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國民
國民政府主席之職的設立和汪精衛就任
1925年7月1日,國民黨頒布《國民政府組織法》,正是成立廣州國民政府。該法規定,國民政府以委員若干人組成,並從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據此,國民黨內部選舉汪精衛為首任國民政府主席,胡漢民、
廖仲愷等16人為委員。然而,由於《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府主席地位與其他委員相同,沒有特殊實權,在處理國務時須由委員集體決策,因此作為國府主席的汪精衛並沒有實際權力。
中山艦事件、汪精衛辭職和譚延闓代理主席
1926年3月20日,蔣介石製造
中山艦事件,除打擊共產黨人外,更意在動搖汪精衛的地位。汪精衛認為蔣的行為乃發動政變,試圖予以反制,但未得到譚延闓、
李濟深等軍隊將領的支持,蘇聯也對蔣妥協。3月22日,
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在汪公館召開會議,在蔣介石的要求下,決議汪精衛“應予暫時休假”。次日,失去各方支持的汪精衛辭去國府主席職務,隨後隱居不出。雖有親汪派曾支持汪精衛復出,但是國民黨多數要人對此表示淡漠,使汪精衛復出困難重重。4月6日,汪精衛致信
張靜江,宣布不再理事,並於5月11日偕
陳璧君、
曾仲鳴等人負氣出走,以養病之名前往法國。
汪精衛辭職後,由譚延闓代理國民政府主席職務,但此時實權已掌握在蔣介石手中,“一切隱隱然似都得看蔣氏的顏色行事”。蔣介石陸續擔任了軍事委員會主席、國民黨中央組織部長兼軍人部長、
國民革命軍總司令、國民黨中常委主席等核心職務,“福威之盛,過於中山為大元帥時”。譚延闓雖對蔣介石大權獨攬頗有微詞,但由於蔣的拉攏、自身亦不願反蔣,因此成為了為蔣介石穩定時局、排斥汪精衛的重要角色。
對立時期
國民政府遷漢和國民政府主席之職的撤銷
隨著
北伐戰爭的發展,1926年8月的長沙特別聯席會議上首次出現國民政府從廣州遷至武漢的意見。11月8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正式決定中央黨部和國民政府分兩批遷至武漢,作為國民政府代主席的譚延闓為第二批遷漢人員。12月,第一批抵漢的
宋慶齡、
徐謙、
陳友仁等人組織武漢黨政聯席會議,暫行最高職權,並於1927年元旦在漢正式辦公,標誌著武漢國民政府的成立。但此時,蔣介石扣留了抵達南昌的譚延闓等第二批遷漢人員,意圖在南昌建立政府。經過各方反覆調停,蔣介石最終退讓,譚延闓等人於3月7日抵漢。
3月10日,
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在漢口開幕,次日即改組中央機構,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國民政府委員會不再設立主席,實行集體領導,並選舉國民政府委員會委員28名,其中譚延闓、汪精衛、
孫科、徐謙、
宋子文五人為常務委員。至此,國民政府主席一職暫告撤銷。
寧漢對立時期
1927年4月12日,蔣介石在上海發動
“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大肆屠殺共產黨人,4月18日在南京另立國民政府,出現了南京、武漢兩個國民政府對峙的局面。此時居住在上海的胡漢民受蔣介石邀請,出任南京中央政治會議主席和南京國民政府主席(一說為代理)。南京國民政府仍然沿用1925年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因此胡漢民並無特殊地位,實權掌握在蔣介石手中。
寧漢合流和國民政府主席的再設
1927年8月蔣介石通電下野,9月16日國民黨中央特別委員會在南京成立,標誌著
寧漢合流。新的南京國民政府不設主席職務。
1928年2月,隨著蔣介石的復出,
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召開,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恢復國民政府主席的設定:“國民政府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舉委員若干人組織之,並推定其中五人至七人為常務委員,於常務委員中推定一人為主席。”並規定主席的職權為“代表國民政府接見外使,並舉行或參與國際典禮”。會議選舉譚延闓為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蔣介石、丁惟汾、于右任、戴季陶為常務委員,蔣介石擔任
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主席。譚的當選反映了國民黨各派政治鬥爭的需要,其本身並無實權,各項權力仍掌握在蔣介石手中。
1928年10月,《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三次修正,規定國民政府主席兼任陸海空軍總司令並主持國務會議。因此,作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的蔣介石自然擔任國民政府主席,譚延闓退任
行政院長。
國民政府主席權力的擴張
1930年9月,譚延闓逝世,蔣介石以國民政府主席身份兼任行政院長。
11月,國民黨三屆四中全會召開,第四次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大大擴充了國民政府主席的權力,集國家元首、行政首腦和軍隊總司令三權為一體。
蔣介石通過國民政府主席和其兼任的各項黨、政、軍職務,實際上大權獨攬,凌駕於國民政府委員會之上。
蔣介石辭職、林森繼任和國府主席的虛位化
由於和時任立法院長的胡漢民就召開國民會議的問題發生激烈衝突,蔣介石於1931年2月28日軟禁了胡漢民,史稱
湯山事件,造成了國民黨的又一次大分裂。反蔣派紛紛前往廣州,計畫另立中央,並迫使蔣介石下台。在談判過程中,粵方提出,國民政府主席“擬仿德國、法國總統制,以年高德劭者任之,現役軍人不宜當選”。寧方對此表示認可,雙方最後達成了國民政府主席不再負實際政治責任的共識。
1931年12月15日,國民黨召開臨時中常會,蔣介石發表通電宣布下野,會議決定由林森代理國民政府主席。30日,公布修正後的《國民政府組織法》,決定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而且不得兼任其他職位,只作為對內對外代表國家的元首,由此形成了國民政府主席作為
虛位元首的體制。林森自此擔任國民政府主席達12年之久,任內只履行作為國家元首的儀式性象徵,不做實際政治決策,實際權力掌握在擔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的蔣介石手中。
蔣介石復任國民政府主席
1943年8月1日林森因車禍受傷不治,在重慶逝世,蔣介石重新擔任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長。9月15日,修正的《國民政府組織法》公布,再次賦予國民政府主席重要權力,如:選任
五院正副院長和對國家大政方針的決策權,全部從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轉歸國民政府及其主席;刪去了國民政府主席對國民黨中央負責的條款;並規定國民政府委員會的決議,主席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複議。同時,還賦予國民政府主席“緊急處理”權,即國民政府主席可先行處理“特殊緊急情況”,事後再向國民政府委員會請求追認。自此,國民政府主席再次成為位高權重的實權領袖,蔣介石確立了國民政府主席的獨裁體制。
廢除
1948年5月20日,隨著中華民國“行憲”,蔣介石就任總統,國民政府改為總統府,國民政府主席一職亦被廢除。
歷任主席
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時期
姓名 | 政黨 | 就職時間 | 離任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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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汪精衛辭職後,代理廣州國民政府主席職權;1927年3月遷漢,11日武漢國民政府不再設主席 |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
姓名 | 政黨 | 就職時間 | 離任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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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927年9月16日寧漢合流,新的南京國民政府不設主席一職 |
| | | | 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召開,會議決定改組國民政府,恢復主席制,由常務委員中推定;譚延闓被選為國民政府主席 |
| | | | 1928年10月《國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蔣介石作為國民革命軍總司令擔任國民政府主席;1931年12月15日在各方壓力之下被迫宣布下野 |
| | | | 1931年12月30日公布修正《國民政府組織法》, 南京國民政府改組為合議制,由 林森任國民政府主席至1943年因車禍去世 |
| | | | 林森去世後蔣介石以行政院長職代任主席,至中華民國總統就職,國民政府主席一職正式結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