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縣國土資源局

丹巴縣國土資源局,開展土地礦產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巴縣國土資源局
  • 地區: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縣
  • 性質:行政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有關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責任。擬訂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組織貫徹實施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制定本縣國土資源管理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縣國土資源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及土地、礦產資源規劃、計畫的執行情況。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以下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組織編制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審核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負責全縣城鄉地政、地籍的統一管理,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登記和發證工作,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負責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搞好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工作。
(六)組織實施全縣土地的徵收、劃撥、出讓、租賃、轉讓、抵押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工作。按規定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搞好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和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工作;承辦本縣境內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用地預審;按規定負責建設用地各項費用的征管,並依法搞好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收管理。
(七)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審核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組織編制實施全縣礦業權設定方案、探礦權預留區塊方案。
(九)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組織開展礦產資源勘查現場檢測及探礦權、採礦權年度檢查,組織審查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設計)。管理礦產資源評審、登記、統計,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負責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初審工作。
(十)負責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定全縣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
(十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信息和國情、國策的宣傳教育,負責全縣鄉鎮國土資源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負責全縣土地統計、財務和國土資源檔案管理。
(十二)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三)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丹巴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起草工作計畫、總結、重要講話和檔案、會議組織、負責局機關文秘、文電處理及信息、檔案、安全、保密、固定資產等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志史編寫工作;會同有關股室辦理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工資、離退休人員管理和職工的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及局機關制度建設;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綜合計畫,統計報表,經費預決算,固定資產投資的機關管理和監督;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收費和土地出讓金的徵收,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有關稅費的徵收;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和全縣土地財務監督。
(二)政策、法規監察股。
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負責開展經常性的國土資源國情、國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一年一度的“全國土地日”和“世界地球日”宣傳活動;辦理有關行政複議和法律諮詢事務;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工作,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和省、州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占)用、土地登記發證、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權轉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地質災害防治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權和閒置土地的管理,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辦理來信來訪、監督局機關行業作風建設。負責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
(三)耕地保護、規劃股。
編制並實施國土管理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土地整理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參與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依法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辦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土地開發、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負責組織對土地開發整理的立項、審查、初驗和報批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土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和耕地占補平衡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
(四)建設用地管理股。
貫徹實施農地轉用、土地徵收、補充耕地管理辦法,負責全縣城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統一管理工作,依法承辦土地使用權徵收、劃撥、出讓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供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收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的擬定和呈報;承辦城鄉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事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驗收工作;協助用地單位搞好用地規劃,監督各項建設用地計畫的執行,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五)礦產資源管理股。
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和礦山開發管理,發揮行業管理監督職能,負責指導和幫助全縣礦山企業的技改、企業統計、安全生產、環保等工作;依法辦理職權範圍內審批登記、頒發採礦許可證;負責授權範圍內採礦權的登記、變更、註銷管理,保護合法的探礦、採礦權益;調解、處理各類採礦權屬糾紛;依法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依法對開辦礦山企業進行登記、審核並簽署意見;負責對全縣礦產品的流通管理工作,;負責協調土地、礦產資源的招商引資工作。
(六)地質環境股。
協調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組織保護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管理;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七)地政、地籍、資產股。
負責全縣城鄉土地分等定級、地政地籍和地價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地籍測繪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和實施全縣地籍工作計畫;負責土地權屬管理、調解土地權屬糾紛;依法管理土地資產、規範土地市場;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方案,負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管理;組織開展土地清產核資和地價確認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其他事項

(一)丹巴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丹巴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開展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方面的違法行為;協調調處土地、礦產權糾紛;依法對土地和礦產市場實施監督和檢查;負責承辦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保留丹巴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5名,其中大隊長1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二)基層國土資源所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事業單位。主要職責:負責宣傳貫徹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對土地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情況實施巡查監督,依法保護耕地,並對非法占用土地和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或破壞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等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受理基層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調查核實土地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協助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參與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規劃和登記的用途監督檢查土地利用情況;負責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審核,開展日常地籍管理及基礎工作;按許可權開展土地權屬和礦產權糾紛的調查、取證、調解和處理等工作;協助組織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工作,穩定土地面積;負責巡查、監測和報告地質災害。
保留丹巴縣國土資源局基層國土資源所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10名。行政執法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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