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主體部分九章,另有附錄兩部分和前言與後記。《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前八章意在辨異,集中探討中西法律文化的八大差異,以及導致這些差異的成因和歷史後果;第九章意在求同和會通,從人的文化原理出發,比較透視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與難題及其克服。比較同類作品,《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有以下特點:其一,通過對相關成果的繼承、評判和借鑑,首次較系統地對中西法律文化進行了比較研究,在一些重大問題,如法的形成、中國法律刑事性的哲學基礎和社會原因、法的倫理化成因、法的體系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二,認為中西法律文化是它們的地理環境、社會環境和歷史文化環境的產物,各自形成特色並構成差異,但它們之間的差異只能說是不同,很難說是不好。其三,中西法律文化內貫共同的人的文化原理,在人的文化原點、原理及其展開的軸心和結構模型上有其共同性,因此,兩者的交流本質上是可行的。這一原理性的認識既可檢討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歷史實踐,又可分析和推論中國法律文化在當下的構成及其未來走向。
作者簡介
張中秋,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發表論文60餘篇;出版著作10部,其中專著5部。獲教育部和國家級學術研究獎4項,其中個人獎2項,合作獎2項。研究方向為法律文化,有系列著作出版。曾應邀赴美、德、法、日、韓等國,及我國台灣和香港地區參加學術活動和講學。主持的項目有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研究》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理論研究》。
圖書目錄
內容提要(中文)
第四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第一章 法的形成:部族征戰與氏族鬥爭
第一節 部族征戰與中國古代法(以刑為中心)的形成
一、遠古中國文明與原始組織的演進及其分布
二、部族征戰與中國古代法(以刑為中心)的形成
三、部族征戰對中國古代法(以刑為中心)的影響
第二節 氏族鬥爭與古希臘(雅典)法和羅馬法的形成
一、氏族內部鬥爭及其改革與古希臘(雅典)法的形成
二、平民和貴族的鬥爭與羅馬早期法的形成
三、氏族內部及平民與貴族之間的鬥爭對古希臘(雅典)法和羅馬法的影響
第二章 法的本位:集團本位與個人本位
第一節 中國集團本位法的形成與發展
一、從氏族(部族)到家族(宗族):集團本位法的形成
二、從家族(宗族)到國家(社會):集團本位法的發展
三、有關中國集團本位法的幾點補論
第二節 西方個人本位法的形成與發展
一、從氏族到個人:西方早期個人本位法的形成
二、從氏族/上帝到個人:西方個人本位法的大發展
三、從社會到個人:西方個人本位法的再次確立
第三章 法的文化屬性:公法文化與私法文化
第一節 公法文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屬性
一、中國傳統法律的刑事性(刑法化)
二、中國傳統法律刑事性的哲學基礎與社會原因
第二節 私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的傳統屬性
一、私法的傳統和發達
二、近代以前西方刑事民法化與近代以來公法的發展及其私法化現象
第四章 法與宗教倫理:倫理化與宗教性
第一節 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
一、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進程
二、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表現
三、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成因
四、對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認識
第二節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一、早期基督教在羅馬法律中的地位
二、中世紀:基督教的神聖化、法律化時代
三、教會法的衰落及其對西方法的繼續影響
第五章 法的體系:封閉性與開放性
第一節 中華法系的封閉性
一、中華法系及封閉性釋義
二、中華法系封閉性釋證
三、中華法系封閉性釋證的補充
第二節 西方法系的開放性
一、西方法系及開放性解釋
二、西方法系的開放性述論
三、西方法系開放性機制的成因
第六章 法的學術:律學與法學
第一節 傳統中國的律學
一、傳統中國的法律學術是“律學”而非“法學”
二、傳統中國律學的盛衰
三、傳統中國法學難生說:兼論律學形成的必然
第二節 西方的法學
一、西方法學的興起、發達及其原因
二、西方法學的共性
三、西方法學對法律發展的推動
第七章 法的精神:人治與法治
第一節 人治:中國傳統法的根本精神
一、傳統中國法的根本精神是人治:兼辨析法治、禮治、德治與律治
二、傳統中國法人治精神剖析
三、傳統中國法人治精神若干問題辨析
第二節 法治:西方法的傳統精神
一、近代以前:西方法治精神溯源
二、法治理論的完備與實踐:近代以來西方法治述略
三、成因與成就:西方法治因果關係簡論
第一節 無訟: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
一、傳統中國無訟價值觀的形成與早期追求實現的途徑
二、傳統中國追求無訟的基本模式及其實踐
三、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無訟價值取向評說
第二節 正義:西方法律文化的價值取向
一、法律正義論:西方法律家對正義價值的追求
二、通過法律實現正義:西方追求正義的一般途徑
三、法律正義論的基礎及其評說
第九章 人與文化和法:從人的文化原理比較中西法律文化
第一節 人的文化原理
第二節 人的文化原理是中西法律文化展開的軸心和結構模型
第三節 從人的文化原理看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可行與難題及其克服
第四節 以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實踐檢討並推論上述認識
附錄 辨異·求同·會通——我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較的經歷與感受
參考文獻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補記
第三版再記
第四版又記
……
讀書觀後感
書的開頭,內容提要裡面寫著:“中西法律文化是它們的地理環境、社社會環境和歷史文化環境的產物,各自形成特色並構成差異,但它們之間的差異只能說是不同,很難說是不好。”
讀了書的前幾章,感覺受益匪淺。作者在考證的基礎上進行客觀中性的比較,不妄加評論,還時時刻刻在字裡行間提醒讀者,任何現象,在一定的時期,都是合理並且有其社會原因的。
前段時間讀的費孝通《鄉土中國》,也是提醒了我一點:中國當下的一切,都有其深刻的歷史社會原因。
首先,中國的法和西方的法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中國的法,也就是刑,可以說是西方“法”概念中的刑法,再加上一點其他方面的法條。
所以,中國沒有“法”的傳統,不是中國人蒙昧愚蠢,而是因為傳統中國有一個“禮”的體系,起到了西方概念中“法”的作用。
之前一直想不明白,為什麼我們的社會是這個樣子,為什麼改革改不下去,為什麼一些理所當然的事情,在我們的社會中顯得那么可笑。這本書讓我靈光一閃。
鴉片戰爭之後,傳統中國,倚靠原有的文明成果,無法抵禦歐洲文明的衝擊,只有“師夷長技以制夷”。就像一個瘦弱的人被壯漢打了,壯漢放下狠話,不給錢,見一次打一次。為了防止再被打,只有去壯漢鍛鍊身體的那個健身房辦張卡,鍛鍊到身強體壯為止。
之後,因為這個瘦弱的人還不夠強大,所以他一直在健身房裡看那個壯漢每天在做什麼,然後學習他。
然後有了辛亥革命、民國、新文化運動,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們學到的都是個西方的架子。就像現在的政府、人大、法院、檢察院等,表面上是西化的,實質上還是一個官府。但是,我們也不可能完全學會西方的東西。正如新文化運動所說,根本的不是革命,而是改變整個社會觀念。何其困難。
改革開放之後,西方的觀念隨著西方的市場規則來到中國。這一次,不需要鬥士們高聲倡導民主科學。有了市場、以及市場經濟帶來的一整套遊戲規則,自然有了民主、公民生長的土壤。這一次,人們是自我啟蒙。
同時,由於20世紀初以來,一直持續的反禮教運動,傳統的由”禮“維繫的社會規範,一些被消滅,一些逐漸退到幕後,但”由血緣維繫的社會“這一點還沒有改變。
所以我們沒有西方意義上的法律。我們學到了法律條文,卻不可能在一個血緣維繫的社會上,真正做到,以”法“作為社會的規則。
而受到西方觀念深重影響的80年代後出生的人,接受了大量西方觀念,又沒有受到傳統禮法的教育,形成了他們對西方社會模式的認同。這就與當今社會中堅,也就是那些五六七十年代出生的人產生了很大的思想差異。
舉個例子,我們會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現在社會上有那么多忽視和侵犯人民基本權利的事情(各種例子,說也說不完),而當權者會覺得理所當然。書中寫道:”中國過去的”法“是一種集團本位法,在在這種法律構架下,普通民眾的權利是微乎其微的。”這樣一來,我們的不理解,他們的理所當然,就有了解釋了。
“只能說是不同,很難說是不好。”我們不用總是痛心疾首,為什麼今天的中國是這樣,怎么會這樣。不是說我們不要改變,只是說,一切都有它合理的原因。這樣,再看到類似美國全民選舉和日本公路為釘子戶繞路之類的事情,也就會更加理性一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