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獎項名稱: 中華掃盲獎
創辦時間: 1996
主辦單位: 教育部
獎項介紹
教育部還建立了掃盲評估和表彰獎勵制度,1996年設立了“中華掃盲獎”,以表彰為掃盲工作做出貢獻的組織和脫盲成績顯著的個人。1996--2000年每年表彰獎勵一次掃盲教師和基層掃盲工作者,5年共表彰個人近千人,先進單位400多個。教育部與全國婦聯於1990年還共同設立了巾幗掃盲獎,每兩年表彰一次掃除婦女文盲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其目的就是為了推動婦女掃盲工作更好的開展,以達到本世紀末基本掃除青壯年婦女文盲的任務。巾幗掃盲獎每兩年評選一次,至今已評選了5次,每次表彰30個先進集體和100個先進個人。巾幗掃盲獎的評選活動得到了廣大農村婦女的認可及歡迎,特別是文盲婦女不僅積極參加掃盲教育,而且結合“雙學雙比”活動,在學習文化的過程中學習實用技術,既脫了盲又致了富。有資料顯示,自1989年開展“雙學雙比”活動以來,全國有2686.8萬婦女有效地掃盲,提高了農村婦女的素質。1996年教育部和財政部還建立了定期表彰掃盲先進地區政府的獎勵制度, 每兩年獎勵一次,每次500萬元。
由此,我國掃盲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1990年以來,全國共掃除文盲3793萬。據國家統計局調查統計,15歲以上人口中,文盲數量由1.82億降到1.45億,文盲率由22.3%降到16.5%,青壯年文盲率由10.38%降到6.14%。目前全國已有16個省市青壯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評選獎勵辦法
“中華掃盲獎”評選獎勵辦法(1996年8月28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掃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掃盲工作,推動我國掃盲教育的發展,確保在本世紀末完成全國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歷史任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掃盲獎”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並得到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積極支持。
“中華掃盲獎”設立若干獎項。
第三條
“中華掃盲獎”獎勵經費來源:
政府及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捐贈的掃盲獎勵資金:
境外組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款。
第四條
獎勵範圍
(一)單位
農村(含林區,下同)中國小、農村成人學校及其他各類學校;
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機構。
(二)個人
從事掃盲工作的教師、管理人員和志願掃盲者;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民眾團體中對掃盲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社會各界有關人士。
第五條
農村中國小、農村成人學校及其他各類學校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把掃盲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畫,計入教師工作量,落實了責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資源,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掃盲工作,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確定的掃盲任務;
(三)學校轄區內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產生,掃盲教育普及面廣,脫盲人數多、鞏固率高,掃盲工作成效顯著,其經驗具有較強的示範作用;
(四)具備了開展掃盲與農村成人教育的基本辦學條件,辦學經費、教師報酬得到較好落實。
第六條
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機構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結合本部門特點和優勢,廣泛宣傳動員,積極參與掃盲工作,並取得顯著成效;
(二)採取多種形式關心、支持、推動掃盲工作,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第七條
掃盲教師、管理人員、志願掃盲者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掃盲工作,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無私奉獻精神;
(二)長期從事掃盲教學或管理工作,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較強的教學和管理能力;
(三)教學或辦學成績顯著,脫盲人數多、鞏固率高;
(四)掃盲教學或管理工作,對當地掃盲工作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推動作用。
第八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中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員參與評選的基本條件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與評選:
(一)熱心宣傳、支持、參與掃盲工作,對落實掃盲規劃、加快掃盲步伐有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編寫了優秀掃盲教材、讀物,改進了教學方法,對提高掃盲教學質量,促進掃盲和鞏固提高工作,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三)積極研究探索掃盲教育規律,撰寫、發表的論文、著作,對掃盲工作有指導借鑑作用,在全國有一定影響;
(四)以個人捐資、捐物等實際行動,積極推動掃盲工作,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第九條
獎勵名額
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獎勵名額,每年下發評選獎勵的年度實施意見。
“九五”期間,“中華掃盲獎”將每年獎勵一批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申報與評審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等部門建立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推薦名單。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組成“中華掃盲獎”評審委員會,以協商、投票等方式,提出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並向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通報評選情況。
(四)“中華掃盲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教育委員會成人教育司,負責評選、獎勵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頒獎
每年“國際掃盲日”(9月8日)公布評選結果,舉行頒獎儀式。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監督
“中華掃盲獎”的獎勵經費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牽頭籌集管理。有關經費籌措及使用情況,每年向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及捐款單位(個人)公布一次,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發布部門:國家教育委員會(已更名) 發布日期:1996年08月28日 實施日期:1996年08月28日 (中央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