不予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並提供依據。申請公開內容不明確,應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有關科室、單位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是否適宜現時公開不能確定的,應報送分管局長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機關依申請提供財政政務信息,可以安排適當的時間和場所,供申請人當場閱讀或者自行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本局機關可以提供列印、複製等服務。可以向申請人收取政務信息列印、複製的成本費用,具體標準由物價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四條 有關科室、單位對申請公開的內容是否涉密不能確定的,應提交局保密委員會審查。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負責對職責範圍內的政務公開工作每季度進行自查。局辦公室負責對本局政務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對各部門政務 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十六條 局辦公室主管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定期會同監察科組織財政政務信息公開情況檢查,並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機關各科室,按“三定”職能分工負責財政政務信息的具體承辦工作,並列入全年目標考核內容,以保證工作落實。
第十七條 局機關及下屬單位職工違反本辦法的,由我局政務信息公開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主管機構對科室及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機關各科室、下屬單位隱匿或提供虛假的公開信息,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給國家、組織或個人利益造成損失的,根據《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