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91年5月10日
- 地址:北京
- 會長:許嘉璐
- 縮寫:AYHCC
發展歷程
為了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振奮民族精神,經文化部和民政部批准,1991年5月10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大會,宣告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的正式成立。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環,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副主任、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名譽會長薄一波,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會長周谷城,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委、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執行會長蕭克發表了重要講話。李瑞環同志說:“中華炎黃文化也可以說就是中華民族文化,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影響深遠,是祖先留給我們的一份極其豐厚、極其珍貴的遺產。在當今世界上,凡是炎黃子孫,不管他走到什麼地方,只要他良知未泯,都不能不為輝煌燦爛的中華民族文化而感到自豪。”周谷城會長說:“研究和弘揚炎黃文化,就是研究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中華民族文化歷史悠久,上下五千年;涉及面廣,關係到文史哲、數理化、天地生和工農兵學商的方方面面。因而,研究和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和優良傳統,是我們全國各民族人民共同的事,是全國十一億人的事,也可以說是包括遠在海外所有炎黃子孫共同的事。”蕭克執行會長說:“如何弘揚民族優秀文化,讓中華文化走向世界,同時,更好地吸取世界文化的精華來充實與發展自己,作為我們這一代炎黃子孫不得不認真考慮。現在,我們成立了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就是要勇於擔負這個任務。我們廣泛聯繫並團結海內外炎黃子孫,開展利於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有益活動,深入研究並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促進中外文化交流。”
(二)舉辦形式多樣的文化活動
炎黃二帝巨型塑像是中華炎黃文化研究會最早開始支持河南省炎黃文化研究會主持的一項工程。經過十多年的努力,於2007年4月18日在黃河之濱正式落成。炎黃二帝塑像包容了中華民族的崇高品質,體現了不屈不撓、勤勞勇敢和開拓進取的宏偉氣概。
組織刊物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薄一波 李政道
會長:周谷城
秘 書 長:李寶光(兼)
名譽會長:薄一波 李政道 楊振寧
第一會長:蕭克
會 長:費孝通 程思遠
副 會 長:莊炎林 黑伯理 李寶光 姜思毅 馮征 杜導正 溫濟澤 魏巍 戴逸金沖及
馮其庸 李學勤 周乾峙 杜子端 歐初 張鍥 何光暐於友先 張豈之湯一介
王國忠 劉源 吉瑞芝 王仁民 戴治國 吳塘 宋文茂 常文光 魯諄張國琦 王國威
秘 書 長:魯諄(兼) 曲潤海(兼)
名 譽會長:薄一波 蕭克 黃華 李政道 季羨林 任繼愈 饒宗頤 彭佩雲 布赫 張思卿
顧秀蓮 馬萬祺
會 長:許嘉璐
第一副會長:張文彬
常務副會長:曲潤海 屈忠 王俊義 王才 趙德潤 張希清
副 會 長:張豈之 湯一介 戴治國 魯諄 方克立 王全書 孫天義 石玉珍 羅富和 何承陽
陳麗華 常文光 洪深生 劉向陽 吳 思 譚澤民 王震中 任大援
秘 書長:屈忠(兼)
名 譽會長:布赫 顧秀蓮 韓啟德 張思卿 羅豪才 周鐵農
名譽副會長:李寶光 杜導正 劉正威 吳塘 莊炎林黑伯里 戴逸
會 長:許嘉璐
第一副會長:張文彬
常務副會長:沈仁乾 趙德潤 張希清
副 會長:丁鳳英 王全書 王震中石玉珍曲潤海任大援劉向陽劉紅軍 劉新成 湯一介 孫天義 吳 思
秘 書長:張希清(兼)
會 長:許嘉璐 首席顧問:徐光春
特別顧問:趙德潤
常務副會長: 張希清 常文光 張補旺
副 會 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於 寧 馬 敏 王全書 王震中 石玉珍(女) 任大援劉慶柱 劉向陽 劉新成 吳 思 何 寧 何少川 唐本高
理 事 長:常文光(兼)
副理事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建才 毛學明 孔孟林 馮 軍 朱登營 後 力 何 寧(兼) 吳國迪 鐘 蔥
秘 書 長:張希清(兼)
建設宗旨
組織章程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熱愛研究和弘揚中華炎黃文化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等有關人士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堅持貫徹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廣泛聯繫和團結海內外炎黃子孫,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振奮民族精神,促進中華文化與世界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會通與發展,為推進國家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和平統一,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做貢獻。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的學術活動,特別著重組織並推動關於中華文化面向二十一世紀的學術研究;
(二)收集、整理炎黃文化史料,編輯、出版有關中華優秀文化的書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舉辦普及中華優秀文化知識的各類講座;
(三)支持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進行歷史文化遺蹟、文物的整修和保護;
(四)在政府部門批准或委託授權下,組織開展紀念我國重大節日、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文化名人的活動;
(五)廣泛開展與海內外有關社會團體和人士的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為社會各界弘揚中華優秀文化活動提供諮詢服務,承辦科研成果推廣和文化產業項目開發;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表彰、獎勵中華炎黃文化事業的有關優秀成果等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五)個人會員為從事中華炎黃文化事業的專家、學者、社會活動家及其他熱心研究和弘揚中華炎黃文化的有關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本人申請,會員二人介紹;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和榮譽稱號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7月14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