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
食品藥品
國食藥監注57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09-2-3
法規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總後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中藥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突出中醫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提高,保護先進,保證中藥品種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和規範性,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國家局制定了《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附屬檔案1),現予印發,並就進一步做好中藥品種保護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照《條例》,認真組織做好中藥品種保護的初審和日常監管工作。要組織對中藥品種保護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對已經進行過註冊核查的申報資料,可不再進行核查。對批准保護的品種要建立完整的監督管理檔案,督促企業做好保護期內的改進提高
工作。
二、申請中藥品種保護的企業,應按本通知的要求,向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局受理中心)報送1份完整資料,並將2份相同的完整資料報送申請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局受理中心在收到企業的申報資料後,應在5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同意受理的品種出具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抄送申請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並將申報資料轉送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
對已受理的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將在國家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至作出行政決定期間,各地一律暫停受理該品種的仿製申請。
三、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企業的申報資料及局受理中心受理通知書後,應在20日內完成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核查和初審工作,並將核查報告、初審意見和企業申報資料(1份)一併寄至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在收到上述資料後,開始進行審評工作。
四、對批准保護的品種,國家局將在政府網站和《
中國醫藥報》上予以公告。生產該品種的其他生產企業應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向局受理中心提出同品種保護申請並提交完整資料;對逾期提出申請的,局受理中心將不予受理。申請延長保護期的生產企業,應當在該品種保護期屆滿6個月前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完整資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局將終止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批,予以退審:
(一)在審評過程中發現申報資料不真實的,或在資料真實性核查中不能證明其申報資料真實性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按要求提交資料的;
(三)申報企業主動提出撤回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
六、未獲得同品種保護的企業,應按《條例》規定停止該品種的生產,如繼續生產的,將中止其該品種藥品批准文號的效力,並按《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已受理同品種保護申請和延長保護期申請的企業,在該品種審批期間可繼續生產、銷售。
七、在保護期內的品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局將提前終止保護,收回其保護審批件及證書:
(三)申請企業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保護審批件及證書的;
(四)保護品種生產企業主動提出終止保護的;
(五)累計2年不繳納保護品種年費的;
(六)未按照規定完成改進提高工作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已被終止保護的品種的生產企業,不得再次申請該品種的中藥品種保護。
八、申請企業對審批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審批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局提出複審申請並說明複審理由。複審僅限於原申報資料,國家局應當在50日內做出結論,如需進行技術審查的,由
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按照原申請時限組織審評。
九、中藥保護品種生產企業變更保護審批件及證書中有關事項的,應向局受理中心提出中藥保護品種補充申請。
十、中藥品種保護申請企業可以在國家局政府網站上下載《中藥品種保護申請表》(附屬檔案3)或《中藥保護品種補充申請表》(附屬檔案6)。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中藥品種保護的檔案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附屬檔案:1.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
2.中藥品種保護申報資料項目
3.中藥品種保護申請表
4.中藥品種保護現場核查報告
5.初審意見表
6.中藥保護品種補充申請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三日
附屬檔案1:
中藥品種保護指導原則
1總則
根據《中藥品種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為繼承中醫藥傳統,突出中醫藥特色,鼓勵創新,促進提高,保護先進,保證中藥品種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規範性,特制定本指導原則。
2一般要求
2.1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品種,可以申請一級保護。
2.1.1對特定疾病有特殊療效,是指對某一疾病在治療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例如,對常見病、多發病等疾病有特殊療效;對既往無有效治療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顯療效;或者對改善重大疑難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見疾病的終點結局(病死率、致殘率等)取得重大進展。
2.1.2相當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藥材物種的人工製成品是指列為國家一級保護物種藥材的人工製成品;或目前雖屬於二級保護物種,但其野生資源已處於瀕危狀態物種藥材的人工製成品。
用於預防和治療重大疑難疾病、危急重症、烈性傳染病的中藥品種,其療效應明顯優於現有治療方法。
2.2符合《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品種,可以申請二級保護。
2.2.1對特定疾病有顯著療效,是指能突出中醫辨證用藥理法特色,具有顯著臨床套用優勢,或對主治的疾病、證候或症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2.2.2從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質及特殊製劑,是指從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製成的製劑,且具有臨床套用優勢。
2.3凡存在專利等
智慧財產權糾紛的品種,應解決糾紛以後再辦理保護事宜。
2.4企業應保證申報資料和數據的真實、完整、規範、準確。試驗資料應註明出處、完成日期、原始檔案存放處,印章應與試驗單位名稱一致,並有主要研究者簽字,試驗數據能夠溯源。
2.5臨床試驗負責單位應為國家
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研究的病種應與其認定的專業科室相適應,參加單位應為三級甲等醫院。
2.6試驗過程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各項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試驗原始資料應保存至保護期滿。
2.7申請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條件和質量管理制度,生產設備、檢驗儀器與申報品種的生產和質量檢驗相匹配,並具有良好的信譽。
2.8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在必要時可以組織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查,對生產現場進行檢查和抽樣並組織檢驗。
2.9中藥保護品種生產企業在保護期內應按時按要求完成改進意見與有關要求的各項工作。
3初次保護
3.1初次保護申請,是指首次提出的中藥品種保護申請;其他同一品種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公告前提出的保護申請,按初次保護申請管理。
3.2申報資料應能說明申報品種的可保性,並能客觀全面地反映中藥品種生產工藝、質量研究、安全性評價、臨床套用等方面的情況。
3.3申報品種一般應完成監測期、註冊批件及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研究工作。
3.4申報品種由多家企業生產的,應由原研企業提出首次申報;若質量標準不能有效控制產品質量的,應提高並統一質量標準。
3.5綜述資料包括臨床、藥理毒理和藥學等內容的概述,並說明適用條款及申請級別的理由。
3.6臨床資料
3.6.1申請一級保護品種的臨床資料應能證明其對某一疾病在治療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性進展,或用於預防和治療特殊疾病。
3.6.2申請二級保護品種的臨床資料應能證明其有顯著臨床套用優勢,或對主治的疾病、證候或症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6.3臨床試驗設計應科學合理,尤其要注意評價指標公認性、對照藥的合理性及足夠樣本量。一般應選擇陽性對照,陽性對照藥的選擇應遵循“公認、同類、擇優”的原則,並詳細說明選擇依據,必要時選擇安慰劑對照。應進行與陽性對照藥比較的優效性檢驗,或在確認申報品種有效性的前提下體現其與陽性對照藥的優勢。試驗的樣本數應符合統計學要求,且試驗組病例數一般不少於300例;多個病證的,每個主要病證病例數試驗組一般不少於60例。
在安全性評價中,應注重常規安全性觀察,如三大常規檢查、肝腎功能、心電圖檢查等,以及與品種自身特點和主治適應症有關的特殊安全性觀察,如含有配伍禁忌品種、前期研究提示有特殊毒性品種、注射劑等。
3.7藥學資料
3.7.1原料應有法定標準,並且內容完整、項目齊全,必要時還應有較完善檢測項目。
多基原藥材應明確其基原,主要藥味應明確產地,有相對穩定的供貨渠道,並有相關證明性材料;注射劑原料藥必須固定基原和產地,提供相應的保障措施。
以
中藥飲片投料的應提供炮製方法及標準,直接購買中藥飲片的,還應明確生產企業及供貨渠道。
3.7.2應提供詳細的生產工藝(原料前處理、提取、純化、濃縮、乾燥、製劑成型等全過程)、主要工藝參數及質量控制指標、
工藝流程圖和工藝研究資料。工藝研究資料應能說明現行生產工藝的合理性,並提供工藝過程中各個環節所採取的質量保障措施。
3.7.3申報品種必須是執行國家正式藥品標準的品種,藥品標準應能有效地控制藥品質量,注射劑標準中必須建立指紋圖譜和安全性檢查項目,且應有近三年企業質量檢驗情況匯總表及省級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以說明質量標準的執行情況。
3.7.4單味藥製劑的主要藥效成分應清楚,並應有相應的專屬性質量控制方法。
3.8改變劑型的品種應有試驗資料證明其先進性和合理性。改變劑型的普通製劑,應與原劑型比較,證明其在藥物穩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患者順應性等方面具有的特點與優勢。
改成
緩釋製劑、控釋製劑、靶向製劑等,應與普通製劑比較,證明其在藥物釋放、
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點與優勢。
改變劑型品種還應具有顯著臨床套用優勢,或對主治疾病、證候或症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9對傳統中成藥進行重大工藝改進的品種,與原品種及同類品種比較必須在服用劑量、製劑穩定性、質量標準可控性、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並提供相關資料。
工藝改進的品種還應具有顯著臨床套用優勢,或對主治疾病、證候或症狀的療效優於同類品種。
3.10處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藥味,含有重金屬的藥味,毒性藥材(系列入國務院《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的毒性中藥材),其他毒性藥材日服用劑量超過藥典標準,炮製品或生品的使用與傳統用法不符以及臨床或文獻報導有安全性隱患藥味的品種,應有試驗資料證實其用藥安全性。
3.11申報中藥注射劑品種保護的,其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於現行中藥注射劑的註冊要求,尤其是安全性研究資料必須是在國家認定的glp實驗室進行,並有不良反應檢索報告。
3.12中藥、天然藥物和化學藥品組成的複方製劑應有中藥、天然藥物、化學藥品間藥效、毒理相互影響(增效、減毒或互補作用)的比較性研究和臨床試驗資料,以證實其組方合理性。
3.13申請企業應提出在保護期內對品種改進提高計畫及實施的詳細步驟。如進一步完善生產過程控制,提高完善質量標準,加強基礎和臨床研究,完善
藥品說明書等。
3.13.1生產用原料藥材需明確和固定產地。
3.13.2進一步研究生產全過程中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環節及技術參數,完善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
3.13.3進行質量標準提高和完善研究,增強檢測項目的專屬性,研究建立與功能主治及安全性相關的檢測指標,並按國家藥品標準修訂程式完成標準修訂工作。
3.13.4進一步開展臨床和基礎研究,進行更大範圍的臨床觀察,完善使用說明書,指導藥物合理套用。如應針對品種特點和現有研究資料的不足,明確主治範圍、藥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套用、安全性評價、量效關係、作用機理、藥物的體內過程、不良反應、使用禁忌、注意事項等。
4同品種保護
4.1同品種,是指藥品名稱、劑型、處方都相同的品種。同品種保護申請,是指初次保護申請品種公告後,其他同品種生產企業按規定提出的保護申請。
4.2已受理同品種申請的品種,由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進行同品種質量考核。同品種質量考核包括現場檢查、抽樣和檢驗三方面的內容。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和抽樣。
4.2.1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以被考核品種執行的國家標準為依據,對該品種生產的全過程進行檢查。
4.2.2抽樣
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抽樣指導原則》,在企業的成品倉庫抽取3批樣品,抽樣量應為全檢量的三倍,必要時也可在市場購買並由企業確認。
申報品種含多個規格的,可以抽取主要生產的一種規格,質量標準中涉及定性、定量的還應抽取相應的適量藥材。
4.2.3檢驗
抽取的樣品由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委託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或省級藥品檢驗所按申報品種執行的國家藥品標準進行檢驗。
5延長保護期
5.1延長保護期申請,是指中藥保護品種生產企業在該品種保護期屆滿前按規定提出延長保護期的申請。
5.2申請延長保護的品種應能證明其對主治的疾病、證候或症狀較同類品種有顯著臨床療效優勢。
5.3申請企業應按改進意見與有關要求完成各項工作並提交相關資料。
5.4延長保護期的品種在臨床、藥理毒理、藥學等方面應較保護前有明顯改進與提高,如生產用藥材和飲片基原明確、產地固定,工藝參數明確,過程控制嚴格,質量標準可控完善,主治範圍確切,
藥品說明書完善等。對有效成分和有效部位製成的製劑,其量效關係、作用機理和體內代謝過程應基本清楚。
5.5申請企業應提出在延長保護期內對品種改進提高的詳細計畫及實施方案。
附屬檔案2:
中藥品種保護申報資料項目
一、《中藥品種保護申請表》
二、證明性檔案
(一)藥品批准證明檔案(複印件),初次保護申請企業還應提供其為原研企業的相關證明資料;
(三)現行國家藥品標準、說明書和標籤實樣;
(四)專利權屬狀態說明書及有關證明檔案。
三、申請保護依據與理由綜述。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資料,包括臨床、藥理毒理和藥學資料,藥學資料包括工藝、質量標準資料。
五、批准上市後的研究資料,包括不良反應監測情況及質量標準執行情況等相關資料。初次保護申請和同品種保護申請還提供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及頒布標準時提出的有關要求所進行的研究工作總結及相關資料。
六、擬改進提高計畫與實施方案,延長保護期申請還應提供品種保護後改進提高工作總結及相關資料;如涉及修改標準、工藝改進及修訂說明書等註冊事項的,還應提供相關批准證明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