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2024年4月8日,《丹東市氣象災害防禦與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條例》發布。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強化氣候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遼寧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低溫、高溫、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和霾等所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雲水、風、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第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防禦、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應當尊重自然生態規律,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相關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地方績效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的管理、服務、監督。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務、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廣電、應急、林業草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氣象防災減災納入基層格線化管理。
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災害性天氣預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多種有效方式及時向轄區內的公眾傳播,並協助做好預警信息傳播設施的日常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為先導的應急聯防聯動體系,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機制,完善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提升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相關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和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意識。
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宣傳工作。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知識納入中、國小校有關課程或者課外教育內容。
每年3月23日“世界氣象日”所在周為本市的氣象宣傳周。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地向社會發布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預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對暴雨、暴雪、大霧、颱風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應當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視窗以及插播、信息推送等方式即時播發。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港口、航線、錨地、海島、臨港工業區、漁業養殖區等海洋氣象監測站點建設,強化涉海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和接收設施建設。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加強大型農業園區等的農業氣象觀測站網建設,健全農業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和服務系統。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結合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第十三條 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颱風等對本市影響嚴重的氣象災害的氣候特徵分析和氣候預測研究,開展氣候風險區劃。
氣候風險區劃成果應當包含當地颱風、暴雨、暴雪、乾旱、高溫、低溫、雷電、大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的發生頻率、時空分布規律、風險等級及其風險變化趨勢等內容。
市政、交通、能源、電力、水利等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及個人應當結合氣象數據,按照有關技術標準科學設定設施以及其他建(構)築物,增強防禦氣候風險的能力。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等有關部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資料庫,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並根據氣象災害分布情況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予以公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相關部門根據地理位置、氣候背景、工作特性,將可能遭受氣象災害影響較大的單位確定為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及時啟動相應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向社會發布,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認為可能發生嚴重氣象災害或者特別嚴重氣象災害時,可以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暴雨、暴雪、颱風等氣象災害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全市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採取停課等措施;除國家機關和直接保障社會公眾生產生活運行的企事業單位外,其他單位可以採取臨時停工、停業或者調整工作時間等措施。
第十八條 颱風預警信號生效期間,各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漁業防颱風避險工作,督促指導海上漁船、設施和人員撤離避險;商船應當按照海事部門的指令,避開受影響海域,駛離危險區域或者在指定的港區、錨地、停泊區避風;其他船舶應當執行主管部門的防禦指令,及時採取駛離危險水域、回港避風、轉港避風等避險措施。
第十九條 因受災害性天氣影響,遇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道路交通和水路客運車船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人、車站行車人員、地下空間及碼頭和港口管理人員可以先行採取停止運行、疏散人員等緊急安全防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氣象、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生態和氣候狀況,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氣象服務和農用天氣預報,開展病蟲害發生氣候趨勢預測分析和農業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評估,推廣農業氣象適用技術。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高溫乾旱防禦、森林火險防控、生態修復、糧食安全保障、特色農業及經濟作物防災需要,做好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建設人工影響天氣設施,設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公安、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人工影響天氣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保險機構開發巨災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氣象指數保險等氣象保險相關產品和服務,提升社會災害救助能力。
氣象主管機構、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為保險機構開發農產品氣象指數保險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活動,應當在檢測項目完成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向檢測項目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報送檢測信息,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活動、檢測質量監督檢查結果納入信用檔案,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的違法失信信息,通過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
第二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行業管理,做好氣象探測站網統籌規劃和監督協調。氣象探測活動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下列規劃建設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 國土空間規劃;
(二) 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設工程;
(三) 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區域農(牧)業結構調整項目;
(四) 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五) 其他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
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作為編制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文化旅遊廣電等部門開展氣候資源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對氣候資源的可利用性進行評估,開展氣候資源區劃工作。
氣候資源區劃應當包括氣候資源的分布狀況、採用的區劃指標、區劃結果、區劃氣候資源優勢和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氣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草原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氣候資源區劃,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
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 規劃編制的背景、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二) 氣候資源種類、分布、現狀和可開發利用程度;
(三)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保護範圍和重點;
(四) 氣候資源可持續利用的保障措施。
編制氣候資源保護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綜合利用氣候資源調查、區劃成果,發揮當地氣候資源優勢,發展特色產業。鼓勵、支持草莓、藍莓、軟棗獼猴桃 (奇異莓)、板栗、柞蠶、稻米等地標性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或者協會申請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打造中國氣候好產品。
鼓勵、支持合理開發利用雲霧景觀、冰雪景觀、物候景觀及避暑氣候、康養氣候等氣候資源,創建氣候標誌品牌,發展特色旅遊、康養等產業。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氣象、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文化旅遊廣電等部門應當發揮氣候標誌品牌、農產品品質評價作用,推動當地氣候資源優勢利用。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國土綠化、濕地保護、雲水利用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加強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保護和修復,改善氣候條件,保護氣候資源。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據當地風能、太陽能可利用程度和資源區劃,做好氣候資源利用工作。科學規劃和合理布局大型風力和光伏發電項目,促進風能、太陽能資源規範有序利用。
開發利用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其範圍和強度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組織城市建設時應當綜合考慮城市氣候影響,科學設定、調整通風廊道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採取防護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以及城市熱島效應、狹管效應、光污染等不利氣候條件影響。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