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第一站:辨證論治,第二站:基本操作,第三站:臨床答辯,考試方式,考試時間與各站分數,報考條件,具有規定學歷的學生,師承和確有專長考生,外籍人員和台港澳居民,特別說明,圖表,通過標準,資格取得,證書註冊,證書註冊程式,報名時間,考試時間,
考試內容
第一站:辨證論治
提供一個病例資料,要求考生完成
四診摘要、辨證分析(病因、
病機、病位、病性)中醫類證鑑別,提出中醫、西醫
診斷依據、中醫治法、方藥(方名、藥物劑量、
煎服法等)、中醫調護內容或必要的診療計畫內容。
第二站:基本操作
(2)中醫基本操作
(3)西醫基本操作
第三站:臨床答辯
(2)臨床問答(師承和確有專長考生要結合其專業進行)
考試方式
1.考生在指定考試地點,隨機分別抽取各站考試試題,分別完成各站考試;
2.第一站:考試為書面辨證論治;
3.第二站:考試系由考生相互、或者使用假人、志願者進行體格檢查和中醫、西醫基本操作;
4.第三站:現場答辯。
考試時間與各站分數
報考條件
參加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考生分為三類,一類是具有國家承認
學歷的高中等
中醫藥院校畢業生;一類是
國家認可的以師承方式學習的人員;一類是符合報名條件的外籍人員和台
港澳居民。
具有規定學歷的學生
1、具有高等學校
中醫學專業專科學歷,以及具有
中等專業學校中醫學專業學歷,畢業後在醫療、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申請參加中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2、中醫類別專業的畢業生不能報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
醫師資格考試。
師承和確有專長考生
(1)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學人員,經過資格考核可以申請參加考試,1999年和2000年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的除外;
(2)在1998年6月26日前已經地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並經縣級以上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人員,經過資格考核可以申請參加考試,1999年和2000年未申請參加資格考核的除外。
2、《執業醫師法》頒布以後的人員
(1)師承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需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
同等學歷;具有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批准的師承關係契約和《出師合格證書》;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申請參加
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出師後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申請參加
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出師後需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指導老師必須具有
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
任職資格,並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
(2)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應具備;從事
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
(3)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外籍人員和台港澳居民
1、 外籍人員;
(1)取得我國中醫學專業本科學歷並在提供外籍人員在中國中醫學專業
學歷教育的
高等中醫藥院校附屬醫院實習滿一年的外籍人員,可以申請參加考試;
(2)碩士和
博士研究生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同我國的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2、 台港澳居民:
(1)台灣居民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和外籍人員條件一樣;
(2)取得內地中醫學專業本科學歷後,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不間斷實習滿一年並經考核合格。獲得香港和
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在香港和澳門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可以申請參加考試;
(3)碩士和博士研究生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條件同內地碩士和博士研究生;
(4)香港居民取得
香港中文大學和
香港浸會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並取得香港
合法行醫權後,在內地三級中醫院不間斷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澳門居民取得
澳門科技大學中醫專業本科學歷,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後,在內地三級中醫醫不間斷實習期滿一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執照行醫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
特別說明
1.成教學歷是否可以報考中醫助理醫師?
2.報考試用期截止日期及試用期證明有效期。
醫師資格考試報考人員試用期截止至考試當年8月31日。考生報名後未按期完成試用的,取消報名資格。
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證明當年有效。再次參加
醫師資格考試,需重新在試用機構試用並提供考核合格證明。
註:盲人
醫療按摩人員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其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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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 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 | 內科學、診斷學基礎、醫學倫理學、 傳染病學、衛生法規 | |
| 中醫基礎理論(含中醫經典著作內容)、中醫診斷學、中藥學、方劑學 | 中醫內科學、中醫外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針灸學、推拿學 | | | |
通過標準
1999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2
2000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56
2001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68
2002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6
2003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76
2004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200
2005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212
2006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203
2007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6
2008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94
2009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9
2010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6
2011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7
2012年中醫助理執業醫師分數線:184
資格取得
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即具有了法律規定的中醫醫師行業的準入資格,其資格終身有效。中醫醫師資格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中醫醫師資格證書與其他類別的證書樣式完全一致,在中國境內(除台港澳地區)的任何地方均合法有效。其取得分為兩種途徑:
(一)參加中醫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二)具有下列條件者,通過認定可以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1、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取得中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
2、1998年6月26日前經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並具備25年以上中醫(民族醫)臨床
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據,年齡55歲以上,未取得中醫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經過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的實踐技能考試考核合格的師承或確有專長中醫(民族醫)從業人員;
4、具有
中國國籍,現在香港、澳門工作、
生活者,認定中醫醫師資格的規定同內地醫師資格認定條件。
證書註冊
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中醫醫師經註冊取得由
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
執業範圍從事相應的醫療、保健活動。
(一)註冊條件
凡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均可以申請中醫醫師
執業註冊。未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的,不能從事醫療活動。
(二)主管部門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是中醫醫師執業註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執業註冊監督管理工作。
(三)註冊程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
中醫醫師,要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成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四)變更和註銷註冊
中醫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要到註冊主管部,更註冊手續。
死亡或者被
宣告失蹤的;受刑事處罰的;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行政處罰的,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不合格的,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由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醫師執業證書》的;以及衛生部規定不宜從事醫療、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將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予以註銷註冊。
證書註冊程式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中醫醫師,要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獲得中醫醫師資格後二年內未註冊的,還要提交有省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的證明。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以及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健康狀況不適宜或不能勝任醫療、保健業務工作的等,不予註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的,以及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要申請重新註冊。重新註冊需到縣級以上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機構或組織,接受3至6個月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報名時間
(1)網上報名時間:2014年3月3日9時~3月17日24時,具體事宜可諮詢報名所在地考點辦公室。
(2)現場報名時間:2014年3月20日~4月10日,具體以考點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一、2014年中醫助理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醫師資格考試
領導小組組織實施,時間為2014年7月1日-7月15日。
二、2014年中醫助理醫師醫學綜合筆試
全國統一考試時間為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