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印發《“中華掃盲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是由國家教委在1996-8-28頒發的,同日執行。
文 號:教成[1996]15號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獎勵在掃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推動90年代全國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目標的實現,在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積極支持下,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了“中華掃盲獎”。現將《“中華掃盲獎”評選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華掃盲獎”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掃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掃盲工作,推動我國掃盲教育的發展,確保在本世紀末完成全國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的歷史任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掃盲獎”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並得到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的積極支持。
“中華掃盲獎”設立若干獎項。
第三條 “中華掃盲獎”獎勵經費來源:
政府及部門、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捐贈的掃盲獎勵資金;
境外組織、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捐款。
第四條 獎勵範圍
(一)單位
農村(含林區,下同)中國小、農村成人學校及其他各類學校;
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機構。
(二)個人
從事掃盲工作的教師、管理人員和志願掃盲者;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民眾團體中對掃盲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社會各界有關人士。
第五條 農村中國小、農村成人學校及其他各類學校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把掃盲工作列入學校工作計畫,計入教師工作量,落實了責任制;
(二)充分利用教育資源,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掃盲工作,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政府確定的掃盲任務;
(三)學校轄區內基本堵住了新文盲的產生,掃盲教育普及面廣,脫盲人數多、鞏固率高,掃盲工作成效顯著,其經驗具有較強的示範作用;
(四)具備了開展掃盲與農村成人教育的基本辦學條件,辦學經費、教師報酬得到較好落實。
第六條 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機構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結合本部門特點和優勢,廣泛宣傳動員,積極參與掃盲工作,並取得顯著成效;
(二)採取多種形式關心、支持、推動掃盲工作,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第七條 掃盲教師、管理人員、志願掃盲者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掃盲工作,具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無私奉獻精神;
(二)長期從事掃盲教學或管理工作,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較強的教學和管理能力;
(三)教學或辦學成績顯著,脫盲人數多、鞏固率高;
(四)掃盲教學或管理工作,對當地掃盲工作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和推動作用。
第八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民眾團體中及社會各界有關人員參與評選的基本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參與評選:
(一)熱心宣傳、支持、參與掃盲工作,對落實掃盲規劃、加快掃盲步伐有明顯的推動作用;
(二)編寫了優秀掃盲教材、讀物,改進了教學方法,對提高掃盲教學質量,促進掃盲和鞏固提高工作,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三)積極研究探索掃盲教育規律,撰寫、發表的論文、著作,對掃盲工作有指導借鑑作用,在全國有一定影響;
(四)以個人捐資、捐物等實際行動,積極推動掃盲工作,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第九條 獎勵名額
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獎勵名額,每年下發評選獎勵的年度實施意見。
“九五”期間,“中華掃盲獎”將每年獎勵一批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申報與評審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等部門建立評審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推薦名單。
國家教育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和管理人員組成“中華掃盲獎”評審委員會,以協商、投票等方式,提出獲獎單位和個人名單,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並向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通報評選情況。
(四)“中華掃盲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教育委員會成人教育司,負責評選、獎勵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頒獎
每年“國際掃盲日”(9月8日)公布評選結果,舉行頒獎儀式。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監督
“中華掃盲獎”的獎勵經費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牽頭籌集管理。有關經費籌措及使用情況,每年向全國掃盲工作部際協調小組及捐款單位(個人)公布一次,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