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介紹
國民政府委員會委員由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委員人數法定為24-36人。1928年10月實行五院制政府組織形式前,歷屆國民政府委員會均設常務委員,五院制政府成立後,廢除了常務委員,以突出國民政府主席的地位。
1931年12月至1943年8月間,蔣介石沒有擔任國民政府主席,五院正、副院長及各部、會長官均不得兼任國民政府委員,國民政府委員均為不在位的閒官。1928年10月至1931年12月及1943年9月至1948年5月,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五院正、副院長均為國民政府當然委員。因之,國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在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期間和不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期間是不相同的。
字面上規定,“國民政府以國務會議處理國務”,“國務會議由國民政府委員組織之”,這樣,國民政府委員會便成了最高國務機關。然而,在蔣介石未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期間,根據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國民政府委員會的職權大為縮小,僅能議決“院與院間不能解決之事項”,其他國家大政方針以及財政問題等重大問題,均轉移到以蔣介石為院長的行政院手中。
1946年、1947年,國民黨再次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都列出國民政府委員會的具體職權,其中包括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政大計、財政計畫、財政預算、各部會長官及部會政務委員的任免及立法委員與監察委員的任用、部與部之間不能解決的事項等。國民政府委員會又恢復成為最高國務機關,但其實權卻掌握在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