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巴縣發展和改革局

擬訂發展地方水電、電氣化縣建設的具體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電工程項目審查申報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地方水電站、小電網和農村水電電氣化縣的行業管理;協調與大電網的關係。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巴縣發展和改革局
  • 地點:丹巴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其他事項,職責分工,附則,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物價局的職責、原縣糧食局承擔的除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二)將縣水務局承擔的地方電力管理工作及指導水利行業地方電站、電網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三)將縣政府辦公室承擔的公共節能減排職責劃入縣發展和改革局。
(四)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五)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更好地發揮政府在投資管理方面的作用。
(六)加強發展戰略研究,重點擬訂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加強巨觀經濟、糧食糧油供應、價格政策性管理的預測預警,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加強投資巨觀管理,搞好政府投資綜合平衡,引導社會投資方向,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布局;加強價格管理,做好價格總水平調控。加強重大政策和重大問題研究,推進可持續發展,提出保持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縮小地區發展差異。統籌協調和指導推進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加強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開展價格公共服務。做好水電等電力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擬訂鐵路規劃並加強發展協調。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相關政策,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縣級開發區的指導、協調和巨觀管理。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制定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縣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縣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六)負責全縣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目標,編制年度投資計畫。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研究提出投資政策措施。提出縣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安排建議,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負責許可權內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農業、水利、交通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工作。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及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負責國家、省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意見的貫徹實施。負責編制全縣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計畫。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縣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縣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縣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八)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規劃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九)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分析縣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工作,提出重要商品市場、生產要素市場的總體布局和發展規劃。
(十)負責全縣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縣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縣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定全縣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
(十二)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縣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省、州和縣重大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縣境內公路交通的統籌規劃和發展協調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和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五)貫徹實施國家和省、州價格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和執行全縣價格、收費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執行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研究提出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措施建議。
(十六)負責監測、分析、預報全縣市場價格動態和變化趨勢,提出政策建議。監督指導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開展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和價格公共服務工作;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省、州各項價格規定和統一調價方案,擬訂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政策。
(十七)制定並公布縣管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指導放開的市場價格定價行為。貫徹執行國家、省、州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政策,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和年度審驗制度。監督檢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以及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受理價格、收費違法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舉報、投訴。實施價格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
(十八)承擔涉案物品價格評估。組織對農產品、壟斷行業、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的成本調查和監審。承擔商品和服務價格定價成本監審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糧食流通和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糧食流通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制定全縣糧食流通、庫存監督檢查等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糧食行政執法、行政調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二十)承擔糧食預警監測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糧食巨觀調控具體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糧食系統統計工作。研究提出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收儲、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並組織實施。研究制定糧油流通產業政策和最佳化產業結構、合理安排布局的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抓好糧油品種結構調整。管理社會糧食流通,災區庫區移民、缺糧貧困地區、地方病更換口糧等政策性糧食供應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糧食調撥和供應。
(二十一)負責縣級儲備糧管理,指導全縣糧食儲備體系建設。制定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安全,研究提出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拋售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在縣的省、州級儲備糧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二十二)貫徹實施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負責國家糧食收購任務的落實。提出全縣糧食收購價格和銷售限價的實施方案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縣糧食收購、儲存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質量安全,負責庫存原糧衛生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和搶險救災,指導全縣農村科學儲糧工作。
(二十三)制定糧食流通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促進糧食流通產業發展的政策性建議並督促落實。指導、協調全縣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編制全縣糧食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糧食倉儲設施的報廢、占用、拆遷的審核上報工作。
(二十四)指導全縣糧食流通市場的行業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縣級糧食批發市場體系建設,加強糧油市場的監管。推動行業技術改造、新技術運用。承擔行業統計工作。
(二十五)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報告工作。貫徹國家糧食流通財政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組織編報全縣國有糧食企業會計報表及會計決算。負責國家和省、州縣預算撥付的糧食政策性補貼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帳,參與糧食收購資金的貸款管理。協助國資部門監管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
(二十六)指導糧食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二十七)貫徹國家軍糧供應政策,做好軍供差價款的撥付工作,保障軍隊(含武警)政策性糧食供應。執行有關糧油質量法規、質量(衛生)標準。承擔全縣糧油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協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糧食質量標準的管理工作。監督執行糧食儲存、運輸技術規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康定縣發展和改革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績效管理工作;負責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管理;承擔信息、保密、綜合治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目標管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組織實施機關電子政務,制定機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
(二)國民經濟綜合股(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重點項目建設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經濟體制改革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擬訂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糧食、價格的重大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貫徹執行國家糧食流通、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擬訂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和實施意見;按規定核准項目招標事項;綜合管理招標投標(比選)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協調招標信用體系建設及評標專家的監管;協調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管理。
綜合分析研究巨觀經濟形勢,進行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主要目標;提出巨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研究提出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經濟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重大項目前期工作。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指導縣域經濟發展;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研究區域合作的重大問題,指導地區經濟協作;轉報重點流域和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協調地區經濟發展和持續發展戰略的重大問題;承辦康定縣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編制重點項目規劃、年度計畫,管理項目儲備;提出加強重點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等工作;匯總並發布重點項目進展情況;指導全縣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承辦縣重點項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國家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承辦縣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股。
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調控目標、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州有關房地產投資調整政策;研究提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建議,制定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政策措施,執行許可權內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研究提出縣本級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安排建議;編制政法、政權、城建、環保基礎設施發展建設規劃並負責審核轉報使用國家、省和州財政性資金項目投資計畫,編制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計畫;負責黨政機關、政法基礎設施、城鎮保障性住房、城建、環保基礎設施等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支持藏區經濟和社會跨越式發展的戰略和政策;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藏區專項資金項目規劃,提出使用藏區專項資金的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平衡藏區專項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匯總申報藏區專項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年度計畫,指導、監督藏區專項投資項目計畫的實施;指導本系統行政許可工作;貫徹落實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承辦機關行政審批事項。
綜合分析工業、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綜合性產業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提出並組織協調重大生產力布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協調重要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備案和轉報工業、服務業重大建設項目;申報國家和省、州高新技術產業化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信息化進程,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研究分析財政、金融等運行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建議,聯繫、指導縣級投融資平台項目工作,負責基本建設項目貼息資金和企業債券發行的申報工作;研究對外開發重大問題,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國家、省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意見的貫徹實施;審查和轉報國外貸款、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基本建設投資項目,擬訂並協調重要物資儲備計畫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方面管理重要物資縣級儲備,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流通、倉儲設施建設項目;研究擬訂流通和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研究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組織編制現代物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協調解決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四)社會事業發展股。
研究分析社會事業發展形勢,綜合協調社會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參與社會發展相關法規的制定;統籌平衡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民政、檔案、文物、旅遊、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社會科學、社會團體、人民團體、婦女兒童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社會發展領域的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審核、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的社會發展項目並協調實施;協助做好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工作;研究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組織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及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以及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安排省、州、縣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五)農村經濟發展股。
研究提出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農村經濟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銜接平衡農業、林業、水利、畜牧等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編制農業、林業、水利、畜牧及有關農村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使用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監督檢查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組織編制全縣生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生態建設重大項目建設。
(六)價格收費管理股。
負責價格管理的行政許可工作。擬訂全縣價格調整改革規劃、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地方定價目錄、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組織價格聽證;實施臨時價格干預;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和使用,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擬訂全縣成本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示;負責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成本確認。
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藥品和醫療器械價格、工業品、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法規和政策;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監測全縣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價格監測報告制度,開展專項調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務價格變動情況,跟蹤反饋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行業自律;負責全縣價格監測網路系統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負責市場價格分析、預警、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基層價格監測業務工作。
貫徹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制定許可權內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度審驗,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綜合管理股
負責糧食收購資格的行政許可工作。擬訂全縣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地方儲備糧油計畫;提出縣級儲備糧油的規模、總體布局及收儲、輪換和動用建議計畫並組織實施;受理省級、州級儲備糧油的輪換、動用工作;承擔糧食預警監測、應急管理、政策性糧油供應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政策性糧食購銷,組織協調縣內糧食餘缺調劑和縣內外糧食進出;執行四川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負責全縣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發展優質、專用糧食訂單生產,培育發展糧食流通龍頭企業; 擬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監督檢查有關糧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糧食行政許可、審批的實施情況;監督檢查縣級儲備糧油計畫、質量、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油的庫存數量、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軍供糧油政策的執行情況;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購銷活動、糧食質量、倉儲設施設備和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等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縣糧油庫存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政策性糧油購銷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全縣糧食流通執法監督檢查。
負責全縣糧食系統倉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編制、申報和組織實施;制定糧油收儲和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做好國家、省和州級投資糧食流通設施項目的推薦及管理工作;提出糧食流通設施縣級投資項目的布局建議,並參與建設管理;負責倉儲設施的新建、報廢、占用、拆遷、置換的審核上報及監管工作;負責糧食倉儲規範化管理的指導、監督、檢查、評比工作;負責縣級儲備糧油存儲資格的審批、認定工作;負責糧油庫存數量、質量及倉儲設施的清查統計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推動行業品牌產品創建工作;指導糧食行業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推廣套用、糧食收購網點及城鄉糧食流通市場建設和為農服務等工作,指導農村儲糧新技術推廣和農戶科學儲糧工作;負責糧食行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指導、檢查工作。
負責全縣糧食收購資金的預測、協調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儲備糧油財務管理政策,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政策性糧食補貼資金;負責糧食基礎設施建設、維修改造、糧油收購、糧食調撥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指導全縣國有糧食企業的財務管理、會計報告和會計決算工作;負責糧食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協助國資部門監管糧食企業的國有資產;貫徹落實國家糧改財務政策,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指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財務核算管理及軍供差價款的結算撥付。
能源管理股
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計畫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能源、交通運輸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交通運輸的發展戰略、改革方案和措施;銜接平衡交通規劃和行業政策,參與編制綜合交通體系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能源、交通重大建設項目。
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統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擬訂能源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提出能源發展的目標和措施;研究分析、預測預警能源供需和能源應急對策及計畫管理,提出促進能源發展、能源節約、能源安全政策意見;實施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負責能源行業生產安全管理;開展能源行業節能減排監督、管理;會同水務部門加強流域水電規劃管理;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建設管理;參與協調解決重大能源建設項目建設環境和建設條件;指導協調農村能源工作,負責“送電到鄉”等相關工作。
監測電力發展情況,擬訂電力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電力發展布局,負責審批、核准、備案、轉報電力項目和建設管理;提出電力結構調整意見,參與節能發電調度、直購電試點相關工作;提出電力改革政策和方案,協調推進電力體制改革;負責全縣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無電地區電力建設和農網改造升級工作。

其他事項

(一)康定縣價格監督檢查分局為康定縣發改局領導的股級行政執法機構。主要職責:負責制定價格執法制度,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負責明碼標價制度的實施及監管;開展價格服務;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指導全縣開展價格檢查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職責分工

(一)與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在基本建設項目調概、初步設計審查和開工審批方面的職責分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負責許可權內的由國家出資的工業(含內貿)、水務、交通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初步設計、開工報告分別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水務、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初審後報縣發展和改革局審查、審批。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項目開工及開工後的質量監督、進度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其中,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調概以縣發展和改革局為主,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參加。
(二)與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的職責分工。
1、電力運行調度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承擔全縣能源發展行業規劃職責,重點負責擬訂全縣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負責能源發展總量平衡。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電力運行調度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2、外商投資管理。縣發展和改革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准,縣經濟和信息化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契約、章程等進行核准。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康定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康定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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