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縣環境保護局是丹巴縣政府部門,負責全縣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巴縣環境保護局
- 地點:丹巴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 職能:負責丹巴縣環境保護工作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規劃和建設環境保護局承擔的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職責劃入縣環境保護局。
(二)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
(四)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
(五)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落實減排目標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定和監督全縣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全縣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縣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會同解決有關跨區域、流域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全縣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全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負責全縣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評”、“三同時”、排污收費、排污申報、排污許可、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工作。受縣政府委託組織對全縣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審批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文本。
(六)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水體、大氣、土壤、噪聲、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辦法;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監督管理全縣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組織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與射線裝置安全;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核與輻射監察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
(十)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並推廣套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協調縣內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和區域合作,管理全縣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和計畫;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環境保護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財會室和政策法規股牌子)。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行政接待、會議會務、愛國衛生、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議案、提案等工作;負責環境保護電子政務和信息、目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才隊伍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等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環境來信來訪;參與管理環保專項資金;負責機關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固定資產、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審計工作;參與城市環保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助排污費管理使用有關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工作;擬訂和實施環境保護督查制度;歸口管理環境保護行政獎懲;負責機關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起草全縣環境保護規章草案;監督檢查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審查、行政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政策調研;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股(掛行政審批股和規劃股牌子)。
貫徹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各類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檔案的審批;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地方性相關管理制度;擬定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環境保護行政審批事項的的審查、審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負責許可權內和州環保局委託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後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機關行政審批事項的集中受理、全程協調服務和跟蹤督辦,對其中一般性的行政審批事項及“即辦件”直接辦理審批手續;組織實施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和審核全縣各類規劃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內容;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掛科技標準股和環境監測與調查股牌子)。
貫徹執行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全縣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污染防治和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進口固體廢物和有毒化學品的預審、機動車污染防治等環境管理;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政府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管理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貫徹執行全州環境保護標準;監督管理環境標準的執行;承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各類監測以及各種專題調查普查;組織調查評估全縣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調查處理我縣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環境污染糾紛;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總量股。
落實國家和省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承擔落實全縣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和減排方案;指導督查全縣開展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工作;負責污染源總量核定和重點區域、流域的環境容量確定;歸口管理實施排污許可制度;承擔全縣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統計年鑑相關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股。
貫徹執行自然生態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規劃和農村污染防治工作及環境保護對外合作有關政策、規章、制度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監督農村環境保護和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負責全縣環境保護對外交流和區域合作;承辦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務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丹巴縣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為丹巴縣環境保護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和制度,擬定本地區環境監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違法行為調查處理;負責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的現場調查和處置;負責污染處理設施運轉情況的現場監督檢查;對當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和民眾檢舉控告的環境違法行為的來信、來訪和環境糾紛進行調查並參與處理;現場檢查排污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實行排污申報登記和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的情況;依法徵收排污費,按統一規範管理規定,執行環境監察報告制度;負責對建設項目、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的現場執法等工作。
保留丹巴縣環境監察執法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11名,其中大隊長1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丹巴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丹巴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